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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兔子与迅雷纠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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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人 发表于 2008-4-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辽宁省本溪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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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巨大的珊瑚虫QQ作者的案子刚刚一审判决,近日,又发生了一起性质类似的案件。这次卷入纠纷的是互联网上两款和珊瑚虫知名度相似的软件——超级兔子和迅雷。起因是超级兔子网站发布了超级兔子版迅雷软件,该软件是迅雷软件的修改版本,据该软件下载页的介绍:“去官方程序全部广告、界面清爽化,无狗狗搜索、不捆绑任何第三方软件、解决部分杀毒软件误报“,此外,超级兔子软件的迅雷历史记录录清理功能影响了迅雷的功能。

  迅雷公司因此向超级兔子的开发者发去了律师函,网上公开的该律师函摘要称:超级兔子开发者(以下简称“兔子方”)侵犯了迅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也已经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迅雷公司要求兔子方立即停止修改及发行迅雷系列软件,并删除“超级兔子2008.02.完整版”及“超级兔子2008.03.完整版”软件中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并警告称,如果在2008年4月13日之前,兔子方仍未停止侵权的,迅雷将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兔子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案件的新闻链接是一位网友发给笔者的,并询问对该案的看法。笔者认为,就超级兔子版迅雷涉及的版权问题而言,和珊瑚虫QQ作者被起诉的案件比较类似:珊瑚虫作者复制了QQ并修改其功能,超级兔子版迅雷很可能也是复制了迅雷软件并修改了其功能;珊瑚虫QQ作者捆绑插件进行了盈利,迅雷公司的律师函中称超级兔子作者通过发布超级兔子版迅雷获取非法利益;被害人的经营地都非常近似,腾讯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迅雷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这意味着处理案件是司法机关也可能一样。

  但笔者对迅雷公司律师函提到的超级兔子软件中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尚存疑问,因为该清理功能虽然是超级兔子开发者提供的,但实际一定要用户点击确认键才能实现此功能,因此,实施该功能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的不是超级兔子的开发者,而是用户,超级兔子只是工具而已。这种情况下说超级兔子侵权有牵强之嫌,打个比方,IE浏览器的默认首页是微软公司主页,如果迅雷公司的网页上提供了设置www.xunlei.com为主页的按键,是不是对微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了?

  也许是借鉴了珊瑚虫案件的前车之鉴,兔子一方决定停止该软件的下载,但仍对“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持保留意见。下面分析一下超级兔子究竟应不应该停止超级兔子版迅雷的下载服务的机关相关问题。

  问题一、超级兔子版迅雷侵权吗?

  答:很可能涉嫌侵权,如果超级兔子版迅雷确实只是复制迅雷软件并修改了其部分功能,且此种复制与修改未获迅雷公司许可,那确实侵犯了迅雷公司对迅雷软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

  第二、超级兔子版迅雷的开发行为构成犯罪吗?

  和珊瑚虫案件的情况类似,此案中侵犯的权利主要是修改权而不是复制权,笔者不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不侵权,未经许可复制或者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是没有疑问的。

  第三、本身涉嫌传播盗版影视版权的迅雷软件受法律保护吗?

  鉴于迅雷公司被好莱坞六大电影公司起诉侵犯其电影作品著作权,有网友认为迅雷是传播盗版的工具,不应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虽然迅雷的软件功能存在争议,但该软件开发者在开发作品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六大电影公司与迅雷公司案件的判决如何,都不会影响迅雷软件本身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摘自天空软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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