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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当庭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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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萧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09-06-17 23:21:12

公民社会的孱弱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葆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邓玉娇事件完全可能成为研究当代部分中国问题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公民权保障和旧法律理念的冲突


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国近三十年来法观念及其规范的嬗变过程。以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最初的法观念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淡化,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宪政等重要法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决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相应的现实适应力,即便立法机关在完善法的过程中尽了极大努力,原有的“无产阶级专政”法观念及其具象化的规范落实,依然遗留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体公权力运作中,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导致的公权力现实行使方式,也都与现实公民权保障之要求生出许多矛盾。虽然绝大部分冲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热但隐蔽,但依然会有部分熔岩冲出地表,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时气象。

原因不消除,冲突也就无以避免。作为冲突的邓玉娇事件,便是在这样一个深广宏阔的中国法特殊背景下发生的。


法体系蝉蜕历程中的几项特征


借助制度的护法,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基本权利,无论是法的实体意义上还是程序意义上。这一总体特征在其冲突发生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①公权力的罪错递增规则

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可悲的是,这种罪错递增规则在各类公共事务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只有在新闻舆论关注它们,而且有比较强的关注度的时候,才可能清晰展现。前几年曝光,迄今尚无结果的聂树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谓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司法公权力领域的罪错递增规则。这几年的数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规则的实际运作:孙志刚 “心脏病”、高莺莺“自杀”、瓮安“亻府臣卜扌掌”、李荞明“躲猫猫”、谭卓“欺实马”……此次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屡次修改案情通报以及其他的系列行为,都是一种制度性罪错递增规则的表现。

好在这些被曝光的罪错递增现象,部分案件随着舆论关注度的增强,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这在李荞明事件、谭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邓玉娇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证,这也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特殊价值。

②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

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对邓定罪且免除处罚,邓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差异:罪和非罪、免除处罚还是不应处罚。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坏现象,也是好现象。

坏,是枉法,破坏法律,破坏公义;好,是强权者破坏法律的同时,也确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例如聂树斌案迄今的状况。

司法过程受制于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因此而破坏法律真精神。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案件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

③社会舆论是把双刃剑

自六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到今天的邓玉娇事件,历次重大社会事件中,社会公众舆论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案件朝公正方向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民众的公民权意识觉醒,朴素正义感的表达,都对其中的大部分案件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不可否认,由于公民教育的匮乏,全社会法意识的初步觉醒还不足以全面承载社会正义的需求,主流民意因此并非每一次都对法治社会的建立产生良性影响。尤其是无力追问正当程序,仅限于朴素正义感的实质正义追问常常可能成为一柄反刺公民权、法治精神的利剑。2003年底的刘涌案便是此中典型,刘涌案主流民意严重出偏,把追求残酷的平等当作了对正义的追求。一片喊杀声中,最高法院“尊重”民意,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导致了对一系列法治精神的破坏:一事不再审原则、上诉(包括提审)不加刑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都在此事件中遭到破坏。

公民社会的孱弱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葆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结语:公民社会与中国未来

虽然邓玉娇事件迄今为止并非人们满意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它像历次许多事件一样,公民社会的初步成长已经显示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说,公民社会必然伴随其成长过程,将一如既往地对未来中国产生深远而良性影响——哪怕其间会出现反复。

百年以降,多灾多难的中国经历了激进改革、革命、外族入侵、大规模内战、泛政治化社会运动等各种各样的动荡,而结构性、深层次的制度与社会变革一直未能有效持续,究其各种复杂原因,当与公民社会未能良性生长有极大关系。

然而,21世纪这最初的10年,大量社会事件、司法事件中,人们却可以看到一些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端赖一系列人权观念、宪政观念、法意识逐步进入大众生活,以及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的支持,与此相协,公民社会已向人们预示壮丽的愿景。假以时日,公民社会或许将以更加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姿态,全面重构一个善治、高效、幸福的明日中国。

从“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走向“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可能是一段漫长的道路。而从真正的法治精神、宪政精神视角看,更为重要的反倒不在邓玉娇是否获得“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结果,而在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是否能在案发之后,无需恐惧地被保护于法律的正当程序之下,享受基本的沉默权、律师当事人会面保密权、侦讯时的律师在场权、公开开庭审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上诉不加刑、一事不再审……直至最终被公正地宣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抑或哪怕“故意伤害,有期徒刑十年”……

在公民社会同步成长的过程中,但愿中国法的宪政与法治蝉蜕,并非仅仅是邓玉娇们的一个幻梦。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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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小蛙 发表于 2009-6-1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金华 电信
当时有几个网友赶赴湖北巴东,阿娇的家乡,想为她立烈女牌坊。当地的官员说案子未结,到时候再说。
我想,现在可以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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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kopq 发表于 2009-6-1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莱芜区 联通/钢城区莱钢集团
应该,支持,绝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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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21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心动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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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f1997 发表于 2009-6-2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联通
这些公屋猿真的好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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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atboys 发表于 2009-6-2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教育网/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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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dcrdd 发表于 2009-6-2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移铁通
最近的事情,好像又来缓兵之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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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2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LS是在说发生在湖北石首的群体性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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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dcrdd 发表于 2009-6-26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移铁通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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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2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邓玉娇自由了,中国人悲从喜来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9-6-26 21:44 编辑

记者: 李肃
华盛顿
Jun 26, 2009
  

湖北女邓玉娇杀人案最近结案,邓玉娇被有罪开释。中外媒体对这个案子有广泛的报导和评论。我们现在来比较一下。

*互联网的力量*

西方媒体的报导显示,这是中国公民通过网络向政 府施加压力的成功范例,也是在中国集权统治下追求司法公正的一种特点。

《纽约时报》6月17日报导:“最近有几个案子,互联网为公民打开了一个表达公众对官员行为不满的渠道,展示了互联网作为社会变化催化剂的潜力。邓玉娇案就是最新的一起。”“有关专家说,中国大约三亿网民正在认识到,即使是在集权制度下的中国,他们有时也能和地方政 府斗一斗。”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6月17日报导说:“这个案子在中国引起众多同情,人们对滥用权力感到愤怒,发现互联网可以用来表达愤怒和推动变化。”

《基督教科学箴言报》6月16日报导说:“这个令人意外的判决提供了互联网力量的最新证据。”

法新社6月16日报导说:“北京的人权律师张天勇对法新社记者说:‘强烈的网上公众舆论对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公众舆论关注,邓玉娇很可能会被重判。’”

《华尔街日报》6月17日报导说:“邓玉娇一案在网上赢得了一片同情,此事显示了网络给了中国公民对抗政 府的更大话语权。”

西方媒体的这种说法在相当程度上与中国非主流媒体相吻合。

中国的经济观察网6月17日发表文章说:“如果没有公众不依不饶、百折不挠的对真相的追问,没有公共媒体、网络上的大声疾呼,这些案件是否仍会向今日结果演进,值得商榷。”

南方周末网6月17日的一篇评论说:“只有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在公民社会渐次成长的时代,才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否则,邓玉娇就永远是孤岛,她将面临怎样的厄运,就怎么想象都不过份。”

*中国人的担忧*

但是与此同时,西方媒体也报导了一些中国人的担忧。英国《泰晤士报》6月17日报导说:“律师们欢迎这个判决,但是说这反映了当局对大规模公众愤怒的担忧,而不是司法正义的体现。著名律师蒲志强说:‘这个判决是最高层决定的,可能就是最高法院。’”

中国媒体的报导和评论更加显示了中国人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光明网6月17日的评论说:“......舆论影响下的判决无论如何,不能算是利好消息,因为这不是法律本身的胜利。”“邓玉娇能感谢法律的公正吗?......在向法律公正目标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还要披荆斩棘,还要走很远。”

《常州日报》6月17日的一篇评论说:“与其说是网络大众对一位小人物命运的关注同情,不如说是广大普通网民唇亡齿寒地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对司法体制的担忧,对社会前景的担忧,对国家稳定的担忧。”

《郑州晚报》6月17日的一篇评论说:“正是由于近年来积聚的社会不公、司法腐败与官民断裂,使得民众会对公共事件中和自己处境相仿的当事人,寄予特殊的情感关注,担心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在中国媒体的评论中,有人提醒人们注意不要让公众舆论影响司法的公正。但是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长沙晚报》6月17日的一篇文章说:“在中国的司法现状下,值得担忧的并不是‘媒体审判’影响司法,而是某些滥用权力的影响。”

《世界经济学人》的文章说:“那些高呼民意不能也不应该影响法律判决的人,却从来不说官权政治不能也不应该影响法律的判决,因为他们关心的从来就不是什么法律,而是他们扩大了的集团利益。”

*中国司法不独立*

一些西方媒体在报导时偶尔提到中国司法不独立。而一些中国媒体相当尖锐地指出这个问题。

南方网6月17日的一篇评论说:“作为一件刑案,最后的判决不是依法而是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时,这样的胜利基本上是不能欢庆的。”“司法的独立地位因之而改善了吗?非旦没有,反而更让人担忧!”“该案思索得越深入,就越发看到法律地位的尴尬。”

《世界经济学人》的文章说:“邓玉娇案判词中的模糊和矛盾,清晰的表明了这个判决不是出自法律,而只是政治的权衡。表面上看似乎顺应了舆论的结果要求,但完全无视舆论体现的基本事实,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宣判邓玉娇无罪,从而肯定邓玉娇行为的合法性和正义性,而不是以一个莫须有的心智障碍来为邓玉娇姑且脱罪。这个判决是权力对舆论的暂时妥协,更是目前法律对权力的一贯妥协,既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也不能表明权力已经得到约束,说到底不过是遮挡一下对社会正义的公开轮奸而已。”

南方周末网的评论说:“这一方面说明,公共舆论和公民社会正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成长为一种切实的制约力量,令强权不能不有所忌惮。但另一方面,从被指故意杀人,可能处以极刑,到现在免于处罚,邓玉娇的命运竟如此剧烈跌宕,也客观上折射了司法不公的空间可以有多大,面对这样的司法不公,公民个人可能遭遇怎样的凶险。

“归根到底,公众的焦虑不只是因为邓玉娇,更是因为对自身命运的恐惧,对跟邓玉娇一样随时遭遇司法不公的恐惧。

“唯有从制度上真正落实司法独立,人人免于司法不公才会成为可能,公众免于对司法不公的恐惧也才会成为可能,舆论与司法的彼此信任和彼此尊重也才会成为可能。而这不仅需要坚忍的个案堑壕战,更需要从个案提炼普遍意义,以之改造整个的司法体制。”

华龙网6月16日的一篇文章说:“如果司法独立性不够,也许一个邓玉娇活过来了,但是更多的当事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实在是不敢推想。”

一个邓玉娇案,引发这么一场声势浩大的民间运动。不过,这场运动所保护的邓玉娇,在获释以后首先想到应该感谢party和政 府。《南方都市报》6月17日报导说:“当记者告诉邓玉娇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哽咽着说:“感谢party和政 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 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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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net 发表于 2009-6-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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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2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北京律师促严惩邓玉娇案涉案人员

记者: 大卫
华盛顿
Jun 28, 2009

北京律师李劲松向湖北省公安厅致送《对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湖北巴东县黄德智等犯罪分子及其保护伞杨立勇等渎职官员枉法罪行举报函》。与此同时,有42名女大学生就邓玉娇事件发起倡议书,呼吁国人尊重女性。

*严惩组织卖淫及庇护犯罪人员*

李劲松律师在举报函里,再次敦促湖北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责任,不打折扣地执行公安部命令 -- “切实加强侦查破案,坚持主动出击,稳、准、狠地打击辖区内所有强迫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实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从严惩处湖北巴东县下述犯罪分子的下列具体罪行:

1) 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在巴东县城娱乐城黄金水岸,及巴东县野三关的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进行卖淫活动罪行。

2) 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和邓贵大等犯罪嫌疑人涉嫌“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罪”。

3) 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和邓贵大涉嫌“强迫他人卖淫罪”。

4) 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和邓贵大涉嫌“以暴力方法侮辱妇女罪”。

5) 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黄德智和邓贵大涉嫌“受贿罪”。涉嫌至少收受福成矿业公司矿长周程等给付的4000元。

6) 福成矿业公司老板周程等涉嫌“行贿罪”。

7) 野三关雄风宾馆老板赵雄,及野三关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经理贺德红的“保护伞”-- 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等犯罪嫌疑人,涉嫌“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罪、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

*官商勾结引发民愤*

支持李劲松律师这项举报函的北京律师张开表示,邓玉娇案子的真正关键,其实还是官商勾结的问题。

张凯说:“邓玉娇案之所以引起公愤,我认为,在中国存在大量卖淫的情况, 公安机关却置之不理,或者给他们开脱,或者不作为。为什么他们之间对这种犯罪行为会有这种默契?我第一个感觉就是,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勾当,交保护费,然后,公安机关给他们打开绿灯。”

*社会底层民众遭受压迫*

但是,北京律师张凯表示,邓玉娇案其实不仅仅是尊重或不尊重女性的问题,而是不论男女,社会底层民众受到压迫的问题。

张凯说:“我认为这个案子不在于是否尊重女性的问题,而在于邓玉娇这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他们所受到的压迫,不管女性也好男性也好。邓玉娇因为是女性所以受到的是性侵犯,如果是男性可能是受到其他方面的侵犯。所以我认为邓玉娇案不是单纯女性的问题,而是一般百姓,生活在底层的百姓受到权贵阶层压迫的问题。”

北京活动人士用行为艺术声援邓玉娇

北京活动人士用行为艺术声援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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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jieage 发表于 2009-6-30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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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分子 发表于 2009-7-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漳州 电信/师范学院达理学生公寓
这种官员活该被刺死·~~听到这则消息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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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会寂寞 发表于 2009-7-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中国都是怎么了?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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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qincailong 发表于 2009-7-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南充 电信/川北医学院
看来舆论的力量是遏制中国的黑暗相当有效的一剂良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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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7-2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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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7-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刑法泰斗支持邓玉娇案法院判决遭质疑

2009-07-02 09:32:18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成都)

邓玉娇案宣判当天,因发表意见支持法院“有罪免处”判决,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马克昌身陷舆论漩涡,被网友抨击为“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已八旬高龄的马克昌是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素有刑法学界“北高南马”之称的“南马”便指他,其人学品、人品备受尊崇。

  因此,在卷入邓玉娇案漩涡的诸多法学家中,马克昌尤其受关注。

  网友为什么要对这位刑法界权威人物“开炮”?是背后藏有隐情还是网友理性不足?马克昌本人如何看待?……本报记者前往武汉展开采访。

  刑法泰斗陷入舆论漩涡

  本月16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宣判。湖北省巴东县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加上自首情节、刑事责任能力部分(限定),对邓玉娇作出“有罪免处”的刑事判决。

  当天,新华社记者专访了马克昌。马克昌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并就邓玉娇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是防卫过当,为何结果是“有罪免处”给予全面分析和解读。他认为,“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

  马克昌的表态见诸全国各大媒体后,网友立即将矛头对准了这位刑法学泰斗。很多网友坚持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是无罪的。网友措词激烈,有人说他是“奉旨说话”、“晚节不保”,有人说他“受人利用”,甚至出现了不少过激的辱骂言语。

  一位网友发文“请教”马克昌,说他“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两个不同的刑法概念混为一谈”;“请教”他“邓玉娇伤害黄德智的指控事实是怎样认定的”……

  中华网论坛开辟专栏,针对马克昌的观点投票。截至昨日13时,投支持票的仅26票,而反对票高达385票,悬殊极大。

  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都受抨击

  卷入邓玉娇案漩涡的还有多位法学专家。网上舆论表明,凡是支持法院判决认为邓玉娇有罪的法学专家无一例外都遭到抨击,而持邓玉娇无罪观点的法学家则受到网民追捧。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支持有罪一说,他的一篇“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一文,遭到很多网友痛骂和指责。一直关注邓玉娇案并持续发表言论的高一飞教授甚至和另一位法学界人士、赞成邓玉娇无罪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网络上拉开口舌战。

  萧瀚也是一位持续关注邓玉娇案件的法学界人士,他针对邓玉娇事件已发表博文27篇。邓玉娇案宣判之后,萧瀚随即发表博文,罗列了7位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其中包括马克昌、高一飞、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康均心等人。萧瀚连续几个排比“你们在哪里”,质问除高一飞外的其他专家,为何之前没站出来说话。

  在这场舆论漩涡中,马克昌教授因其在法学界的地位,尤其受到关注。

  网上处于漩涡 生活没受影响

  记者前往武汉大学采访。几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受访时,就网上对马克昌教授的指责和辱骂都表现得愤愤不平,觉得很多网友不够理智,“他作为刑法学界一位80多岁的长者,学子学孙遍及四海,犯得着为哪家司法部门说话而损害自己的名誉吗?”

  一位法学院老师提到,“法不阿贵”是马教授的为学原则,大家很敬重他。记者了解到,马教授曾以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身份,多次监督过公检法办案,并纠正过一些案件。作为最高法院的特邀咨询员,马教授亲自介入或过问,将有罪改成无罪、将死刑改成死缓、无期徒刑甚至无罪的案件达10多件。

  马克昌教授家住武汉大学教师宿舍区。120多平方米的四室两厅房屋,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学校分的。1926年出生的马克昌今年已83岁高龄,但老人说话语速很快,思维清晰,只是满头白发和脸上写满的皱纹,诉说着他年事已高。

  “我不上网,连手机也用得不多。”马克昌说,正因为这样,在互联网上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他,生活却丝毫没受影响。

  记者手记

  维护司法权威

  需要公众的良性参与

  刑法泰斗马克昌被网友骂了,他自己却给予“理解”。他认为,网友骂的不是他个人,骂的是他的观点,是因为他的观点和法院对邓玉娇“有罪免处”的判决相一致,根源还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问题。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背后因素很复杂。比如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腐败现象较严重,损害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但立法、制度层面之外,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更需要公众的良性参与。著名民法学者梁彗星在蓉座谈时曾呼吁建立Hexie的医患关系,呼吁社会对医方多些包容和理解,认为损害了医方实质是损害了患方损害了大众自己。

  这一观点同样可用于调和司法与民众间的关系。司法是群众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民众对其寄予厚望,司法的权威需要民众共同维护。如果以不理性的方式损害司法权威,结果是司法权威下降,民众寻求公理会更难。

  因此,在邓玉娇案件中,民众强力关注司法并实施监督,本身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如果民意监督司法时在感性中添加一些理性,在建言前多参考参考法律,对违法行为坚决反对,对合法行为给予理解,或许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会更趋良性。

  这样,法学泰斗也不会被简单地挨骂了。 本报记者 黄庆锋

  专访

  马克昌:对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身陷邓玉娇案漩涡的马克昌,本人如何看待网友的抨击,日前,本报记者在武汉采访了马克昌。

  办案机关咨询意见,马克昌没表态

  成都商报:您何时开始关注邓玉娇案的?

  马克昌:事件发生到中途。开始知道一点儿,但不是很详细。后来,邓玉娇的辩护律师调查以后前来向我咨询,把案件材料都带来了,事发时第一现场、第一现场的证据都有,我对这个案件就比较清楚了。

  成都商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对包括您在内的部分法学界人士提出质问,为什么邓玉娇案件发展过程中不站出来说话,到案件判决以后才发表意见,之前有什么顾虑吗?

  马克昌:我不会上网,但之前听说过,很多人都在关注邓玉娇案件。对这样一起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事实还不是非常清楚之前,随意发表意见不太严谨。后来事情明了了,我觉得作为法学专家,应该站出来说一说。

  成都商报:办案机关咨询过您吗?

  马克昌:咨询过,但他们带来的材料不是很详细,我没有发表意见。

  成都商报: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向您请教什么内容?

  马克昌:问我怎么辩护。我告诉他们,既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是防卫过当,那你们就得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去辩护,对邓玉娇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

  对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成都商报:您发表意见前是否想过,一旦观点支持有罪判决,可能遭到社会特别是网友的抨击?

  马克昌:作为刑法专家,对分歧很大的案件,有必要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听说过很多网友支持邓玉娇,但没想到我的观点会有这么多人不同意,我感到很意外。

  成都商报:有网友说您是“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马克昌:法院没有找过我,请我说话。

  成都商报:您如何看待网友的态度?

  马克昌:我觉得他们是不了解事实,不了解事实发表意见是没有依据的。我是了解事实的,作为专家应该更理性一些。

  我对网友的反应表示理解,我想他们不是针对我个人,根本原因是我的观点和法院“有罪免处”的判决一致,是他们对司法不信任,其他几位支持法院判决的专家不是也都挨骂了吗。我想等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后网友慢慢会理解的。

  成都商报:您看过这些帖子吗?

  马克昌:我不会上网,我不知道,是记者采访我时转述给我的。

  成都商报:您有压力吗?有网友给您打电话吗?法学界的友人和您交流过这事吗?

  马克昌:都没有。我家里的人和法学界的朋友都没过问这事。我想,法学界的人士,只要理性地看待,会持支持态度。

  成都商报:您后悔吗?

  马克昌:我不后悔。我说的是正确的话,是应该说的。

  成都商报:以后还会对类似敏感案件发表意见吗?

  马克昌:我会的。专家就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只要是基于事实,不管是维护government一方,还是维护老百姓一方,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出来说话。

  如果没有民意,至少会判缓刑

  成都商报:网友意见最大的,是您说“从事实看,邓贵大侵害的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您这样说有依据吗?

  马克昌:现场证据说明,邓贵大把邓玉娇是“推倒”的,这不是暴力行为,不是很严重。如果要把邓贵大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是需要充分的证据的。不然,法律对邓贵大也会构成不公平。就目前的案件事实看,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

  这涉及刑法中一般人身权利与人的生命权的力量对比和权益保护的对比,在一般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方式来解决,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成都商报:有网友疑惑,邓玉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更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马克昌:她拿刀子捅人,应说是故意的。

  成都商报:在邓玉娇的供述中,她自己承认是想故意伤人吗?

  马克昌:这不能单从主观上来看,要综合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认定,她在一般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拿刀伤人,是故意的,这种故意更接近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成都商报:您也讲到,一审判决是“法律和民意双赢的结果”,您认为法院在判决时确实考虑民意了?

  马克昌:怎么会没考虑民意。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是很重的。对邓玉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应该说是最轻的了。关键就是因为有这么多人在关注,在支持邓玉娇。

  成都商报:如果不考虑民意因素,您认为怎么判更适当?

  马克昌:至少会判个缓刑吧。我们法学院的一些老师也认为判得偏轻了。

  不过,这个案子里面还有其他情节: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还有自首情节。另外,对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这样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处理。

  律师发布涉嫌强奸内容欠妥

  成都商报:总结邓玉娇案,您认为有哪些司法问题需要完善?

  马克昌:有不少专家都说到了程序问题。比如律师的信息发布权。我赞成律师有信息发布权,但应该有所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妨碍侦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出去等。邓玉娇案件中,先前的律师发布的信息,说邓玉娇涉嫌被强奸,这涉及个人隐私,邓玉娇家人也持有意见,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够妥当。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也很受关注,我也持支持态度,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诉讼法领域研究的问题。

  成都商报:实体上存在问题吗?

  马克昌:我觉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邓玉娇及时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做得很好。经过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应该是一大进步,以前不少案子都没有鉴定。

  本报记者 黄庆锋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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