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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当庭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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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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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9-6-16 14:10 编辑

2009年06月16日11:42   内蒙古新闻网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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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邓玉娇被送进恩施州优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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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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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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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算是烈女吗
是,不畏权势,一身正气
不是,行为失当,太傻气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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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熄, 观星不止!
pana_cn 发表于 2009-6-1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中移铁通
知道了   
不知道她以后会被黑势力报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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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j76 发表于 2009-6-1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许昌 中移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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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1982 发表于 2009-6-1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葫芦岛–兴城市 电信
这样的判决已经创造奇迹了赶紧搬家吧要不你就会被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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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jieage 发表于 2009-6-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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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LS的观点。。。

是不是老婆要是如此的话就能顺便提升自己的武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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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dan 发表于 2009-6-1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这个判决好像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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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 发表于 2009-6-1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电信
民意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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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 发表于 2009-6-16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电信
民意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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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晴豆豆 发表于 2009-6-1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邯郸 电信
一副春联
古时候,有一人家十分迷信,凡事都要讨个吉利。年三十晚上, 父亲和两个儿子商议说:“堂上要贴一副新春联,现在咱们每人说 一句吉利话,凑出一副春联来。”两个儿子点头称是。父亲先捋着胡 须念道:“今年好!”大儿子想了想也念道:“倒霉少。”二儿子接着又 念道:“不得打官司!”念完了,大家称赞了一番,就由父亲执笔,写 了一条没加标点的长幅,贴在堂屋的正中。 第二天,邻居们来拜年。一进门,看见那副春联,大声念道:“今 年好倒霉,少不得打官司!”doudzm6
马明哲 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 马明哲 平安保险 马明哲 中国平安 马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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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2009-06-16 12:41:35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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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巴东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人民网记者田豆豆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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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人民网 记者田豆豆摄影报道)

新华网6月16日电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题报道: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恢复自由身

大河网6月16日报道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编者注:双相心境障一般从抑郁开始,而在病程中至少有某一个时期显得情绪高涨。)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邓玉娇案进展:

6月16日: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开庭 律师将做无罪辩护

6月15日: 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 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5月31日: 湖北省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

5月31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1名涉案者被开除party籍并拘留

5月27日: 湖北巴东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为监视居住

5月26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律师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

5月13日: 官员被女服务员刺死续:警方称其曾要求特殊服务

5月12日: 湖北巴东一官员用钱抽打女服务员被刺死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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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toris 发表于 2009-6-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电信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
如果不是“备受瞩目”的话又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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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电 发表于 2009-6-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联通
大快人心,就怕骑虎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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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羊儿 发表于 2009-6-1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揭阳 电信
同楼上,基本上我还不是很认同“防卫过当”跟“故意伤害”,毕竟当事人已经明显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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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rty 发表于 2009-6-1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怀化–鹤城区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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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21078 发表于 2009-6-1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电信
福建人民发来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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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九成网友支持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9-6-17 14:52 编辑

2009年06月17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杜安娜 

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他们袒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文、图/本报记者杜安娜(署名除外)

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

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据新华社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3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5月10日案发至今,“邓玉娇案”一波三折,现在总算有了初步的结果。

据媒体透露,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庭审当天,只有新华社、人民日报两家中央媒体,以及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六家当地媒体被允许旁听,其他媒体则只能在庭外等待结果。

早晨7时许,就有群众自发前往巴东县法院门口,庭审结束时,依然有几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不过秩序还算良好。

据参与庭审人员介绍,上午8时30分开庭,“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她身体有些虚弱,但精神状态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清晰。”

一审判决

防卫过当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庭审还原了5月10日案发现场的情形。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并离开了包房。

在走廊上她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她讲述了被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后来,双方纠缠之中,惨剧发生。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

后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庭审现场有关人员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邓玉娇被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家人

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

昨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在母亲张树梅的陪同下离开了法院。记者多方辗转联系,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外公张明瑶的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

听到邓玉娇恢复自由身的消息后,朋友杨红艳有些兴奋。她和几个朋友在庭审法院门口守了一个上午,因为不知道旁听需要申请,昨日上午临时要求,结果被拒绝,不过对这个结果感到非常高兴。她说,自从5月10日案发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邓玉娇。

而邓玉娇的干妈——当地一发廊郑老板则告诉记者,昨日下午邓玉娇还没有回到野三关的家,她也一直没有与邓玉娇以及邓玉娇的母亲联系上。不过“对这个消息,我很满意了,至少她不会受到折磨”。

而邓玉娇远在野三关镇木龙桠高山上的外公外婆,因为腿脚不灵便,几乎不能下山,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每天都在老家企盼着邓玉娇的消息。

邓玉娇的前律师夏霖则对记者表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我们深表遗憾。

他说从5月21日与邓玉娇会面后,就一直背负着对邓玉娇的责任。他现在只希望“初获自由的邓玉娇,早日走出这段阴影”。

舆论

九成网友支持判决

“邓玉娇杀人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记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满,网友戒烟如你说道:结果固然可喜,但本人意见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过当,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是本质的区别,一个犯罪免予处罚,一个无罪释放。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邓玉娇案”在办案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例如网友听雨说,舆论干预司法权,结果就是这样子。也有人马上提出反对,如果没有舆论,该案会走向何方。

但更多人则理性地关注邓玉娇以后的生活。曾自发到野三关为邓玉娇立烈女碑的江苏网友汉大赋说,最希望邓玉娇将来能健康平静地生活,能有一份好工作。

律师

是否上诉还未定

昨日的一审判决中,邓玉娇的两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依然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对此有不少人提出,邓玉娇是否会上诉,依然要求无罪。

对此,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他们袒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邓玉娇中途撤换律师一事,让外界对两位湖北律师产生了一些怀疑,对此,两位律师也很“苦恼”,不过,他们说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有时会产生落差。

记者手记

“邓玉娇事件”

不仅是一次偶然

“邓玉娇事件”一直牵扯着不少眼光,自从5月10日案发后到6月16日,事情才算是有了一个些许完整的过程。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对当地公安部门来说,邓玉娇事件或许只是案头一份普通的“杀人致死”的刑事案件。5月11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当地媒体报出此案后,掀起了第一轮“邓玉娇报道”高潮。

第一轮高潮以媒体还原“事件发生前的24小时”结束,当时一线的记者是“失望的”,有人说,采访调查结束后才发现“一切都是巧合”:娱乐场所经常发生的纠纷升级了,死了人。“邓玉娇或许不是网友所描述与期待的烈女”,有些媒体甚至因此退出了采访。

案发的野三关镇是湖北三峡酒的产地,它离巴东县城还有3个多小时的车程,坑坑洼洼的山路多少隔断了些现代文明的影响,保存了山里人的淳朴和善良。

山里人在大山里都住得很稀松,偶尔路过一个人,全部都当客人。他们对外来人的“不设防”让充满戒备的城里人感到羞愧。

邓玉娇和邓贵大都从大山走向城市,也都在城市里改变了命运。

邓玉娇去大城市打工三四年回来后,变得时髦了,但她的细腻、体贴、刚直、淳朴没有改变。只是她的经济仍然困难,处在社会最边缘。而邓贵大,接替父亲担任镇干部后,在外人,包括共事多年的同事、乡亲眼里,他仍然是一个温和的后生。但在光怪陆离的圈子里,他渐渐蜕去山里人的本色,他变了。

他们最终在一个都不该出现的地方相遇,这或许已经不是两个人的相遇,而是当地两种极端的社会形态的相遇,更或许是邓贵大自身矛盾的一个爆发。这种冲突在镇上时常发生,只是这一次以最激烈的形式呈现了出来。邓贵大死了,用乡亲的话来说,有些“划不来”;邓玉娇的未来还是未知数。对他们来说,这是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而这场悲剧终究不是“偶然”这个词就可以简单概括的。

案件全过程回放

关键词:推坐 按倒

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刑侦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决定将邓玉娇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5月12日:警方直接把邓玉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发布了第一次案情通报。

5月18日:巴东警方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其中,对通告第一次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大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

关键词:性侵犯取证

5月21日,邓玉娇的两位代理律师会见了邓玉娇。当天,邓玉娇明确表示,案发当天遭到性侵犯。

5月22日,巴东警方凌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通告,指责律师擅自泄露案情。

5月23日,凌晨,巴东警方在官方网站上宣布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关键词:恢复自由

5月25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改聘律师,与原律师解除委托协议。

5月26日,晚11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5月27日,一直尚未露面的邓玉娇家人接受湖北当地媒体的独家专访,邓玉娇爷爷表示,相信government会依法处理此事。并表示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精神状态良好。

5月28日,新任两位律师和邓玉娇再次会面,正式接手“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

6月14日,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表示她只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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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ong 发表于 2009-6-1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上海 东方有线
巴东法院找到了一个下台阶的理由,可是邪恶并未得到谴责,正气如何发扬光大?那个黄某还是继续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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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屁民”的胜利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9-6-19 17:01 编辑

2009年06月17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3:41北京时间 21:41发表

乐安
BBC中文网记者

和中国以往许多“敏感”案件一拖再拖不同的是,邓玉娇案星期二如期开庭,经过简短得几乎如同做戏的庭审之后,这位不肯受辱而刺死寻欢小吏的烈女被认定防卫过当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的说法是她有自首情节,且司法鉴定认为她有“心境障碍”。

法庭如此的判决结果有着很高的“技术含量”,一方面认可了起诉罪名中的故意伤害,另一方面又免除了邓玉娇的牢狱之灾。让当局找到了台阶,也多少挽回了些让邓贵大等人搞得相当褴褛的面子。

如今,虽然邓玉娇走出法庭,重获自由,但这次审理涉及更多的是邓本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我们并没有看到更多的事实,包括本是加害者的邓贵大等人到底干了什么。

法庭一笔带过的审理并没有解开围绕案件真正起因的谜团,也没有回答以前当地官方前后矛盾的说辞所引发的质疑。

但是,显然来自巴东县“上头”的干预让这一案件在没有完全解开真相的情况下,得到了一个多少还算公正的结果。尽管,也许正因为真相的缺乏,防卫过当的认定已经引起争议。

正向干涉

在西方的语境下,“干涉司法”无疑是件坏事。但在当下的中国,没有来自更高层的干涉,普通百姓如邓玉娇者连这种“扭曲的公正”恐怕也拿不到。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普通百姓,也就是那位涉嫌侵犯幼女的前深圳海事局林书记眼中的“屁民”的强大网上舆论,连来自上峰的干涉也将难以期待。

因此也可以说,邓玉娇案的结果是一场“屁民”的胜利。

虽然和来自官方的干涉一样,网民的舆论和媒体一边倒的报道颇有些“媒体审判”的味道,但回顾整个案件,无论是当初主动为邓玉娇代理的律师对网站和媒体的谈话,还是周二新华社发出的庭审照片,都不符合西方标准严格意义下的“不干涉司法”。

但即便看惯了法庭素描画像而非照片的西方眼球也应该仍然看得惯真相和公正。因此,针对这一案件的网民舆论无疑可以被看作一种积极的力量。

正如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或有问题而结果尚差强人意一样,普通网民的言论严格来讲虽可能“影响司法”,但这种影响的效果却是正向的,实际上缩小了“枉法”的可能。

在中国,“梦幻娱乐城”一类半公开色情场所的出现并普及到“野三关”这样的镇一级地方已非一日。这些年来也不断出现烈女子不肯受辱跳楼、疑似“被跳楼”致残、致死的案例,其中绝大多数均不了了之。

这次邓玉娇得以保全自己清白的同时又免却牢狱之苦,不光得益于当时她手中那把刀这一“硬件”,也得益于网民的舌头这一“软件”。

更响亮的声音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胜利也仅仅是“屁民”的胜利,也仅仅是胜利的一步。

即使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案发当地仍然出现了对律师工作的干涉、对维权调查人士的骚扰甚至对记者的殴打。

虽然幸免一死的另两名涉案人员已被“严肃处理”,我们还不知道会不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虽然邓玉娇被免除了刑事处罚,但我们还不知道她的“有罪记录”对她的前途会有什么影响,还不知道她今后能否也能免于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这些方面也许还需要“屁民”们更响亮的声音。

何况我们还可以设想,如果案件不是发生在野三关,如果被刺死的不是镇这个中国最低一级政权的小小招商办主任,而是更大的地方,更高的官员,结果又会如何?

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巴东官员不理解政 府“维稳”的苦处,让案件发生在“敏感”的“八九民运”20周年之际,结果又当如何?

但无论如何,从这次“屁民”们的胜利,我们看到了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官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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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eteorobs 发表于 2009-6-1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邓玉娇案体现了交易的结果和舆论的阳光

本帖最后由 meteorobs 于 2009-6-19 17:12 编辑

2009.06.18 德国之声

湖北省地方法院周二对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庭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另外因患心境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加上有自首情节,所以免予处罚。当日,邓玉娇在判决书上签字表示服从法庭判决。在不少网民欢呼邓玉娇免于坐牢结果的同时,也有法律专业人员指出,这项判决本身并不正义。还有人士指出,此案的结局体现了交易的结果,和 谐的需要,以及“舆论的阳光”。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邓玉娇案"在湖北地方法院一审结束,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做了无罪辩护,邓玉娇获得"有罪免罚"的结果。许多网民欢庆邓玉娇重获自由的同时,也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提出邓玉娇案的判决并不是一个完整公正的判决,只是打了折的正义。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评价邓玉娇案的判决时说,三个小时就结束整个庭审判决,对于这样一个真相扑朔迷离的案件,时间太短了。而且案件的事实也没有得到清楚的显现,"我所看到的有关庭审的报道,看不到庭审过程中哪些人出庭作证,邓玉娇的代理律师是否对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过非常认真的对质。这些都没有。所以最后法庭认定的情况非常粗略,认为邓一方面构成故意伤害,另一方面又是防卫过当。这两者之间是自相矛盾的。防卫过当是对别人侵犯行为的防卫过当,它不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主动地去伤害别人。"

法庭做出判决的当天下午,邓玉娇在接到判决书之后在判决书上签字表示服从法庭判决。曾在邓玉娇案前期参与过案件调查工作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表示,他认为邓玉娇愿意接受一审的判决是官方势力和邓家交易的结果。浦志强说,邓玉娇案是"Hexie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背后隐藏了很多不为人知的东西,"官方摸准了老百姓需要什么。老百姓见不得邓坐牢,但是当地官方又容不得邓无罪,因为那样就必然是有人有罪,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所以这样的结果是邓家在各种各样的压力下与当地官方的磨合和妥协。"

曾代理过邓玉娇案的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于5月25日提交过对"邓玉娇案"中受害人黄德智强奸未遂行为的控告。浦志强律师指出,邓贵大和黄德智作为受害人的同时也是涉嫌犯有强奸未遂罪的犯罪嫌疑人。"这不是简单的被害人有过错的问题,而是被害人是前一项犯罪的主体"。他表示,公安机关本来没有理由不去立案侦查。但是涉及到邓玉娇案,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公安机关的包娼包赌在中国不是什么秘密。基本所有声色犬马的场所都有警务人员有权有势的人在后面做保护伞,或者干脆就是他们开办的。这件事也不例外。黄以强奸未遂罪被收监惩处的话,那可能有人担心作为对当地社会官场生态了解比较熟悉的黄可能通过立功检举暴露当地公安机关政法系统在这方面的种种劣迹。巴东虽然景色很美,但巴东并不是世外桃源。它和中国所有地方一样,公权力本身黑社会化黑恶化在我们的接触过程忠感受非常明显。"

浦志强说,地方纪委监察部门对黄德智采取解聘和治安拘留的方式实际上也是保护型措施,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一起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决不会以邓玉娇免除刑罚作为终结。

邓玉娇案被媒体报道之后,特别是由于网络舆论的介入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压力,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会有利于邓玉娇。民权团体"公盟"创办人许志永表示,基于中国司法不独立,经常受到非法势力干扰的现实,舆论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舆论的阳光能够去打击非法势力,让司法更加独立实现公正。中国司法改革独立与社会进程分不开。我觉得,公共舆论是根本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作者:洪沙

责编: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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