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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帖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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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的眼睛 发表于 2009-5-1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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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主:

针对近一段时期有关删帖(回收)事宜出现的相关反映,结合论坛同好的要求,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将严格管理删帖(回收)等相关事宜,做出规定如下:

一.关于问题帖子的定义

问题帖子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的帖子

1.违反法律法规,发布的反对party的领导,反对government,涉及黄赌毒等不良信息的违法帖。

2.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毫无意义的灌水帖。

3.对同好进行人身攻击的帖子。

4.其他不利于论坛发展,不利于天文科普的帖子。

二、对于问帖的处理

1.对于明显违反法律等严重违反论坛规定和发展的帖子,一经发现,要马上回收,报请论坛副坛主以上管理层批准,给与相关发帖人相应的禁止处理。

2.各版主对于有问题的帖子第一处理应该选择回收,而不能随意删除,为了避免异议,也尽量以回收为主,请示论坛管理层后方可删除。

3.对于版主发布的帖子如需删除或者回收,必须请示论坛副坛主以上管理层同意方可。

4.涉及政治的帖子要看导向方向,如果涉嫌违法则按2.1处理,如果不能确认,则需要经过论坛管理层认可后方可删除。

5.版主做出相关处理后要留有工作依据,做出相关记录,并及时在管理群中发布信息,或者及时向副坛主以上管理层短消息告知。

三.关于版规

各版主要根据各版实际情况制定版规,版规不宜过于繁冗,以守法、利于论坛发展为前提,禁止项不宜规定过多过细,只要不违反法律,利于论坛发展,应视为合理。

论坛要保持开放、公平、科普的原则和特色,对于网友同好的言论不应过于管制,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敏感话题要谨慎。

以上为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各版主在5月28日前以跟帖或者短消息的形式提出相关意见。

此项工作为必须,各版主请务必完成。
谢谢

                                                                          牧夫论坛 夜的眼睛
kson 发表于 2009-5-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联通
支持,很支持,不一般支持!
回复 顶~ 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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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人 发表于 2009-5-10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本溪 联通
想问一下,如果只回“顶”帖或者表情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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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人 发表于 2009-5-1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本溪 联通
这是肯定的,LS还没有进管理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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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 发表于 2009-5-1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绥化–肇东市 联通
很人性化的规定,各位管理人员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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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哎浮欧 发表于 2009-5-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LAN
尊旨!
臣等必然尽心尽力!
为牧夫生
为牧夫死
为牧夫奋斗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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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09-5-1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1# 夜的眼睛

版主没有删帖的权限,只能移动回收,所以无所谓删除和回收的区别。

对版主删除回帖权限的一个意见,版主不能直接删除回帖,但可以采用编辑删除的方式将回帖删除,所以实际上版主是有删除回帖的权限的。我觉得应该给予版主直接删除回帖的权限,因为直接删除需要短消息理由才能操作,而编辑删除不需要,这样可以使发帖者知道原因。虽然编辑删除也可以外加短消息通知,但这样操作起来麻烦多了。

对版主发的违规贴,我建议尽可能快的处理,版主发违规贴的负面影响肯定比普通会员发来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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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楹 发表于 2009-5-1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8# positron

MS只有本人才有权限进行编辑删除,其他任何人也不能编辑删除的,斑竹应该也不可以的

唯一有删帖权限的只有管理员用户组的
回复 顶~ 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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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09-5-1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9# 花楹

可以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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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烧友 发表于 2009-5-1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联通
俺不是版主俺也来说两句,关于论坛上就两种镜子的比较的话题,是否在删帖之列。如果这样也删,那还叫什么论坛、什么交流啊。既然论坛要发展就要不断吸收新会员,既然有新的会员,肯定就会有菜鸟问题。一点小问题,不会封我的号吧?
回复 顶~ 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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