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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聘请熊猫烧香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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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7-9-2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大伟网吧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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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5 10:38:40 · 来源: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9月25日报道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李俊、王磊、张顺、雷磊4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李俊4年有期徒刑、王磊2年半有期徒刑、张顺2年有期徒刑、雷磊1年有期徒刑。
  由于控方联系到的个人用户仅有800余户,李俊仅属于“后果严重”而非之前媒体报道的“后果特别严重”,终获轻刑。
  当日,主犯李俊当庭向全国网民道歉,“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出于爱好,没想到给社会造成了如此大的危害,在这里我给全国受害网民说声对不起。”
 
 庭审现场
  
一案犯鞠躬道歉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法警将李俊等4人带进法庭。李俊第一个走进法庭,短短的头发,精神有些萎靡。随后,被带进来的是王磊、张顺、雷磊三人。王磊和张顺刚走进法庭,头朝着旁听席笑了笑,然后静静地走向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四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中午12时许,庭审进入了最后阶段,主犯李俊首先作最后陈述。“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因为爱好,没有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给网络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在这里,我向全国所有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和网友道歉。”李俊说,他对自己过去所犯的错误很后悔,并请法庭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将来为社会多作贡献。
 
 “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一方面没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没有及时制止李俊的行为。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雷磊说,他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以他们为戒,在满足自己的求知欲和成功欲时,还应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以自己的一技之长,自觉维护中国互联网安全,以此回报社会。
 
 在法庭上,王磊面对法官深深地鞠躬,“我非常后悔,真诚向受害者说声对不起。”陈述中,张顺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今年年初,李俊在看守所完成“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也曾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
 
 案件内幕
 
 传播病毒获利20余万元
 
 昨日上午,仙桃市检察院江浩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检方指控:2006年11月,李俊开始制作“熊猫烧香”。去年11月底,李俊完成“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及测试成功,并通过送给网友等方式传播。李俊将“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通过网上传播给雷磊,雷磊看后,提出该病毒不要修改别人的图标(被感染文件的图标),同时,隐藏病毒进程。不过,他并没有告诉李俊具体修改方法。
 
 2006年12月初,李俊通过QQ与王磊联系上后,由王磊出资1600元,租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架设到李俊的网站(www.krvkr.com)上。这样,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可以自动访问李俊的网站。随着病毒的传播,该网站的流量会不断增长,同时,李俊按雷磊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
 
 2006年12月中旬,王磊介绍张顺购买李俊网站上的流量。李俊将张顺提供的盗号木马的自动下载链接到李俊的网站上。张顺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多次给李俊和王磊汇款。在此期间,王磊在网上通过QQ传播病毒。当李俊卖出了3个“熊猫烧香”病毒后,三次共同汇给李俊1450元。据介绍,通过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李俊共获利14.549万元;王磊获利8万元;张顺获利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年2月4日、5日、7日,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俊、王磊、张顺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俊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在看守所内,李俊还主动将这一病毒专杀工具进行完善。
 
 罪行认定
 
 4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俊、雷磊、王磊、张顺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李俊是主犯,王磊、张顺、雷磊是从犯。法庭念在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俊又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李俊、王磊、张顺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判处,李俊有期徒刑4年,王磊有期徒刑2年半,张顺有期徒刑2年,雷磊有期徒刑1年。法庭并判决李俊、王磊、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家属反应
 
 李俊母亲伤心落泪张顺父亲欲上诉
 
 昨日下午2时许,吃完午饭的李俊亲属齐聚在审判庭门口。而雷磊的妻子带着儿子静静等候法院宣判时刻的到来。雷磊妻子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脸上的神情看起来还比较轻松。
  
当审判长念完判决书后,李俊的母亲流泪了,李俊表姐搀着李俊母亲走出法庭。
 
 张顺父亲张兆旺表示,法院对张顺的量刑过重。他将于近日上诉到中院。据了解,王磊的家属也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到中院。
 
 在庭审宣判后,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称,整个判决结果基本上在他预料之中。
 
 事情进展
  
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邀请李俊
  
在昨日的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杭州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
 
 该网络公司在邀请函中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特邀您担任我公司技术总监。若您有意,望结束后与我们联系,就详情进行商谈。”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杭州聚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振国。董振国表示,想通过聘请李俊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这个人才,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
 
 董振国还称,去年年底,他公司里的电脑也受到病毒攻击,造成了大量数据的丢失。他也非常痛恨李俊。不过,后来他从媒体报道中了解到,李俊并不坏,只是一时误入歧途。据了解,董振国通过当地派出所,将其邀请函转交到了李俊弟弟李明手中,并和李俊家人取得了联系。
 
 据李俊辩护律师王万雄介绍,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他加入。
  
王万雄律师说,李俊是我国不可多得的电脑人才,他现在已经积极悔改,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报效社会。
 
 庭审辩论
  
「焦点一」
 
 主犯李俊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昨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庭上,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李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李俊被抓时,当即承认其制作病毒事实。而且归案后,还主动交代雷磊居住地,应该将李俊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李俊的立功表现,王万雄律师认为,李俊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相继抓获雷磊和张顺。而且案发前,李俊意识到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性,关闭了其和王磊两人联合租用的服务器,编写了“熊猫烧香”专杀工具。
 
 今年年初,李俊在看守所完成“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王万雄认为,这证明李俊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主观恶性不大。李俊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
 
 而仙桃市检察院公诉人江浩认为,李俊协助警方抓获其他案犯,编写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具有立功表现。但李俊作案后,是因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行踪,将其抓获,依法不能视为自首情节。
 
 「焦点二」
 
 王磊、张顺是否是从犯
 
 据检方指控,王磊帮李俊卖网站流量,获利8万元。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9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1.2万元。检方建议,王磊和张顺是“熊猫烧香”案中的共同犯,两人均是主犯。
 
 但张顺的辩护律师张早刚则认为,“熊猫烧香”病毒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张顺直接带来的,只是张顺购买了李俊的网站流量,获利较少。因此,张顺在此案中应属从犯,而且案发被抓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检方指控王磊帮助李俊售卖三个“熊猫烧香”病毒,从中获利。但王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尽管李俊相继收到了三次汇款,但并不清楚这三次汇款是否来自王磊,而且王磊也从没承认过给李俊卖过“熊猫烧香”病毒。因此,检方指控王磊售卖病毒无事实依据。在检方的指控中,王磊只是“帮”李俊售卖流量,因此,王磊在此案中属于从犯。
 
 「焦点三」
 
 雷磊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
 
 庭审中,有律师称,雷磊在此案中有犯罪未遂情节,应免于刑事处罚。雷磊的辩护律师张书杰认为,雷磊并没参与李俊制作“熊猫烧香”病毒的过程,也没参与传播病毒。当李俊将病毒传给雷磊看后,雷磊才知道是病毒。
 
 张书杰称,尽管雷磊对李俊的熊猫烧香病毒提出不修改受感染文件图标的修改意见,但并没提出具体修改方案,而李俊和雷磊相继修改了几个小时,也没改变熊猫烧香病毒感染文件后,修改文件图标的缺点。证明雷磊的意见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因此,雷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但公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很明显,将雷磊的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没法律依据。
 
 背后
 
 受害人不报案检方取证难
 
 在昨日开庭前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检方指控证据中,查实的“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远没有外界传言的数百万之多。对此,承办此案的仙桃检察院检查官江浩没有否认。“我们指控他‘后果严重’也是严格依法办事。”江浩说。
 
 昨日庭审进行时,检方出示了一份《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关于“熊猫烧香”病毒的说明、受损用户表、监测结果》(以下简称《病毒报告》)。此报告称,“经初步估计,感染‘熊猫烧香’病毒用户数以万计,其中,能联系上的个人用户有802户,单位31家。”这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我相信,网上报道有数百万网友受害是真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很少有人报案,我们连被害人都找不到。”
 
 “不过报案、作证确实比较麻烦。”该承办人说,他也理解网友的心情。中了“熊猫烧香”病毒后确实很生气,但重装一下系统就行了。即使游戏装备被盗,也不过就是几十,最多也就几百元的损失。去派出所报案,连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不够。因此,最终检方指控时,只能举出这查实的800余人的受害证据。
 
 维权意识不强网民放过了“毒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称,若真如媒体报道的,有数百万网民遭受“熊猫烧香”病毒攻击,并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就应该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了。但如果确实只查实了800多用户,按“后果严重”这一档起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犯罪,对量刑标准,司法机关现在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此案的判决也是司法机关逐步摸索的过程,不应过多苛求。“我们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有权利意识,受到侵害一定要向有关机关反映。”此案承办人称,如果广大市民受到侵害后都不站出来指控犯罪,将放纵犯罪分子,让他更肆无忌惮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广大网友的沉默“放”了李俊一马。
 
 声音
 
 「专家」
 
 信息安全保护上用了“重典”
 
 “熊猫烧香”一案昨日在仙桃宣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对此案的看法,思远教育集团微软全球最有价值专家邹鋆弢认为,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指出,此案的判决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邹鋆弢认为,“熊猫烧香”一案的判决,可起到惩戒作用。目前在病毒制作者方面,出现了一种青年化趋势,此次判决可引起他们重视,避免他们重蹈覆辙。再者,目前在计算机木马、病毒使用上,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病毒的产业链也已逐渐形成。此次判决,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此次判决基本上是在现有法律范围之内的合理判决,不过,对相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律师」
 
 “熊猫烧香”不该李俊一人“买单”
 
 在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在庭上称,“熊猫烧香”不该李俊一人“买单”。
 
 王万雄称,“‘熊猫烧香’病毒确实使很多网友受害,但把这笔账全算在李俊身上,其实是放纵了其他病毒传播者。其中,也许不乏比李俊获利更多的人。”王万雄说,从客观方面讲,李俊只不过是整个“熊猫烧香”事件中的病毒传播链条中的一环,而且也是直接受害人数很少的一环。李俊主要是把病毒源代码传给朋友,这些朋友再传播出去。根据李俊的源代码编写的大量“熊猫烧香”病毒变种其实并非李俊所为,正是这些变种在整个事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病毒传播上,李俊所直接传播的病毒也并不多,大量病毒买家在病毒传播中才真正起了“中坚”作用。和他们相比,李俊仅仅相当于一个打工仔。
 
 「网友」
 
 可让熊猫病毒作者将功补过
 
 沈阳网友:杀毒厂商的技术不能及时遏止病毒,说明熊猫病毒作者的技术在某些领域已远远高出他们,个人认为可以让熊猫病毒的作者将功补过,利用他的技术,提高中国网络安全的含金量,为中国网络安全作出最大的贡献!
 
 黑龙江大庆网友:他给大家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侵害。这种伤害应是无法估量的,但我认为我国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上是有缺陷的,不过人才是不应该浪费的。他要是悔过自新,可以为国家在网络上做出成绩,但条件是终身为国家服务。
 
 山西太原网友:互联网上值得我们尊敬与敬仰的,是那些为了安全而研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无论人们怎样看待李俊的问题,我支持法律的严惩。
 
 北京网友:作为一名IT程序员,对此病毒作者表示强烈的鄙视。
 
 广东东莞网友:为什么这样的人才没有被社会所用?中国的软件人才是那么匮乏,这样的人为什么没有走正道?希望这样的事再不要发生了。
  (作者:杨扬 孙明 张勇军 谭媛媛)

[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7-9-27 19:12 编辑 ]

昨日,熊猫烧香案在仙桃市法院公开审理,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四人出庭受审 ... ...

昨日,熊猫烧香案在仙桃市法院公开审理,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四人出庭受审 ... ...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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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熊猫烧香案中的才与罚

2007年09月26日07:49 新京报
  作者:舒圣祥

  备受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元年薪邀请其加入。(9月25日《长江商报》)

  消息一出,迅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岂不是明目张胆地纵容犯罪吗?商业社会里的网络公司还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吗?人品在这个社会中还重要吗?

  公众的质疑和担忧当然是有道理的,特别是“熊猫烧香”对于求名求利心切的电脑高手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特别应该引起警惕。培根有云: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关于案件本身,判罚是轻是重,公众当然可以畅所欲言,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单纯发泄自己心中的痛恨,就有可能使行为的性质异化成“多数人暴力”。

  我们知道,在“多数人暴力”模式下,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因此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于让每一个罪犯都获得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在于让每一个罪犯只获得应有的惩罚。具体到“熊猫烧香”案,法律的惩罚既然已经做出,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能因法律之外的感情因素而被任意扩大、任意加码。

  对李俊而言,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才华横溢,就在其犯罪之后免除法律的惩罚;我们同样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罪,就必欲废弃闲置其才能而后快,否决他在领受应有惩罚之后合法的“出人头地”机会。

  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服刑期满后也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只要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外人实在没权横加指责。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示范模式”而被后继者模仿,那么,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增加违法的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

  当然,网络公司出百万年薪邀请李俊并不排除有炒作的可能。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这样的炒作是否成功,李俊的才能是否真有那么大,当然有待时间的检验。关键是,我们应该信奉“法律的归法律,其他的归其他”的原则,愿意给悔改的人以机会,让曾经走歪的个人才能获得合法的发挥途径。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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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7-9-2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大伟网吧分店

接受惩罚才谈得上自新

吴越仁  发布时间: 2007-09-27 04:54 光明日报


 “熊猫烧香”的制造者及主要传播者李俊等4人,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该网络病毒给众多网民及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罪犯也曾因病毒的广泛传播而获利——毋庸置疑,是罪恶,就应该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本来,法槌一落,是非黑白皆有论定,此喧嚣一时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该
告一段落。

  不想,媒体一笔带过的“百万年薪聘请案犯”,却节外生枝。论者认为某网络公司抛出重金聘书,乃是蔑视法律、纵容犯罪、不负责任之举,乃是以所谓“才能”为名、使罪犯卸掉道德枷锁的荒谬行径。“百万薪金”一类的议论,淹没了人们对于犯罪者本身的认知。

  记者的跟进调查表明,“百万年薪”并非实有其事。记者重新获得的事实是,那家网络公司称李俊能够承认错误,又比较勤奋好学,想给一个改过的机会,因而有意在他出狱后聘为技术顾问,年薪也非百万。这是一场人为制造的虚惊。

  我们应当明确,李俊现在首先应依法服刑自新。通过犯罪表现的所谓“才能”,不必急急忙忙地予以肯定。

  从影响上看,对聘用事件的议论可能比法院对肇事者的判决更令人深思。在议论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们在法律和道德、惩罚与宽容、善与恶等重大关系问题上需要澄清一些观念。比如,李俊以“熊猫烧香”祸害网络,其行为理当受罚,现在就议论他的受聘为时尚早。

  当然,这一“失足”并不代表李俊失去了自新的机会。完全不顾犯罪者的行为变化,以法律之罪将人一棍子打死,不是我们惩治犯罪的初衷。

  被用来说事的新闻噱头带给人们重新梳理观念的机会。针对“百万年薪”引起的惶恐,有人就较为冷静。他们认为,法律定了罪,但并不表明罪犯的才能不应得到正当的运用。然而,这是服刑后的事。推而广之,一个人犯了罪,法律施以惩罚,这是犯罪者必须承担的后果,为此,病毒制造者和恶意传播者首先应当付出代价。惩罚应达到威慑效果,同时,还应发挥改造功能。

  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是对预防犯罪有益的。否则,尚未接受惩罚就谈所谓“才能”,缺乏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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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7-9-2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大伟网吧分店

齐鲁晚报:对熊猫烧香案犯高薪相邀是蔑视法律

2007年9月26日 10:15 www.xsnet.cn 萧山网

 9月25日《长江商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四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分别被依法判处四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判决的同时,主要案犯之一的李俊却收到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年薪百万元的邀请函。

  据了解,“熊猫烧香”病毒案发生后,已经有不下十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想以高额年薪邀请他加入。那么,这些网络公司为什么愿意以高薪邀请一名案犯呢?按照这些网络公司的说法,是想通过聘请李俊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他,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

  从李俊设计的“熊猫烧香”病毒可以看出,他的技术水平确实比较高。在案发后,他也表现出了悔改的积极态度,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报效社会,重新做人。因此,对李俊进行挽救式的帮助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不管李俊怎么悔改、怎么表现出积极的一面,他已经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一些公司在这个时候向他抛出百万年薪的橄榄枝,显然是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广大受害者情绪的漠视。

  一个已经被一审判决的人,却被某些公司肯定和推崇,就会给人法律判决也不能奈何某些人的感觉。而那些邀请李俊的公司,虽然出发点可能是尊重人才,但给人的感觉还是蔑视法律——法律判决了又如何,这样的人我还是要重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客观上会纵容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带来的只能是法律威慑力的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案犯的悔罪意识又怎能不受到影响呢?

  我们的法律倡导治病救人,但这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上,因此,李俊虽然是可用的电脑人才,但这显然不能成为蔑视法律的理由。这些网络公司大可不必在李俊被一审判决时就伸出橄榄枝,而应该对李俊施以科学、积极的挽救性帮助,鼓励他正确面对判决并积极完成改造,以早日发挥自己的才能。

  因此,这些网络公司应该在李俊服完刑后再邀其加盟,这才是既尊重法律又爱惜人才的正确做法。而李俊也只有自觉服从法律处罚,早日完成思想和行为上的改造,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专业人才。

[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7-9-27 19: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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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7-9-2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大伟网吧分店

王军荣:四年徒刑乃惩罚 百万年薪是权利

2007年9月26日 8:5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作者: 王军荣 编辑:任柳萌

昨日,“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长江商报》9月25日)

  4年有期徒刑是一个惩罚。可当李俊被网络大公司以100万年薪“预订”后,不少人在担心:这是不是纵容犯罪?

  不可否认,李俊确实给公众造成了危害,因此,他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可是这并不代表着他不会改变。法律只判他4年,4年之后,他就可以自由了,和普通人一样,他有权享受百万年薪待遇。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我们评价李俊,既不能忽略他的过错,也不能死盯着他的过错不放。正像一家科技公司经理所言,想通过聘请李俊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这个人才,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对于人才,唯有正确引导,才能发挥他的才能,而如果一棍子将其打死,固然能够减少许多麻烦,但无论对于犯错的人才还是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由此,我想到我们对人评价上存在的误区——只要一个人犯了一次错误,总要被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许多从监狱出来的人找不到工作就是明证。而这种另眼看待的目光则不知道害了多少人,他们因此再也没有重新生活的勇气,结果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也许,网络公司对待李俊是个特例。因为李俊是个网络高手,另一方面可能网络公司想借此炒作。但我相信李俊真心诚意的悔改,也相信网络公司的“用心良苦”,毕竟百万年薪不是个小数目。

  公正地对待一个人,不死揪着人家的错误不放,这恐怕是李俊案带给我们的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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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人 发表于 2007-9-27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本溪 联通
他们全都是人才,只不过用错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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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关 发表于 2007-9-27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联通
好事做不了,竟整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现在又不是米德尼克的年代,也不是CIH的病毒给人开眼的时期,还宣扬制作病毒就是高水平的过时言论,真让人无奈啊,这样下去大家都去研究编病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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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9-28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程序员就能出的病毒,为什么只有这群2B编?
因为只有他们闲地蛋疼+道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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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jilin 发表于 2007-9-28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造病毒就是人才?就是高水平?

那是不是当兵的拿枪杀平民也是高水平?

最讨厌这帮SB媒体了,明眼人一看那帮网络公司什么高薪聘请就是炒作吸引眼球的!

去问问瑞星、金山要不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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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jilin 发表于 2007-9-28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术业有专攻,化学家拿毒药杀人,生物学家拿生物武器杀人,都是有水平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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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jilin 发表于 2007-9-2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浦东新区 电信
这就是一帮网上的小偷,和日常生活中的小偷骗子没任何区别,当你想想自己的网上银行密码被盗、QQ帐号游戏帐号被盗

就不会夸这帮SB了,真该判个终生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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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yuan14.leo 发表于 2007-9-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联通
这群人水平实在一半,道德败坏倒是真的.

公司请他们只是丑陋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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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国猫兵 发表于 2007-9-2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联通
其实熊猫烧香的初衷是好的
这样做是为了提醒广大人民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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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 发表于 2007-9-2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内蒙古–通辽 中移铁通
终于出名了,能整大钱了,以后缺D的都效仿,都写病毒程序,然后买卖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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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alliant 发表于 2007-10-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吉林市 教育网/吉林大学
这似乎说明网络中的一种怪圈。不过,还是不要有太多的病毒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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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流星的人 发表于 2007-10-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中移铁通
看来又要使一批人走上“黑客”道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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