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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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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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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517/02/747K9BMS00014AED.html最高法: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2011-05-17 02:08:11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80712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27)

核心提示: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根据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称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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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释权

  最高法有权出台司法解释

  有媒体质疑,“醉驾入刑”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对此,陈泽宪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律师说法

  并非为“特权”醉驾留口子

  昨天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针对最近热议的醉驾入刑问题开展研讨会。有法学专家表示,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目前的醉驾案例中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官员多有专职司机

  阮齐林教授说,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出来后,公众担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朱勇辉律师说,其实公众质疑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司法机关信任的缺失。因此,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醉驾案应宽严相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表示,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这是符合逻辑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说,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

  抓醉驾“过于积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东称,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

 
  近期醉驾案例

  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已宣判的“醉驾入刑”案件。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民警查获。李俊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64mg/100ml。此人是北京市醉驾被拘留的第一人。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9日,房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

  5月9日22时许,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该案今天下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http://www.jinghua.cn 作者: 王秋实 ) 责任编辑:NN027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看来又要回到以前了。什么“醉驾入刑”,都是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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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oul 发表于 2011-5-1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看来又要回到以前了。什么“醉驾入刑”,都是说说的。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2:05



    主要是说给你,哈哈,你要遵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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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rabbit 发表于 2011-5-1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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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主要是说给你,哈哈,你要遵守啦
yuansoul 发表于 2011-5-17 12:09



    除了不出门,否则都会受到“醉驾”的侵害。

其实就是不出门,也可能在家里被人开车撞了。(汽车撞进房间的报道还是有过的。)

如果以后步行出门,得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能过于信赖红绿灯、斑马线。
就算在街边的人行道上走路,也得当心有人借道开车过来(估计哪个城市都有这样的违法行为)撞了你。

本来这个新增法律条文很有威慑性的。让哪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人,不再敢在喝酒之后再开车。
现在倒好,用“案情的轻重”来定是否犯罪。那么他们就会抱侥幸的思想去醉驾了。

有钱人以后出门时,最好开装甲车护航吧。
穷人以后少出门,免得枉死在车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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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本帖最后由 浪淘沙 于 2011-5-17 12:19 编辑

转一则同一新闻报道的评论:

  美国对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8%即为“酒驾”.
  另外对年龄不满21岁的人,几乎所有州都实行了“零容忍”的规定,凡是不满21岁的机动车辆驾驶者,在血液中酒精浓度(BAC)达到或者超过 0.01% 时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船只,水上飞机,滑水板或类似装置均属于“醉酒”。
  加利福尼亚州的交通法规中规定,汽车中装载的烈酒,啤酒或者是葡萄酒的容器必须装满,加封,未曾开启。否则必须放在车的后备箱中或者是乘客不乘坐的地方。即使在汽车前面的小工具箱中如果放有开封了的含酒精饮料也属于违法。
  在美国一旦驾驶人驾车BAC超标,即为违法要被指控犯罪。但是,警察有权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即便驾车人测试没达到此指标,仍然能指控他在严重受酒精影响下驾车。
  7年内有3次“酒驾”被捕记录,将会被控“二级谋杀罪”
  在美国酒驾被起诉的罪名视他人伤亡状况而定,包括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杀人罪、驾驶车辆谋杀罪。现在美国不少州对酒后驾车采取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一个驾车人在7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被捕的记录,将会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即使驾车人当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照样会被控以谋杀罪,因为驾车人的酒后驾车已展示出对其他人的生命毫不在意。
  美国的交通法规基本理念还是以人为本,主要表现在美国法律认定驾车是一种“特权”,而非基本权利。这就要求每个美国人无论驾车还是步行,都要充分尊重对方的路权。这也表现在今年来美国为改善道路状况采取的强制推行车辆保险、严惩醉驾等措施,来充分保证行人的权益和交通安全。
  重刑对控制酒驾、醉驾有明显效果
  来源:今日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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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1-5-1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一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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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迷 发表于 2011-5-1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电信
麻烦楼主编辑下,把不用的去掉。。或者我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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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目视派 发表于 2011-5-1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电信/西安大路财源大厦对过艺彩网吧
还能商量呢?这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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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08 发表于 2011-5-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电信
法律的不公就是因为诸多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具有对于法律的解释说明的权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作为法律的适用机关,其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不能超越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进行解释。否则就是越权,就破坏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分工。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之所以需要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基本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存在弹性,这种法律规定的弹性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但是,我们却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酒驾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不同,没有给司法机关留下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是说,不存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从立法的背景来看,笔者注意到媒体公布的这样一个事实: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披露,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问题,不一定达到酒精测试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近几年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都是由醉驾引起。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认为对醉驾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也就是,对于酒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等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已经有人提出过,但是立法机关并未采纳。这就是说,立法机关不认为酒驾入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考虑酒驾者的具体情节。就此而言,最高法的解释有违背立法原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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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1-5-17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回复 10# qjy08


    你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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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08 发表于 2011-5-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电信
回复 11# feng1734

我等P民 以后能不出门就不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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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homeman1 发表于 2011-5-17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联通/鄞州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很好,电视上还请了砖家叫兽来给这位垃圾圆谎。

我想起师胜杰等人讲的相声,我给你车免费开,你帮我圆谎:
昨晚风大,把我家的井刮到篱笆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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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1-5-17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回复 13# gohomeman1

扒马褂,,,,,,,,,,,,,,,,,,,,
以后这段子就都不能让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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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转)高晓松因醉驾肇事被判拘役6个月 罚金4000元

http://news.163.com/11/0517/15/74928LNM00014JB6.html

中新网北京5月17日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9日晚,酒后的高晓松驾车在东直门外大街一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他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是醉驾标准(80毫克)的3倍多。11日,高晓松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16日上午,北京交管部门民警到东城区人民法院,向高晓松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同时,按照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另外,由于高晓松被查获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对他作出了罚 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首次对醉驾入罪。
高晓松毕业于清华大学,校园民谣中关键人物。现定居美国洛杉矶,从事电影及音乐工作。近几年还频繁担任国内各大选秀比赛中的评委。(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 张哉麟 ) 责任编辑:N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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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量刑还算公正。
最高法的解释实在是多此一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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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灼 发表于 2011-5-17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联通
本来向美国学了点好东西(对醉驾的严厉处罚),这回又返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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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灼 发表于 2011-5-1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联通
回复 15# 浪淘沙


    “这次的量刑还算公正。
最高法的解释实在是多此一举了。”——这还真不明白了,那最高法图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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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7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回复  浪淘沙


    “这次的量刑还算公正。
最高法的解释实在是多此一举了。”——这还真不明白了,那最 ...
李灼 发表于 2011-5-17 16:14


这案子里面,主要还是有了车祸在。
如果没伤到人,只是撞了车,那么这个案子可能真的是“最高法”所说的情节轻微而免去刑罚了。

如果朋友你后台不硬,喝酒后还是不要开车的好。毕竟“最高法”的解释,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机会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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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灼 发表于 2011-5-1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李灼 于 2011-5-17 16:45 编辑

回复 18# 浪淘沙


    当然啦,这就模糊不清,有空子可钻了。——当然了,前提是,你得有能力钻那个空子,没能力只能对你“依法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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