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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将65名犯罪嫌疑人广场示众惹争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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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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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7日08:47   法制网—法制日报  陈东升  网友评论(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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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现场,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蒋文广摄


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视点调查

虽然已过去3天,但回忆起那天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的情景,犯罪嫌疑人林华的父亲仍在不停地叹气。这位上世纪70年代的劳模羞愧而沮丧地说:“光天化日之下,这个逆子被押到广场上示众,祖宗八辈的脸都让他丢尽了。”

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当地媒体报道宣判处理大会时,用了“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这样的话。

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引起了温州市民的争议。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如临大敌 65名犯罪嫌疑人广场示众

4月23日清晨,温州市江滨路帆影广场警笛阵阵。大约8点钟左右,帆影广场开始实施交通管制,广场两侧临时搭建起铁栏杆……

上午9点40分左右,65名犯罪嫌疑人被押到广场上一字排开。公安局负责人在介绍完他们所涉嫌的犯罪情节后,逐一宣读逮捕决定。

4月5日抢劫劫持人质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站在第一排最西边,当听到“张某被民警当场击毙”时,犯罪嫌疑人董某的双腿突然向前弯曲,身体向下瘫倒,被身后的武警拉了起来。

18岁的周某从湖北到温州找工作,工作没找到身上又没钱了,便在郊区抢了路人的90元钱。听到自己被宣布逮捕后,这个稚气未脱的年轻人,不住地用戴着手铐的双手擦拭着泪水。

记者了解到,被宣布逮捕的65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层次偏低,大都是外来人员,其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

10点10分左右,32名被告人被押进广场,公开宣判开始。这时,人群中开始出现骚乱,一些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一名妇女看到等候判决的儿子时,哭得昏厥在地。一名上了年纪的老人则双手掩面,抽噎得全身颤抖。

“老公,老公……你干嘛要去贩毒啊!”看到被押过来的丈夫,铁栏杆外一名满脸泪痕的青年妇女拼命往前挤,伸出双手试图抓住丈夫。

示众目的 壮“严打”声威灭不法者气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以来,温州市开展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1月至3月,全市“两抢”案件接警数比去年下降31.3%,破获“两抢”案件755起,刑拘“两抢”案件犯罪嫌疑人564名,追缴各类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50余万元。

温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公开宣判处理大会上说,这次大会,是壮“严打”声威、掀“严打”高潮、长群众志气、灭不法分子威风的重要标志。今后,将全年保持高压态势,以深入推进“平安温州”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在现场观看的受害者张女士告诉记者,那天晚上她走在街上,突然感到耳朵一阵剧痛,手一摸,金耳环没了,耳朵鲜血直流,一名男子从她身后快速跑过。“我今天来,就是想看看那个坏小子在不在里边!”张女士愤愤地说。

“年纪轻轻不学好,去偷去抢,活该”、“政 府早就该这样了,看那些歹徒以后还敢不敢乱来”,与张女士一样,在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现场,一些温州市民认为,这样的活动替老百姓出了口气,对遏制犯罪活动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始料不及 公判处理大会成网络议论焦点

然而,令举办者始料不及的是,这次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很快成为网络上热议的话题。争议焦点集中在:法治社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拉到广场上示众是否合法?

网友“我是一只鸟”说,将犯罪嫌疑人拉到广场示众,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定罪了。

网友“芭蕉树”说,谁能保证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32名刑事被告人中不出“意外”?

网友“内心的震撼”说,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带有羞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成分。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无视每个公民作为“权利人”的尊严和价值,最终只会损害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与法治文明精神背道而驰。

网友“我不是摔锅”说,公判示众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宣告为不法而被禁止。

网友“首席评论官”则为宣判大会叫好。他的观点是: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是每一个老百姓最为朴素的愿望与诉求。宣判大会是快速改善一个社会治安情况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任何脱离本国国情、脱离国民素质的法律和执法方式都是幼稚的、不切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

“我也曾有过被抢的经历,对抢夺犯罪很憎恶,但我反对公开宣判处理大会这种方式。”温州市宏德中学的陈老师说,这些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社会应该宽严相济,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公开宣判处理,等于是当众把他们往绝路上推,这与国家政策相违背,不利于Hexie社会的建设。

专家观点 公捕侵犯犯罪嫌疑人隐私权

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对是错?温州一些专家学者发表了他们的观点。

温州大学法学教授方益权认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于震慑犯罪、鼓舞群众、维护社会Hexie稳定,发挥审判的教育和惩治功能等,都有重要意义。从法治原则上看,公开审判原则包括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而公开宣判的方式,可以以传统的宣读判决书、张贴判决书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开庭公告、直播案件的审理、宣判的方式进行,还可以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没有本质的差异。从审判的社会价值上看,公开宣判大会是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鲜活的题材。

但方益权也指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公判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执行逮捕,这一方式违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王志邦对温州的这一做法持批评态度。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公开处理,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即便是罪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法律的保护。

“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王志邦认为,这样做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较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本报温州4月26日电

编辑手记

就在温州市召开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的同一天,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也公开逮捕了30名参与“两抢一盗”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的年龄也大多在20岁左右。

被处以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公开逮捕容易让人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导致偏见的形成,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一方面,我们一直在推行前科消灭、社区矫正这样的人性化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曾经违法的人回归社会;另一方面,类似公开逮捕这样的不当做法,却又成为一些地方惩治不法的“利器”而难以绝迹。这种理念上超前与行动上滞后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深入思考。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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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人民时评:疑犯示众的公捕大会为何遭到质疑?

2007年09月14日03:25   人民网    评论779条

河南省郑州市几家公安分局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最近分别举行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捕大会。会上,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亮相示众。

示众犯罪嫌疑人也许出于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但是,将未经法院审理定性的犯罪嫌疑人亮相示众,受到广泛的质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party和政 府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以来,一些明显违背法治精神、违反人权理念的行为大大减少。执法机关逐步用明确的程序、确凿的证据、合法的手段等处理犯罪案件,做到既准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又不冤枉或错误处置无辜者,同时还昭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比如,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给他们戴上头套;新闻报道不透露未经审判的嫌疑人的姓名,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对犯罪分子不搞游街示众、羞辱株连;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别处理等。这些做法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而且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显示了一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不怀疑公安抓到的是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和相应惩罚。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不管公安机关手里的证据是多么确凿,老百姓是多么愤怒,犯罪嫌疑人还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决。这样做,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为了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有些老百姓可能不理解其中复杂的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必要性,但执法机关不能不懂。


人们质疑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并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同情他们或庇护他们,而是质疑这种手段是不是背离了人权理念,是不是与party和政 府一直倡导的法治精神不相和 谐,是不是在抹黑执法机关自己的形象?执法机关完全可以用符合法治的方式处理和震慑犯罪分子,用现代的、文明的、有效的手段教育群众,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而“公捕疑犯”、示众羞辱等办法陈旧落伍,实际效果也不一定好,久为专家和群众诟病,为什么还要用之为快呢?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是总结了过去教训同时期盼更加美好明天的正常愿望。我们期待执法机关能切实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严守法治底线和人权底线,让群众满意,让群众信服。(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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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1982 发表于 2009-4-2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葫芦岛–兴城市 电信
某些人天天被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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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ong 发表于 2009-4-2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 东方有线
人权?这些犯罪分子侵害百姓利益时想到有人权吗?提高社会正气,打击犯罪分子气焰很有必要!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不必看西方人权卫士的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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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比如交通警察和协管员,还有机关单位门口的站岗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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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x204 发表于 2009-4-2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天威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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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人权?这些犯罪分子侵害百姓利益时想到有人权吗?提高社会正气,打击犯罪分子气焰很有必要!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不必看西方人权卫士的脸色。
Laoxiong 发表于 2009-4-27 14:12


人权-民主-自由都是人类社会历经磨难和长期总结出的普世价值观,并非西方或东方所独有,这是我国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出席联合国大会期间接受CNN专访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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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迪外 发表于 2009-4-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来宾 电信
这从一个正面说明了,我们还是一个封建主义统治的国家。
所谓“民愤,民意”就是封建社会思想的典型特征。
只要这样的事情存在一天,中国就永远不能踏进法制社会。
无论这32人中有无冤案,就算这32人全是罪大恶极之辈,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类进行处罚。
中国哪条法律规定了要“公捕公判”??
封建法律倒是有“游街示众“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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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LS的观点开头应该为从一个侧面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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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迪外 发表于 2009-4-27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来宾 电信
本帖最后由 迪迪外 于 2009-4-27 16:22 编辑

呵呵,是的,应该不是”一个正面“,也不是“一个侧面”

就是“正面”说明了这样一个个问题:中国人的整体法律思维还停留在封建主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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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czheng 发表于 2009-4-2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电信
没有比这方法更好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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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4-2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宝坻区 联通
河蟹地说应该是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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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hong325 发表于 2009-4-2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德阳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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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1771 发表于 2009-4-27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丽水 联通
本帖最后由 zzf1771 于 2009-4-27 20:34 编辑

治乱世用乱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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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hong325 发表于 2009-4-2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德阳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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