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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呈贡“善良绑匪”被判刑6年 引发网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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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7-6-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河东区 电信/超越神话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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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06日05:23来源:中国青年报

   [提要] 他本是一个慈爱的父亲,却在别的的怂恿下成了绑匪;他希望绑架孩子还债,却对被绑孩子呵护备至,拿出仅有的20元钱送他们回家。这样一个“善良”的绑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人们在疑惑是否该更人性化,鼓励更多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由严打转向感化。

  今年1月28日晚,云南省呈贡县马金铺乡白云村农民朱文学请要好的乡亲在家吃饭,席间他给了8岁的儿子朱清几元钱,叫他去买包烟。谁知朱清与两个小伙伴一去就没有回来。
  
  正当几位家长发动全村人四处寻找的时候,朱文学接到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称3个孩子在他们手上,并开出了15万元赎金的条件。他们随后在慌乱中报了警。谁知第二天中午,孩子们却拿着绑匪给的20元车费平安回家了……

为还债谋划“敲诈”
 
 今年1月27日,云南省晋宁县农民余有在大街上遇见昔日“狱友”张洪林。张洪林说自己打算去楚雄替人拉砂,并邀他同去。第二天下午,余有带着仅有的120元,坐上了张洪林租来的“长安”面包车出发。
 
 行至半路,张洪林突然说不去楚雄了,要“哄几个娃娃诈点钱”。
 
 余有说:“偷只鸡、狗我倒敢,这种事情做不得。”张洪林说:“没事,出了事我扛着。”见余有仍然犹豫,张洪林便说先吃晚饭。几杯苞谷酒下肚后,余有胆子也大了,决定跟张洪林去“整一出”。
 
 今年40岁的余有曾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入狱4年零6个月。在狱中,他结识了张洪林。余有觉得张洪林这个人“比较机灵”,也“够义气”。出狱后,余有与妻子离了婚,儿子也早早离家打工。他把家里的两亩多地租了出去,自己靠卖水果、打零工勉强维生。这一回他正为年关将近、自己还欠着3500元外债而发愁,张洪林一劝,他很快就心动了。
 
 张洪林出狱后以开大货车为生,几个月前赌博输了10多万元,过年前债主逼得很紧,他走投无路,就开始想到“敲诈”。谋划了几天后,正巧遇上余有,便拉他入伙。
 
 绑架3名小孩勒索15万
  
天快黑时,两人驾车来到离晋宁县城三四公里远的呈贡县马金铺乡白云村,看见3个七八岁大的小男孩往村小卖部走。张洪林停车叫住他们,问农贸市场在哪儿,掏出10元钱请他们带路。
 
 这3个小孩正是朱清和他的小伙伴。他们没有丝毫怀疑便上了车,还直说要去买鞭炮,张洪林便说带他们去昆阳买。一路上,余有连哄带骗逗得孩子们不但忘了时间,还将家庭状况和电话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没过多久就东倒西歪地在后排睡着了。张洪林顺势一直往前开,一个多钟头后才将车停在了70多公里外的玉溪。
 
 停车后,张洪林向余有要了100元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又指示余有如此这般打电话要钱。他解释说,自己的口音与呈贡口音太相近,余有的口音比较像外地人,更容易引起家长的恐慌。
 
 于是余有拨通了朱文学的电话,声称孩子在自己手上,“搞点小钱”,叫朱文学准备15万元,并警告他不许报警。随后张洪林将车开回玉溪与呈贡之间的晋宁县上蒜乡牛恋村的大山上过了一夜。

一边催款,一边劝说同伙放人
 
 第二天早上7点多,余有再次打电话给朱文学,叫朱文学将钱存入张洪林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农行卡上。朱文学问到孩子的安全,余有不顾张洪林的反对,叫朱清过来与父亲通话。

余有说,朱文学在电话中嘱咐朱清乖乖听话、不要随便乱跑,爸爸拿钱来赎你。而这一头,3个小孩笑成一团,朱清随口答应了几句就跑了。
  随后,张洪林开车去昆阳查看赎金是否到账,叫余有好好看着3个小孩。余有先是把仅剩的一包饼干和一瓶矿泉水分给了孩子们,然后陪着他们聊天、打闹。他说,当天学校要考试,孩子们大概因为可以逃学而玩得很疯,在地上写字,捉小虫,7岁的段霄甚至爬到了他的肩头玩耍。
  余有说,在陪着玩闹的时候,孩子们的天真无邪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儿子,“我就想如果我儿子不见了,我会多着急”,所以开始后悔做这件事。正好张洪林打电话来,说昆阳有很多警察,自己不敢去银行,叫他再次打电话给朱文学,确认是否汇了钱。余有便说:“别要钱了,快回来吧!”,但张洪林叫他“再等等”。
 
 又过了两个小时,张洪林再次打电话来,称自己在玉溪,查到银行卡上并无分文,叫余有再问问朱文学。朱文学回答说还差6.4万元,余有便叫他快些准备好。
  根据警方侦查记录,1月29日上午,余有多次打电话给朱文学,催其将钱存入指定账户。余有说,自己一边在张洪林的指使下催款,另一边又不在断地劝说张洪林“不要再做了”,叫他快些回来,“再不回来我就把娃娃放了”。这一点得到了张洪林的证实。
  
仅有的20元送给孩子回家
 
 一上午的矛盾与挣扎后,中午12点,余有下定决心把3个孩子放了。他说,这是因为自己良心发现,同时也害怕警察找上山来。本想自己亲自送他们回家,但怕被家长打,而且,他身上只剩下20元了。
 
 他把孩子们叫过来,问年龄最大的杨广宏知不知道家住哪里、认不认识“昆阳”两个字。看着杨广宏在地上写下这两个字后,他把最后的20元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背熟了坐车的路线。
 
 最后,身无分文的余有站在山上,目送3个孩子下到半公里多外的公路旁,拦下中巴车后,自己也下了山,走了3个多小时回家。
  
  他又累又饿,一头倒在沙发上睡着了。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张洪林来了,责怪了他几句,又拉他去吃饭。余有说:“我不去,我再也不信你了。”张洪林只好自己走了。
 
 又过了半个小时,警察来敲他的门,余有没有丝毫反抗。他以为,自己没有伤害孩子,也没有索要到钱财,只要交待清楚问题就没事了。

“善良绑匪”被判6年引争议
 
 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对张洪林、余有绑架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网友质问:对余有的判决量刑太重,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
 
 “我把娃娃放了,难道不是悔改吗?”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余有虽不打算上诉,但他在心理上还是不能接受。“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伤害娃娃,反而一路上照顾他们,和他们一起玩。后来我良心发现,把身上仅有的20元也给了他们,自己走路回家,难道这不是悔改吗?”他说。
 
 木讷的余有描述不出自己“良心发现”的心理转变过程,只是不断强调自己“对孩子们很好,孩子们对我也很好,我就想起了我自己的儿子。”
 
 他说,孩子们刚上车时嘻笑的声音有点大,他曾威胁过“不许说话,再说就不送你们回家了”,这是他对他们说的唯一一句重话。除此之外,他和张洪林一直细心照顾孩子们,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段霄爬到山上一所破房子的残壁上面走路,余有担心他摔下来,还一路跟在墙根保护着。
 
 余有认为,他们与孩子们建立了一种很特殊的信任关系。他们曾经当着孩子的面给朱文学打电话要钱,孩子们应该已经知道自己受困,但他们似乎并不害怕。孩子们在山上玩时觉得口渴,余有就拿着空矿泉水瓶到山下去打水。20多分钟后他回来时,孩子们仍在原地玩得不亦乐乎。并且,在余有将饼干分给孩子们时,他们都拿出几片来让给他吃;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这些都说明我们对他们很好。”
 
 一名曾经参与了寻找孩子们的白云村村民证实,1月29日下午2点多,当村民们在离白云村三四公里外的公路旁找到3个孩子时,他们显然还是对刚刚摆脱的危险状况懵然无知——下了中巴车后,孩子们还各吃了一碗米线。事发至今几个月,虽然遭到家长训诫,但他们并未表现出后怕的情绪。

 
 是走投无路还是法律意识淡薄?
 
 然而,1月29日下午带队抓捕余有的呈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王云山不认为余有是“良心发现”:“在法庭上,余有为了争取表现、换取减刑,当然这么说。但我们认为,他当时察觉到朱家可能报了警,害怕被抓才放走人质。”
 
 王云山说,余有平时游手好闲,家里有地也懒得种,常常做些偷鸡摸狗之类的事,派出所的民警都认识他。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是个“老油条”了,知道怎么对付警察。
 
 王云山用一个细节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抓到余有后,余有并没反抗,但他事先把本案的关键证物——那张用来与朱文学联系的手机卡扔到了沙发后面,并对此装傻,足见其狡猾。
 
 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对余有放走孩子的原因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他认为,一方面是确如余有自己所述,心里尚存人性,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两人都是普通农民,张洪林因为欠下赌债萌生了敲诈勒索的念头,余有也稀里糊涂地跟着去做。”陈卫华说,他们主观上只想拿点钱就放人,根本不知道“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也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余有回家后,张洪林找上门来,责问为什么不跟他商量就把人质放了,但是他也仅仅是责怪几句,觉得“放了就放了”,没想到警察会找上门来。

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认为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考虑到余有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了处罚。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侦破过多起绑架案的王云山说,绑架案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像余有这样“善良”的绑匪实为鲜见,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考虑减刑。但王云山认为6年的刑期是适中的,“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陈卫华也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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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7-6-11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河东区 电信/超越神话网吧

法律要不要宽恕“善良的绑匪”?

2007-06-07 华商网 - 华商报

  

  新闻背景

    云南晋宁县农民余有伙同他人绑架3个孩子,勒索15万未果,良心发现的他一边催款一边劝同伙放人,最后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们,教他们一遍遍熟背回家的路线,自己则步行3个小时回家。但余有终因绑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一出,
有人质问: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做得狠一点。(6月6日《中国青年报》)

    法律应给良心留一条回家的路

    ■舒圣祥

    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从这些细节里。我们不难看出,绑架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让网友们感到疑惑的是:绑匪没有伤害孩子,也没有索要到钱财,还将孩子们安全送回了家,按绑架罪论处是不是太重了?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只有留待法律专家们去继续辩论。但是,如果仅仅从情理的角度,余有至少应该算是一个“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上对绑架罪的解释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暴力色彩应该是绑架罪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在本案中,暴力色彩并不浓厚。

    对于一个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且及时悔改了的善良绑匪,法律该不该为他准备一条回家的路呢?是的,法律需要震慑犯罪,但是震慑犯罪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关进监狱,更为关键的是要给他们的心灵投入阳光,给他们指出一条回归正常社会的路。这个意义上,法律不仅要惩恶,要扬善,更要给恶留出向善的机会。

    我们的文化中,只有“以亲疏敌我区分为基础的爱”和“以善恶是非区分为基础的爱”,而缺乏那种能化恨为爱的爱。这种文化无疑已经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我们的法律大多梆硬有余而人性不足。比如对待这样一个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的“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绑匪”,法律是否足够人性?

    假如“宽恕”了会怎样

    ■晏扬

    不可否认余有是一个善良的绑匪。只可惜“善良”只是“绑匪”的形容词,不管他多么善良,终究改变不了其犯罪性质。因而,法院判决可考虑其“善良”因素从轻量刑,但绝不可宽恕其犯罪行为。

    事实上,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院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已经是“法外开恩”,充分考虑了其“善良”的因素。那么这种判决是重了还是轻了?判多少年才算不重?总不至于说免于刑事处罚才算“人性化”吧?

    假如法院判决宽恕了余有的犯罪行为,将会怎样?那无疑是在暗示,绑架没什么了不起,只要你足够善良,只要你能及时良心发现,放被绑架者回家,最好还能给他一点路费……如此,你的绑架行为就不仅能得到社会的原谅,还能得到法律的宽恕———这种导向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可怕的。一方面,它将会“诱导”更多蠢蠢欲动的不法分子,甚至原本善良怕事的人铤而走险,勒索钱财,大不了中途改主意;另一方面,一些原本并不善良的不法之徒,当他们绑架事败或勒索未果之时,也可能会假装得很善良,做一些善事,给自己留条后路,以逃避法律的严惩。宽恕善良的绑匪,是够“人性化”,但这种不计后果的“人性化”无异于对人民犯罪。

    法院判决不可能尽善尽美,大多是两弊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结果。在余有绑架案判决上,宽恕与不宽恕,宽恕到什么程度,都会既有利也有弊。如果宽恕了余有的犯罪行为,兴许会“诱导”一些绑匪及时良心发现,中止犯罪,但也势必会“诱导”更多原本不敢做绑匪的人变成绑匪,走上犯罪道路。我以为,前者“利”轻,后者“弊”重,利弊相权,我们便没有理由无限宽恕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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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碟探索网 发表于 2007-6-1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NB 支持楼主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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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6-1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东城区 联通
觉得好笑
不是到处都能讲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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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voylx 发表于 2007-6-1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教育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教育网
中国的法律意识还是有点问题....所谓的普法  也没见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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