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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08 | 查看: 1627| 回复: 9来自: 天津市 电信
2011-05-27 13:45来源: 重庆晚报


行业标准:鱿鱼丝保质期6个月

 

 超市标注:保质期8至12个月

 

 职业打假人买了600包

 

 抬到工商所索赔10倍

 

 鱿鱼丝保质期的行业标准是6个月,但职业打假人邓先生在渝中区较场口永辉超市发现,3个品牌的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均超标,最短的8个月,最长的有12个月。他为此一口气买了600袋、价值3820元的鱿鱼丝,直接抬到工商所,要求10倍赔偿。

 

 昨天,重庆晚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时,相关方面就他的10倍索赔行为,引发了一场“知假买假”的争议。

 

 鱿鱼丝标注超标,他一口气买了600包

 

 邓先生称,government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他作为职业打假人,也想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点力,决定在超市行业打假。

 

 5月8日,他到较场口永辉超市选购了一些鱿鱼丝。当天去的时候,超市没有多少货,他当场提出各要200袋。超市方面确认他要货后,赶忙组织货源。次日,他分别购买了“绿叶原味鱿鱼丝”、“大老粗鱿鱼丝”、“元臻炭烧麻辣鱿鱼丝”3个品牌的产品,总价3820元。

 

 “我买来后找力哥直接抬到了较场口工商所。”邓先生称,鱿鱼丝属于水产品,按照农业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规定,鱿鱼丝保质期适用该标准的SC/T 3302规定的6个月。他购买的这3种品牌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均超过6个月。他抬到工商所去,就是想讨个说法。

 

 邓先生表示,一般消费者在选购和食用食品时,可能会留意是否过了保质期,但他们并不了解食品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于保质期是否超过标准标注,基本上缺乏这方面常识,所以无从辨别类似食品是否真正超过保质期。

 

 超市:处理结果未出来,不便表态

 

 邓先生称,永辉超市作为大型连锁企业,对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应该非常熟悉,但他们仍然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以,他在投诉书中提出3点要求:退货,10倍赔偿,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昨下午,重庆晚报记者来到永辉超市。超市客户服务中心黄小姐立即联系超市店长和行政经理,但二人均不在。随后,她转告记者称,因为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他们现在还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工商:初步定性这些食品标识不规范


  邓先生称,工商所立案后,他又发现外地鱿鱼丝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情况,他于是提出对这些鱿鱼丝甲醛含量进行鉴定。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在较场口工商所看到了邓先生购买的600袋鱿鱼丝,它们用10多个纸箱装着。工商所副所长周科分别拿出3个品牌的鱿鱼丝。重庆晚报记者看到,“绿叶原味鱿鱼丝”标注的保质期为10个月,“大老粗鱿鱼丝”为12个月,“元臻炭烧麻辣鱿鱼丝”为8个月。


  周科介绍,他们已将3个品牌的鱿鱼丝送到质监部门检测,现在还没有出检测报告,所以甲醛是否超标尚无定论。因为邓先生最初投诉这些食品外包装保质期没有按照行业标准来标注,所以他们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立案。如果甲醛超标,就会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立案处理。


  周科还称,既然鱿鱼丝使用了水产行业标准,就应该严格按照该标准标注保质期。根据鱿鱼丝现在标注的保质期,目前初步可以定性为“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对此,他们将责令永辉超市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就要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甲醛是否超标,需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说。

 

 (作为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他该不该得到赔偿?) (罗彬)


  邓先生买600包鱿鱼丝去索赔引发争议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究竟算不算消费行为


  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得到赔偿?邓先生的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

 

 反方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

 

 采访中,首先对邓先生这种维权行为提出质疑的,是较场口工商所邓所长。

 

 邓所长认为,邓先生提出10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邓先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他们不提倡,更不希望其他人效仿。邓所长说,邓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不是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自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也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立法本意,消费者应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就不能得到主张。

 

 正方

 

 “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规范,应该鼓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考虑导向问题。

 

 刘洪波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他们比普通市民更具备专业知识,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他们能够促进商家规范市场运作。所以,他们是基于一种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也认为,《消法》虽然界定了消费者的定义,但这是狭义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会去较真,更少通过诉讼途径去维权。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应该鼓励。

 

 上海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界定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这样,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就不能属于消费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上海打不走。

 

 北京


  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发布《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该院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


  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尚未对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罗彬)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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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09 来自: 天津市 电信
都是谁在痛恨“职业打假人”?

天山网   2011年05月24日 11:40:16   

“职业打假人”终于把“打假业务”渗透到了厦门。经过两个多月、约20万元的“购物取证”,活跃在厦门的“职业打假人”张铁牛,向三个执法部门一口气举报了90起涉嫌“价格欺诈”、“商标侵权”以及“药店销售食品宣传主治功能”等多类案件,在要求退还货款的同时,索赔最高10倍的补偿,一时间,厦门商家人人自危。这是《海峡导报》报道的情形。

    商家人人自危,这实在是难得一见的景象。因为在国内的消费者与商家对阵中,基本上是消费者人人自危,商家总是偷着乐,厦门的情形自然也不例外。而如今,竟然轮到商家人人自危了!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不是特大的好消息吗?这不也才是正常的现象吗?同时千万别忘记了,这个变化都是怎样来的——不是执法部门主动履行职责的结果,主要是“职业打假人”的功劳!

    不过,且慢!“职业打假人”却被一些人当成了眼中钉、肉中刺呢。会是什么样的人?请问那些“职业打假人”搞得谁人人自危了?那些人当然会对他们恨之入骨,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只是,也有让人“大开眼界”的新鲜事——有的执法部门对“职业打假人”就不仅不感谢,而且对他们的行为“义愤填膺”,这是为什么呢:“职业打假人”打个电话就可以让你跑断腿,你依法“不予受理”,他可以打市长热线,或花50元要法院立案,你只能按着他的意思办!

    原来如此!

    看来那些执法部门之所以加入到对“职业打假人”痛恨的行列,其痛恨的程度似乎并不亚于商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部门乃是堂堂“衙门里的人”,习惯了对人吆五喝六,对于商家种种蒙骗消费者的行为,心情好的时候可以去查一查,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可以放任不管。至于什么认真履行职责,什么对消费者负责等等,都是屁话!如今,几个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竟然如此“打个电话就让衙门里的人跑断腿”,这不是彻底乱套?真是岂有此理,太不将“衙门里的人”放在眼里,太给“衙门里的人”找麻烦,打乱了“衙门里的人”安逸的生活,当然可恨之极!当然要对他们的行为“义愤填膺“!

    商家恨“职业打假人”,很正常。执法部门也恨“职业打假人”,而原因就是被“职业打假人”一个电话就要让他们“跑断腿”,这样的理由实在是太出乎社会公众的正常思维了——既然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其存在,不就是为了让商家人人自危、循规蹈矩,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而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即便“跑断腿”也是义不容辞的。“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在实际上,不都是在帮助执法部门吗?可是执法部门却要对他们的行为“义愤填膺”,这实在匪夷所思!

    难道执法部门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消费者人人自危,而商家偷着乐?

    作者:陈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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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09 来自: 天津市 电信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究竟算不算消费行为

2011-05-27 02:20:00 来源: 重庆晚报(重庆)

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得到赔偿?邓先生的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

反方

正方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

采访中,首先对邓先生这种维权行为提出质疑的,是较场口工商所邓所长。

邓所长认为,邓先生提出10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邓先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他们不提倡,更不希望其他人效仿。邓所长说,邓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不是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自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也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立法本意,消费者应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就不能得到主张。

正方

“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规范,应该鼓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微博)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考虑导向问题。

刘洪波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他们比普通市民更具备专业知识,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他们能够促进商家规范市场运作。所以,他们是基于一种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也认为,《消法》虽然界定了消费者的定义,但这是狭义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会去较真,更少通过诉讼途径去维权。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应该鼓励。

上海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界定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这样,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就不能属于消费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上海打不走。

北京

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发布《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该院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

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尚未对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作者:罗彬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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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10 来自: 天津市 电信
职业打假人是正常消费者吗?

法院认为这些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家合法经营
日期:2011-03-15 作者:李鸿光;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因购买的糖果超过保质期2天,消费者胡某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无独有偶,消费者李先生花4000余元,从沪上某商厦购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拿回家后却发现这台未拆封的电脑,竟然有陌生人的照片,电脑还被设置了用户名及数个生成文件,于是向法院起诉……
   
    随着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涉及法院受理的消费类买卖纠纷,呈几何级别势头增长。社会上也产生一批专业打假人员,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记者采访了静安区法院相关法官,了解此类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退一赔一”多涉及“职业打假”
   
    据该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2010年,静安区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维权案件99件,大致包括涉及商家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预付消费卡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服务合同纠纷两大类。其中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典型,全年共受理该类案件69件,比2009年的33件大幅上升了109%。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有如下特点:
   
    ■大多涉及“职业打假”行为,在2010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九成为“职业打假”。
   
    如在2010年8月上旬,打假人高某以8376元在上海某国际购物广场购买了品牌西服2套、品牌领带2条。事后,高某与商家联系对上述商品面料材质提出质疑,商家建议高某到部门做材质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所售西服、领带面料均属掺杂、掺假,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翻倍赔偿,后来商家私下与高某达成赔偿和解,高某向法院撤诉。
   
    ■被打假的商家多为区辖内知名商家。综观涉案打假商品均是动辄数千甚至上万的商品价格,不少是国外高档进口商品。涉案争议的标的有价值3.5万余元的国际品牌男士潜水手表、有法国名牌香水、进口女士遮瑕霜及高档服饰等。
   
    如消费者朱先生,于2010年7月4日,在本市某著名商厦以35150元购买了一款世界品牌手表,据商家宣称该款手表具有300米防水功效,是一款专业潜水表。买来不到一个月,朱某戴着该款手表下水游泳后,手表的表壳内竟产生了水汽,还发现内部产生了白色不明物质。在退表不成的情况下,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一。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商家与消费者达成退货的协议。
   
    ■此类案件审理后,调解、撤诉率高。基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打假基本不落空,知名商家顾及品牌形象和影响,案件大多无需进入审判程序,或在案外和解或在法庭上获得调解。2010年静安法院审结的65件该类案件中,调解的为4件,和解撤诉为60件,调、撤率高达98%。
   
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持肯定态度
   
    静安区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朱睢洁,长期从事审理消费者打假案件,他对经手审理的大量涉及“职业打假”案件颇有感触。他说,仅去年一年所办理的打假消费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在购买进口名牌西装、皮货、牛仔裤、帽子和袜子类,食品方面包含了各类进口洋酒、糖果。在涉案的生活用品商品和食品中,主要问题为标识中外文产地自相矛盾。在食品类诉讼案件中,除进口产地不明外还存在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更有甚者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饮料中含有中药成分。而部分打假人员为弄清药类品种,不惜翻阅查找我国药典法的规定找论据,客观上也对商家起到了监督作用。
   
    针对社会上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种种不同看法,商家认为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的消费需要,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及滥用诉权。
   
    但朱睢洁认为,在我国这些相关法律中,没有将职业打假人定性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人就应被认定为正常的消费者,至少这些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家合法经营的促进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持肯定的态度,并没有简单地判决不支持。朱睢洁称,“尽管这类职业打假人起诉到法院,但在具体赔偿中,当理亏的商家同意赔偿50%至90%后,他们便偃旗息鼓向法院撤诉。当庭调解或作撤诉的案件,商家大多不希望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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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10 来自: 天津市河北区 联通
赞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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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11 来自: 天津市 电信
职业打假让谁牢骚满腹?

2011年05月24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

季建民

“职业打假人” 终于把“打假业务”渗透到了厦门。经过两个多月、约20万元的“购物取证”,活跃在厦门的“职业打假人”张铁牛,向三个执法部门一口气举报了90起涉嫌“价格欺诈”、“商标侵权”以及“药店销售食品宣传主治功能”等多类案件,在要求退还货款的同时,索赔最高10倍的补偿,一时间,厦门商家人人自危(见5月22日《海峡导报》)。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在为促进商家合法规范经营,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也为某些职能部门弥补了监管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为净化市场也将发挥积极的长远的作用。

然而“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不仅没有换来人们的支持,反而倍遭某些人的质疑和非议。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哪些人在质疑“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厦门几个受理了张铁牛投诉案件的执法部门表示,“职业打假”实际上是在“滥用法律”,是“打着公益维权的口号谋一己私利”。“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带有某些盈利性的色彩,这个我们毫不怀疑。可是我们在选择是愿意被见利忘义的商家坑害,还是希望通过“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让见利忘义的商家受到惩罚,我想许多人都会选择后者。

还有一家执法部门的经办人员更是义愤填膺:“职业打假人”打个电话就可以让你跑断腿,你依法“不予受理”,他可以打市长热线,或花50元要法院立案,你只能按着他的意思办。管理市场上的经营秩序,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本来是有关部门的责任。现实是许多执法部门,对于市场疏于管理严重不作为,而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有关部门跑断了腿,有关部门能没有怨言吗?

有关的执法部门放弃了自己对于市场的监管职责,“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他们没有机会享受一杯清茶、一根烟、一张报子看半天的悠闲自在的工作环境,有关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怎能不牢骚满腹,怎能不怪“职业打假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众多,许多执法部门抱着一副无所谓的态度。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给他们增添了许多麻烦是他们万万不能接受的。这也许就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有关的执法部门牢骚满腹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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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45 来自: 宁夏银川市 电信
没有职业打假的震慑哪儿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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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6:45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联通
再打下去,估计小命就快交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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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2:11 来自: 四川省宜宾市 电信
就应该这样整治那些个不法商家···我举双手双脚赞成···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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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2:59 来自: 江西省九江市 电信
不错的职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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