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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冠公司对团购销售的博冠BOSMA望远镜不承担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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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ma 发表于 2005-12-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虹口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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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跳蚤市场上,有人打着团购的名义,未经博冠公司的同意,低价销售某经销商的清仓产品。博冠公司在此慎重申明:对跳蚤市场上团购销售的博冠产品,博冠公司将不提供任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lc516 发表于 2005-12-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鹏博士宽带
鄙视博冠不负责任!!!!!!!!!!!!!

自己的产品不管渠道如何都应该负责售后服务,渠道乱你公司运作的失败,不该将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你在这里发表的免责说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消费者保护法

严重鄙视,没有能力的表现!!!

你们应该象IBM学习!!!

失望,失望,非常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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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way 发表于 2005-12-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西城区 联通
BOSMA的价格运做体系是够乱的.......价格搞的神神秘秘的,跟传销似的~.........这样下去不会出啥子问题吧?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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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yclt 发表于 2005-1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联通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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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hnd 发表于 2005-1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虹口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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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xie 发表于 2005-12-3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 支持博冠公司的声明!凡是未经过我论坛授权私自在我论坛开展的销售和变相销售活动我论坛同样不负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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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16 发表于 2005-12-3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鹏博士宽带
什么寄卖店啊???产品在包修范围内就该保证质量。和产品是谁在使用如何得到没有任何关系。又不是水货为什么不做售后啊?

没有要论坛负什么责任啊,发表什么声明啊???

谁做的产品谁就负责任,国内的市场就是这样乱,说不负责就不负责好像法律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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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昆 发表于 2005-12-3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请各位星友请别动肝火,博冠公司已经声明,进行团购者并没有直接由博冠公司授权,从商业法来说,团购者是从中间人获取商品信息,法律上可以不承认其从主观上的购买意图.所以博冠公司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效力!如果想取得博冠公司的售后服务权,应该从中间获取商品公司的到正规发票和在不违反博冠公司和中间公司合同的前提下.
天趣网:http://tqw.lamo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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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16 发表于 2005-12-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鹏博士宽带
[quote:6ef963eb91="周昆"]请各位星友请别动肝火,博冠公司已经声明,进行团购者并没有直接由博冠公司授权,从商业法来说,团购者是从中间人获取商品信息,法律上可以不承认其从主观上的购买意图.所以博冠公司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效力!如果想取得博冠公司的售后服务权,应该从中间获取商品公司的到正规发票和在不违反博冠公司和中间公司合同的前提下.[/quote]

那博冠公司写到包修条例里去好了。说明未经过授权经销商获得的产品公司一律不做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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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昆 发表于 2005-12-3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楼上说的很正确,未经过授权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法律程序责任问题
天趣网:http://tqw.lamo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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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16 发表于 2005-12-3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鹏博士宽带
博冠的服务条款里写了吗?谁说了受法律保护?博冠公司经营法院的?他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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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昆 发表于 2005-12-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楼上可能对商业法不了解!保修书必须是被商标拥有者授权的公司填写才会形成法律效力,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没有再讨论的必要,论坛对待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责个团购的事一不符合法律程序,二不符合论坛规定,所以博冠工作做出的声明论坛给予全面支持!
天趣网:http://tqw.lamo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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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16 发表于 2005-12-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鹏博士宽带
这样的规避服务成本,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同时就购买了产品附属的服务。


大家试想,博冠公司出厂的产品都要经过公司库房吧。所有产品都由公司物流部门控制吧,怎么会跑出来公司不负责的产品呢???如果公司私下放货给其它人然后又不做产品的服务,就是变象的降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是如果不是这样我真想不出来还有什么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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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昆 发表于 2005-12-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请楼上仔细的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封贴!如果有异议,那么请向进行团购的组织者索要发票,并且证明是否经过BOSMA公司授权!
天趣网:http://tqw.lamo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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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bx 发表于 2005-12-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电信
博冠的意思是要大家不要相信所谓的团购,所谓的团购得到的是一些清仓的产品。这不是好意吗?
如果买了清仓产品,吃亏的不还是用户吗?出了问题再修过的东西用起来舒服吗?

《消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所以团购是不可能直接得到生产厂家的赔偿的,请大家注意。博冠公司完全是从大家的角度出发,才发此通知的,希望大家明白。否则就算在这里喊得再多人气,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吃亏的又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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