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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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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xie 发表于 2002-5-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辽宁省抚顺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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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章程
(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理事会,2001年11月26日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英文名称:Dalian Astronomy Popularization Association )(简称天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连地区的天文爱好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天文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业余天文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天文学会普及委员会和未来大连国际大众天文台的组成部分。本会成立于1994年1月4日由施启东先生创建,1998年8月1日更改成为现在的名称
   第二条 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天文爱好者和天文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天文学科普研究,促进业余天文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天文学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天文研究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天文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而努力。
   第三条 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业余天文交流,加强同国际专业和业余天文界的联系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发行业余天文学资料,促进学科发展;为我市天文科普事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和评定业余天文科研成果;开展对会员和天文爱好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天文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反对和揭露邪教和封建迷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全国各省市的天文爱好者通过申请可以成为本会通讯会员,他们在当地成立的天文小组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六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团体会员、海外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A.个人会员:大连地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相当学力的天文爱好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观测经验和一定水平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学生。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B.通讯会员:全国各省市区的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经申请可以加入本会。他们在当地成立的天文小组也属于本会组成部分。通讯会员主要的责任是完成本会交给的观测任务,为本会搜集当地最新的天文信息。
C.团体会员: 大连市各个高校、高中的天文爱好者组织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与团体会员有业务指导关系。
D.海外会员:天文观测上有一定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海外天文爱好者,经本会一名理事或者二名会员介绍,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会员。
   第八条 凡对天文学或者天文科普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本会理事推荐,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凡对天文学科普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会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会员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A.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照片;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B.通讯会员:
     鉴于观测的需要并考虑到帮助外地天文爱好者学习天文和开展     天文活动本会决定接纳外地会员。通讯会员享受本会个人会员的除选举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并要履行所有会员义务,本会每年不定期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通讯会员本会最新的观测资料和拍摄的天文照片。可以以本会会员的名义在当地发展天文小组,本会将给予全力支持
     
C.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照片;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8按时交纳会费。
D.海外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资料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
3遵守本会章程;
4支持本会工作,向本会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任务,推荐海外著名天文爱好者来连讲学等;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手册、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否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其职责是: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4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5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目前定额8人。由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四名部长组成。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天文学术上、天文科普工作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天文爱好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天文组织理事长职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协会。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果遇到重要天像可随时召开,经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3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任免秘书处及其下属各部的人员;批准会员。
4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召开下届会议代表大会;
6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报中国天文学会普及委员会和大连市科协和未来的大连天文学会备案。理事会常年负责行使其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会下设立天文知识培训班等,协助本会工作。培训班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观测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地方分会,不另定章程。
   第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本会理事提名,报理事长批准并任命;秘书处还设秘书1人。暂不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可以连任,由理事长直接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也可由理事会决定顾问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学会可设立名誉理事。
1对业余天文事业研究有较大贡献,在海内外享有 较高声誉,热心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天文专家、天文爱好者、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本届顾问,或授予本届名誉理事称号。
2名誉理事的授予,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下设六个工作部:

1观测器材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开展观测活动,制做、保养、维护本会观测器材。部长由秘书长任免。
2 公共事务部:设部长一名。负责本会与其他天文学会协会及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交往。负责募集捐款赞助。部长由秘书长任免。
       3 教育培训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培训考核会员,和面对大众的天文科普活动。部长由秘书长任免。
       4 组织宣传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发展宣传本会,招新和撰写文章资料。通讯会员的资料照片邮寄由该部负责。该部每年至少要在国内外天文报刊或非天文报刊上发表二篇介绍本会活动的文章。部长由秘书长任免。
       5 后勤保障部:设部长一名。负责保障本会外出活动的交通、伙食、保暖、驱蚊、照明、住宿的安排。部长由秘书长任免。
       6 网络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的网站的建设维护。本部具体人员安排由秘书处另外以公告方式公布。部长由理事长任命。
7各部部长职位如有空缺时由秘书处秘书长代行其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本会会员在天文知识水平上不断提高保持本会的学
术水平。本会决定每年对本会会员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定为每年的2月16日。由理事会命题,教育培训部执行。考核成绩公布。凡考试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在每年8月16日进行。
如果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将给予劝退处理。通讯会员不参加考核。但需要每年交一份5000字左右的天文论文。论文选题必须是天文观测、天文摄影、器材制作、天文科普和其他的和天文相关的领域。论文要在每年2月16日前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本会理事不参加考核。凡是当年在国内外天文报刊和非天文专业的报刊上发表一篇以上文章的会员可以免试。本会理事每年至少要在国内外天文报刊和非天文专业的报刊上发表一篇以上文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定于每年的1月31日召开年会,年会主要是总结去年协会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新的一年的活动计划和工作中心。年会同时是联系会员和协会领导的渠道,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互相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会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2次活动。否则取消其会员资格。如果确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会员可以申请暂停会员资格。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公告等文件由秘书处制定秘书长经理事长同意后发布。要求发布在本会的资料、文件、网站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论坛上。
第二十六条 本会顾问是理事会的重要职位参与本会重大方针计划的制定,可以兼任本会副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顾问5名。由在专业和业余天文界具有相当名望愿意参与本会活动和发展的人士担任。没有地域、国籍限制,由理事提名,理事长批准后发给聘请书。名誉顾问负责宣传本会;向本会提供天文学术和组织建设等各个方面事务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每年必须订阅一份国内外的天文报刊。有经济困难的会员可以申请不订阅,具体办法同减免会费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2002年开始每月至少举办一次会员培训活动。由本会理事会制定计划。教育培训部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至少举办两次面向公众的天文科普宣传活动由秘书处制定计划,公共事务部执行。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受中国天文学会普及委员会、大连市科协领导,挂靠未来的大连天文学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本会大连地区会员已经工作的每年交纳100元人民币,没有工作的每年25元。通讯会员已经工作的每年交纳50元人民币,没有工作的每年25元。海外会员已经工作的每年交纳50美元,没有工作的25美元。会员如确属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减免会费,经秘书处秘书长批准可以免交当年会费。

2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举办各种培训咨询活动的收入;
4本会基金;
5其它。
   第三十三条 经费管理和会费的收缴:
本会经费按照理事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本会应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秘书长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每年11月1日所有会员需要交纳会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会员会费的交纳最迟不得晚于第二年的1月30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设计、制作会员手册、会员证和会徽,并报中国天文学会普及委员会、市科协、大连天文学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大连天文普及促进会理事会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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