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是世界人权的思潮,“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减刑”(1966年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任何人不得被执行死刑”、“应采纳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死刑”(1989年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任意议定书)、“人人均享有生命权”“不论何人均不受死刑判决或受死刑执行”(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暂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200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2007与2008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目前全世界有104个国家废除死刑,实际上超过10年不执行死刑的国家有35个,合计139个国家,占7成以上。即使维持死刑的58个国家,目前执行死刑的也只有25个国家。在亚洲地区已废除死刑的有澳大利亚、不丹、柬埔寨、马绍尔群岛、尼泊尔、新西兰、东帝汶、菲律宾、香港、澳门。俄罗斯、缅甸与南韩(未执行死刑犯有60名)实际上已不执行死刑(超过10年)。日本目前未执行的死刑犯有109名。废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时间,暂停执行死刑则是希望让“理性与宽容”能有充裕发酵的时间。台湾即使无法一步到位,却不能故步自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