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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观测] 北京101中学天文奥赛队员林子轩盗图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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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老裴 发表于 2016-5-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电信
说老实话,一直在跟这个事,之前都没发声。

眼看着事情一步步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可以说,是LZX自己走出来的路。

但他仍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仍然百般狡辩,轻描淡写。

也许有些人觉得盗图而已,又没有去偷去抢,那么我请问,被盗的图是不是别人辛苦拍出来,辛苦处理出来的?是不是别人的劳动成果?一张图,既然原作者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心血,就是有价值的,只是价值高低而已。这就与某些企业数据被其他企业窃取一样,行为上来说,就是盗窃!尤其是,大家要注意,LZX甚至使用盗来的图向《天文爱好者》投稿并因此获利获名,请问,这种问题还不严重吗?

但从一开始到昨天,已经给他留了无数次的台阶,希望他能真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毕竟是孩子,都爱慕虚荣,但是,每一次,他都无视了这些留给他的机会,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就在昨天,他发了所谓的原图,我也下载看了。我原以为,是他使用的佳能相机的RAW原始素材及他所言借用的8300相机的FITS文件,结果,打开之后,只有一张TIFF文件。事情到这种地步,还能要求大家怎么办?继续捂盖子?继续纵容?难道真的就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对他的将来有什么好处呢?

孩子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无视其他人的善意,没有改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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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czheng 发表于 2016-5-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省石家庄市 联通
继续关注此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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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sothoth 发表于 2016-5-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省唐山市 联通
其实刨除当事人未成年学生这个前提,和一般的版权纠纷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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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 发表于 2016-5-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鹏博士BGP
yellowman 发表于 2016-5-1 08:43
广州天气除了行星只能行星。。。拍行星的又不多。。想盗都没得盗的说。。 ...

去过两次广州和深圳,大气稳定的一塌糊涂,视宁度让人感动,难怪行星都是南方同好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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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AK 发表于 2016-5-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电信
      同为学生党,对于这件事很难过啊。虽然目前技术不好,但是只有自己拍出来的片子才是好片子,虽然真正效果并不好,但是那图片背后的血汗只有自己才知道。拍出好片子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炫耀也是其次的,最主要的是努力的过程和端正的心态。
      天文啊,玩的是真诚内心感受,对于星空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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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y1130 发表于 2016-5-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珠江宽频
小白兔 发表于 2016-5-1 18:51
去过两次广州和深圳,大气稳定的一塌糊涂,视宁度让人感动,难怪行星都是南方同好拍的好
...

听你这样说我真感动,南方第一大城市一年只有一二个月合适拍。希望大神多点来南方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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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速流星 发表于 2016-5-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电信
人家美帝连图片都要授权才能用。随便粘贴复制就是犯法,要坐牢的!!!!!!!!!我们添草也开始重视了。。。无论你不够岁还是怎样,你就是犯法。。如果这帖子有方舟子大哥,估计那鸟货也该完蛋了。感觉按现在的法律估计也足够告他一回。主要费钱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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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 发表于 2016-5-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省长沙市 联通
看了这几天的事件发酵,个人感觉有些过了。
林同学的错误是不容置疑的,但公开的的这种批判做法也是不妥。
很多同好聊到了法律问题,殊不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是闹上法庭,也是受到保护的。

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另外,处理方法也有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对此事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还是联系其指导老师和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闹这么大,其实已经属于道德绑架的违法行为了。
   试想,谁年幼时不会犯错,而当孩子犯错的时候,即使他自己明白,又有几个不是硬着脖子要顶撞几轮,而公开此事,除了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外,也有毁人前程之嫌。
    最后我想说,大家出发点是好的,但牵涉到未成年人,还是要多注意方法比较好。

   鉴于此主题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建议版主是否斟酌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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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razygame12345 发表于 2016-5-2 1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甘肃省兰州市 电信
tnt 发表于 2016-5-2 12:57
看了这几天的事件发酵,个人感觉有些过了。
林同学的错误是不容置疑的,但公开的的这种批判做法也是不妥。
...

爱删就删,老娘已经捅了俩马蜂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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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 发表于 2016-5-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省长沙市 联通
crazygame12345 发表于 2016-5-2 13:00
爱删就删,老娘已经捅了俩马蜂窝了!

猫兄,这个不是针对你个人说什么,主要是这样做确实不妥的。
对于你较真的态度我还是很佩服的。本身也是挺喜欢你的。
只是这个事情处理的方式,以及发酵到现在,有些东西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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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mboo 发表于 2016-5-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 新泽西州月桂山镇Comcast通信公司
没有仔细看图。 但是关于事件本身

在基本确认这位同学不是用自家原作的事实情况下, 自己不承认道歉,仍然推诿, 我不觉得是未成人就该放过。

看大家要求的也是一个态度,一个承认自己错误道歉的态度。 这个都做不到是道德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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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头超级粉 发表于 2016-5-2 13: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联通
他已经不是未成年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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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 发表于 2016-5-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省长沙市 联通
马头超级粉 发表于 2016-5-2 13:31
他已经不是未成年人了

请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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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loud 发表于 2016-5-2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省大连市 电信
tnt 发表于 2016-5-2 12:57
看了这几天的事件发酵,个人感觉有些过了。
林同学的错误是不容置疑的,但公开的的这种批判做法也是不妥。
...

目前我所见到的网上所有行为,似乎仅仅是对当事人的道德批判,这个并不违反法律
除非有人强制当事人进行某种书面道歉或者与《天文爱好者》接洽,或者强制当事人退稿费,或者威胁当事人作出如上述行为
迄今为止也并没有人对当事人进行“违法犯罪”性质的批判,被盗图者也并未在本帖对当事人直接提出民事侵权指责
当事人的那个道歉贴,也仅仅是迫于舆论压力而非被胁迫所致

当然了是否还有线下其他行为我不知道
仅以目前所掌握信息而言,算不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目前大家的行为,仅仅相当于班主任点名批评某同学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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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子上一圈肉 发表于 2016-5-2 15: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263网络通信电信数据中心
疯猫有个性,对于年轻人,不是不原谅他们犯的错误,怕的是越错越远,将来对个人对社会都没好处,走路还是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真正的成功不是几句虚言,而是将来给社会家庭多些正能量,那些说疯猫太绝的也许出于好意,但容易引导到错误的方向。当事人把实际情况澄清了,谁都不是事儿,否则对于将来才是真正的羁绊,更不容易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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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ning 发表于 2016-5-2 15: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联通
这个也关了吧,事情大家心里都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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