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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国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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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 YY 发表于 2006-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方正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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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美国德州超级愤青詹森(Johnson)参加反对里根政府的示威游行,当队伍来到市政厅门前时候,这个愤青将一面美国国旗浇上汽油并点燃焚烧,并和其他愤青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国旗),我们对你吐痰。”竟敢对国旗如此无礼,美国"公安"随即将他逮捕,一审法院根据德州人民代表大会(德州议会)制定的保护国旗法律,裁定詹森罪名成立,被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理由是焚烧国旗是一种“破坏和平”及“战斗性言辞”,根据以往的最高法判例,这种行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詹森十分不满,上诉至德州高级人民法院(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定罪。由于该案涉及违宪审查,该案交到美国最高人民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最高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表决结果,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理由是:“詹森的行为具有足够的表达内容,能够让人清醒地认识到他烧国旗只不过是为了表达一种政治要求,因此,可以将其归入“象征性语言”,从而可以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法院反对的不是州议会的目的,而是它保护国旗的手段,要维护国旗的特有角色,不应该用惩罚的手段”。其中一大法官还讲了句著名的话:“ 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国旗所代表的,就是公民可以焚烧它的权利。”联邦法院最后重申:“我们不借着惩罚侮辱国旗去尊敬国旗,因为我们这样做就会消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
我爱星币 发表于 2006-1-3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教育网/北京工业大学
美国FQ敢焚烧美国国旗
偶国FQ敢焚烧日本国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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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星图 发表于 2006-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mr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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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dennis 发表于 2006-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联通

Re: 焚烧国旗的法律后果

[quote:beecb2b746="qzh YY"]联邦法院最后重申:“我们不借着惩罚侮辱国旗去尊敬国旗,因为我们这样做就会消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quote]

没搞懂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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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星图 发表于 2006-1-3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我们(联邦法院)不借着惩罚侮辱国旗(侮辱国旗的人)去尊敬国旗,因为我们这样做就会消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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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qzh YY 发表于 2006-1-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方正宽带
美国的建国理念是自由平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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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 发表于 2006-1-8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quote:29068e2630="我爱星币"]美国FQ敢焚烧美国国旗
偶国FQ敢焚烧日本国旗 :[/quote]

FQ激动起来可不管这个,不管左愤还是右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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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谱 发表于 2006-1-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阜平县 联通
呵呵

崇敬这种表观上绝对的宽容,蔑视这种愚蠢的放纵

如果一个人或一种行为必须依靠宽容而存在或存活,他(它)就不再有价值

焚烧国旗会被宽容,插旗造反也会么

在表露政治立场的行为中,本人蔑视“程度精确”、“做法理智”的挑逗

同时,一个连自己祖国都不爱的人(尽管他的行为反对的是某一阶段的政权)更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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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星币 发表于 2006-1-8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教育网/北京工业大学
[quote:a6ce2908e9="光谱"]崇敬这种表观上绝对的宽容,蔑视这种愚蠢的放纵[/quote]
同意
表达政治立场不能用焚烧国旗来表达
国旗代表的是国家而非政权
[quote:a6ce2908e9="光谱"]如果一个人或一种行为必须依靠宽容而存在或存活,他(它)就不再有价值[/quote]
这个比较不同意
如果当时雅典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而没有处决苏格拉底
可以说苏格拉底是依靠宽容而存活
这样他的言行有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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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qzh YY 发表于 2006-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方正宽带
一个连自己祖国都不爱的人(尽管他的行为反对的是某一阶段的政权)更是没有价值的。-==
我不这样认为,国家首先要为公民服务,其次才能谈到爱国.
国家首先要为公民服务,这样公民才会自觉得去维护国家

:w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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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星币 发表于 2006-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教育网/北京工业大学
国家的定义太容易产生歧义
我是按这种理解的
人民,土地,政府,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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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星币 发表于 2006-1-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教育网/北京工业大学
[quote:add18cfb25="qzh YY"]国家首先要为公民服务,这样公民才会自觉得去维护国家:wink:[/quote]
对的
没有国家,人还能存在
没有人,就无所谓国家
国家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如果国家做不到给公民带来幸福,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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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buzhuo1 发表于 2006-1-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 电信
这种事情应该严罚!!!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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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 发表于 2006-1-9 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联通
啥都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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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o Navis 发表于 2006-1-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教育网/北京师范大学
只是想起一次偶然得知的小道消息:当年亚洲杯时,几个中国球迷(他们属于球迷中的少数)在街上焚烧日本国旗,被公安人员发现后,被指责以“公共场所焚烧日本国旗,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罚款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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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qzh YY 发表于 2006-1-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方正宽带
楼上的,这算什么啊,当年某人一句话就把日本的战争赔偿给免了,他征求过人民同意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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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洋同好 发表于 2006-1-11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联通
MZ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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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6-1-1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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