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bx 发表于 2010-7-28 21:41

地上的东西不要乱捡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wlbx 发表于 2010-7-28 21:42

我觉得失主没有办法证明丢失的ring就是那个价格4·6万的,而且从过失原则来说,失主不能说完全无过失。

秉烛夜游 发表于 2010-7-28 22:42

长见识了,哈哈哈

開信光電 发表于 2010-7-28 23:55

{:3_222:}
TTM油菜了

小小中子星 发表于 2010-7-29 00:11

我晕~一听4.6万
我也说随手丢了~::070821_04.jpg::

月光宝盒 发表于 2010-7-29 01:13

自己不小心丢失了怨谁呀

poweru235 发表于 2010-7-29 03:14

法律强大的已经可以扭曲光线了...

小钢 发表于 2010-7-29 03:53

::070821_15.jpg::无缘无故的要陪4.6万::070821_12.jpg::

闲鱼 发表于 2010-7-29 08:24

合法,不合情理

northwolfwu 发表于 2010-7-29 08:30

什么法啊,

徐1982 发表于 2010-7-29 08:50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丢的就是真的啊yct02.gif

大黑天 发表于 2010-7-29 09:25

要是没捡,一脚把戒指踢不见了被录像拍到了怎办?

gohomeman1 发表于 2010-7-29 09:31

从情理看,张某明显在说谎,显然是他藏匿了钻戒。问题是,法律上你没有证据说他藏匿了钻戒不还。现在,法院如此判决,好像法理不够吧。

其实这种事情还算好了,现在的警方多可怕啊,你报道某地公司违规,它真的就全国通缉你!

风和瓒 发表于 2010-7-29 10:23

有钱人就是有法有理啊!非要跟有钱人斗!

风和瓒 发表于 2010-7-29 10:28

现在的社会,人都气蛋的狠!!!!自己丢东西,还想让别人给你钱,人脑子有病!!

大众天文 发表于 2010-7-29 10:55

::070821_17.jpg::..........
我在马路边,看到一分钱,正要伸手捡,发现是口痰,草××××,是谁吐的痰,怎么这么圆。

那一片枫叶 发表于 2010-7-29 11:51

::070821_18.jpg::假新闻吧

yuwenhuajia 发表于 2010-7-29 11:57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luguo::

jvcl 发表于 2010-7-29 14:05

::070821_18.jpg::有钱是老大

nijiatiy 发表于 2010-7-29 14:13

正所谓路不拾遗~
那样就算有人丢了东西还是可以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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