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文规定月嫂不洗成人内裤 人格应受尊重
青岛新闻网 2007-05-22 14:58:20 北国网-半岛晨报家政公司细化合同条文,月嫂人格应受尊重月嫂不洗成人内裤
晨报讯(首席记者苏琳)“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
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
“一些年轻夫妻认为,请月嫂收拾家务就应该包括所有的家务活,甚至洗内裤、袜子。”有三年月嫂从业经历的姜阿姨告诉记者,她因为拒绝洗内裤而和雇主闹僵。
今年3月初,姜阿姨受雇于马栏桥附近某小区一对新婚夫妻。小两口每天交待她具体要负责的家务活,每两三天将要洗的衣物堆到一起交给姜阿姨。渐渐地,待洗衣物里偶尔夹杂着内衣、袜子等小件。47岁的姜阿姨说,自己当时想,就算是顺手帮孩子洗了。没想到,内衣裤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她婉转地提出异议时,却遭到了对方的质疑——“月嫂洗衣服还有什么内外之分么?” 迫于双方尴尬的僵持气氛,两天之后,姜阿姨辞职。
“一名合格的月嫂应该踏实勤快地完成服务项目,服从用户的合理要求。”大连好月嫂家政公司太原街店经理陈元峰说,但是,在月嫂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的同时,用户也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陈元峰介绍,该家政公司的月嫂合同条文里规定,月嫂不为成人洗内裤。
陈元峰介绍,大连家政市场目前从业人员紧缺,工薪一路看涨。不过这并非公司细化合同的原因,“家政从业人员被看成是伺候人的活儿,对行业的偏见也是业内‘人手不足’的一大背景。”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行业才能健康发展。陈元峰介绍,合同中同时约定月嫂在没有安全带的情况不擦玻璃,即使是一楼也不行。他说,这些“拒绝条文”的设置得到绝大多数用户的认同。
责任编辑:林彦婷
“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是制度突破
http://www.jxnews.com.cn 2007-05-23 14:51 编辑: 水漂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7/05/23/002486222.shtml
久泰平
“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 (5月22日半岛晨报)
把“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作为明确规定写入月嫂服务合同中,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之道,而是从人性角度,对月嫂人格尊严的尊重,而这种尊重的实质是对月嫂基本权利的尊重,这是一种远见卓识的经营理念,难能可贵,值得称赞和推广。
人是有人格的,人格是什么?人格就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个人的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尊重人格,实质上是尊重人格尊严。在我国,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月嫂,是人群中的一个代表,是从家政服务的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一样,月嫂首先是人,是有人格尊严的人,她们个人的尊严、名誉和价值理所应当地受到尊重。
尊重人格的道理,恐怕没有人不懂,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却未必能自觉做到。比如,家政从业人员尤其是月嫂,所从事的是为他人服务的阳光职业,在社会中有一定地位和作用,应该受人尊重甚至尊敬。可事实上,这种应有的尊重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家政从业人员被看成是伺候人的活儿,存在着严重的行业偏见,个别人甚至受到污辱和歧视。前边提到的月嫂姜阿姨就有这样的亲身经历。
姜阿姨受雇的一对新婚夫妻,不仅把约定内将要洗的衣物堆到一起交给姜阿姨,而且待洗衣物里夹杂着约定外的内衣、袜子,当姜阿姨婉转地提出异议时,却遭到了对方的质疑——“月嫂洗衣服还有什么内外之分么?请月嫂收拾家务就应该包括所有的家务活,甚至洗内裤、袜子”。这叫什么话?虽然姜阿姨是他们花钱雇的服务人员,但47岁的姜阿姨有时把小俩口看成孩子,对他们在待洗衣物里夹杂的内衣、袜子行为,刚开始没说什么,顺便无条件地就洗了,这应该看作是对用户的破例的尊重,可没成想,这种尊重没换来平等相待,反倒被认为可欺,甚至理直气壮,根本有尊严可言,有的就是道义上的歧视和人格上的污辱。这种现象岂止是姜阿姨个人的经历,又岂止发生在大连?
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一方面,这种权利需要得到相互尊重,而不容肆意践踏和侵犯。诚如大连好月嫂家政公司太原街店经理陈元峰所言:一名合格的月嫂应该踏实勤快地完成服务项目,服从用户的合理要求。但是,在月嫂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的同时,用户也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另一方面,保护人格尊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做人的基本权利。在用户歧视污辱的情况下,姜阿姨拒绝洗内裤以至于为此辞职,就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一种维护。然而,靠这种个人自身维护毕竟势单力薄,于是,由家政公司把“月嫂不为成人洗内裤”作为一种权利、义务规定,写入月嫂合同条文里,更显得格外庄重而有力,上一层楼不仅是形式上的创新,更是人格尊严保护制度上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月嫂的人格尊严才能更加有力地得到保护。
洗内裤洗不掉“人格”
2007年05月23日 08:39:03来源: 浙江在线“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一个家庭,之所以请月嫂,就是因为有一些家务杂活需要月嫂服务。进城打工的月嫂也因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仅仅因为用户的“待洗衣物里偶尔夹杂着内衣、袜子等小件”,一个47岁的月嫂阿姨就认为有损于她的“人格”,这是一种什么服务心理啊?
家政服务面向千家万户。用户的家务内容也不可能千篇一律。有些人当然不需要月嫂洗内裤,甚至你想洗用户也不答应。这种情况应该是少数。现代人的思想观念都极其开放,内衣和外衣并无本质的区别。外衣也许比内衣更脏些。再说,那对年轻夫妻从年龄上来说,与这位月嫂的孩子相差无几。你给你的孩子洗内衣时,是否也感觉影响了“人格”呢?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照顾,他(她)说不准要请你搀扶着上卫生间,说不准还要请你帮助洗澡搓背——当然,你们是同性。你是否也会认为玷污了你的“人格”?如果说月嫂的心态有问题,还不如说家政公司的服务理念有问题。在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就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这不等于告诫月嫂:谁为用户洗内裤,就是不要脸!如此家政服务理念,又能向用户输送和提供什么踏实、勤快和周动的服务呢?
家政服务合同的条文可以细化,家政公司也可拒绝某些不正当的服务,但无关人格的服务,还是少拒绝为好。更不要在服务之前在先入为主抬高“人格”。那样的话,月嫂就成了尊贵的“客人”了。那样自然有“人格”。但这个定位已经偏离了月嫂的职能了。
作者: 陈凤庚 编辑: 黄乐曼
“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约束错位
2007-5-24 0:04:36红网“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家政公司的“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昭示了这样的现实,在“月嫂不是佣人,用户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的大语境下,月嫂的人格尊严正在被以“洗成人内裤”为代表的额外服务中受到藐视甚至践踏。在这种情况下,月嫂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月嫂,而是家庭全职保姆。用户要求月嫂洗成人内裤不仅是藐视月嫂尊严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性骚扰的初级表现或者某种性暗示,是对月嫂人格的侵犯和侮辱。因此,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顺应了月嫂们的呼声,必然深受月嫂们的欢迎。
然而,家政公司的规定符合月嫂们的要求是一回事,规定能不能得到用户们的拥护和支持又是另一回事。家政公司的规定按其“管辖权限”只能约束其麾下的月嫂,他们既可以规定月嫂应该洗成人内裤,也可以规定月嫂不能够洗成人内裤,然而这些规定对社会公众来说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家政公司的管理规定,用户可听可不听,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户们拥有充分的自由。
毫无疑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月嫂之所以洗成人内裤,并不是她们个人的真实意志使然,而是用户要求她们的洗成人内裤,既然洗成人内裤并不是月嫂们主动要求的,而是出于保住“饭碗”的需要被迫就范的,家政公司做出“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又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效用呢,因为如果月嫂选择不折不扣地服从公司规定,而视用户的要求为空气的话,其结果很有可能是被用户解雇。
由此可以看出,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其实是约束错位的表现,是希望通过对月嫂的服务内容进行限制从而达到约束用户需求的结果,在月嫂“低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没能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月嫂来说,“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只能是一抹虚无飘渺的水中明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当真不得的。
[稿源:红网]
[作者:徐光木]
[编辑:潇湘行] 水过
::14:: 静下心来慢慢研读就会发现:
多一个角度,就多一分收获。。。::0023:: 支持明文规定应该再多些,法律也是一样::32::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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