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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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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华数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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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1/0510/18/73NCHQI100014JB6.html
2011-05-10 17:4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28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



中新网重庆5月10日电(记者 张蔚然)
      最高人民法院party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完)(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NN045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华数宽带
这法律成了过家家了?

才刚实施的修正案,就要“改写”了?

醉驾入刑,为的是防患于未来啊。

如果因为没发生交通事故,就对醉驾者放一马。
那么这条法律与以前的又有什么区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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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1-5-1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联通
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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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华数宽带
回复 3# feng1734


    以后领导醉驾,就说危害不大,不用入刑。

普通百姓醉驾,直接按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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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1-5-1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联通
回复 4# 浪淘沙


    这叫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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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star 发表于 2011-5-1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回复  feng1734


    以后领导醉驾,就说危害不大,不用入刑。

普通百姓醉驾,直接按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解 ...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20:01



你这就不了解了
领导是不会醉驾的
因为领导都是有司机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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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华数宽带
你这就不了解了
领导是不会醉驾的
因为领导都是有司机开车的
redstar 发表于 2011-5-10 20:29



    领导可能自己去泡小三小四而不想让司机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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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迷 发表于 2011-5-1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江门市 电信
领导可能自己去泡小三小四而不想让司机知道呢?
浪淘沙 发表于 2011-5-10 20:42



    不然司机让他LP知道就死翘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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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巡天 发表于 2011-5-1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阳江市 电信
回复 4# 浪淘沙


    卑职所见略同,
    社会现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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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灼 发表于 2011-5-1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省沈阳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李灼 于 2011-5-10 21:25 编辑

回复 5# feng1734


    对,“人性执法”,一定会导致司法不公,导致对不同人执不同的罚。——给有权力或关系的人有借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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