公务员包养情人情节严重者将受开除处分
中新网4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难道仅是开除?如果包养,那包养的钱从哪里来? 犯罪成本太低::23::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在西方国家就是不得了的丑闻了。 情节不严重的继续!! 哈哈~~~
笑死人啦,这谁定的政策啊.....
给个机会,我想当个情节不严重的.....::27:: 可以当笑话看的新闻…… 这个应该是道德的事吧…… 这违宪吗?这一条属于干涉公民人身自由了吧?
道德或什么的为什么要在行政法规里面规定?还有“违反社会公德”?怎么界定公德?什么叫做严重?什么叫做情人?
人为加大司法执法难度,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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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一直认为遵守邪恶的法律是一种必备的素质,但是搞笑的法律是不是应该一样对待呢? TC:有够扯谈的...我妈就是公务员. LS是某TC的马甲 TC:不是我马甲,小娜(ID主人)在我家,她今晚住我家.你是谁的马甲? 原帖由 Argo Navis 于 2007-4-29 17:35 发表
怎么界定公德?什么叫做严重?什么叫做情人?
这样子才有“酌情处理”的空间哪 ::31:: 楼上的JP
我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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