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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道与杨振宁的“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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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两人是否还有其他领域如临近的核物理领域的合作,特别是那22篇中是否包括核物理或其他领域,我不清楚,也不敢兴趣,你想弄明白请自己调查。 ...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09:35


看了你这句话我感到很奇怪,你认为,方舟子应该调查清楚了再说话,可是你在质疑方舟子数据的时候不是也没有调查清楚就发言? 要求别人的为什么自己做不到?是不是你自己拥有某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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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惯例就是惯例,不涉及感情,没有所谓的有没有机会,业内人士或懂行的自然会或者能弄明白是谁做的主要工作。杨的要求我认为或许谈不上过分,但不合理是肯定的。...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09:35



合惯例不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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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12-28 15:34 编辑

刚才搜索了一下李政道与别人合作时“不合惯例”的三篇文章,似乎都是粒子物理方面的文章。其中的两篇摘要是
It is shown that for the meson-nucleon scattering processes an intermediate-coupling method can be applied which joins smoothly the results obtained from the weak- and strong-coupling limits. The method is illustrated by a detailed study of the charged scalar meson field with fixed nucleon.

It is shown that the pseudopotential method can be used for an explicit calculation of the first few terms in an expansion in power of (ρa3)1/2 of the eigenvalu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eigenfunctions of a system of Bose particles with hard-sphere interaction. The low-temperature properties of the system are discussed.

第三篇文章的摘要没有找到,但是看了很多引用这篇文章的文章标题,好像都是粒子物理的文章。

我对这方面的东西不太懂,也许判断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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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12-28 15:35 编辑

看了一下,杨振宁“破例”而让李政道不高兴的那篇文章的标题是:
Statistical theory of equations of state and phase transitions. I. Theory of condensation

我不知道这算不算粒子物理领域。另外,根据我的记忆,在杨振宁的文章中说过,两人开始合作时,并不在粒子物理领域,后来才进入粒子物理领域。所以,这篇文章或许与粒子物理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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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在arXiv中搜索 “we think" 的结果,正文中的不算,单是在摘要中就有230篇被命中,而摘要中使用这样的言词往往描述的是文章的结论。这足以说明,在科技文章中完全可以使用“我想”、“我认为”这样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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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拉斯维加斯 BuyVM
我跟你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这曾经跟你说过了。
在讨论问题或者写正式论文的时候,应该多用“我认为 ...
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3:38


为什么你总喜欢将很简单的问题弄的这么复杂呢?而且喜欢片面理解别人的意思顾左右而言他呢?

我说的是不能单纯靠我认为或应该是之类的下判断,这个是针对事实明确的,或者当前完全有能力调查清楚的。前面你的我认为应该是之类的,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你有能力去调查清楚的事,就像你43L所做的,但你什么也没做,所以我才反对你那么说。

对那些当前还难以调查清楚的事,单纯用我认为甚至我猜测等等语言当然没问题。

我主要在说治学态度,而你却主要在说语言习惯,

我在21L指出了3点,告诉你你的9L所得到的结论根本不可靠,或者说证据根本不完整,是否能得到你9L的结论,需要你根据我给出的3点去查证,你完全不去查证就给出了后面的我认为等,我反对的是你有能力去查证却不去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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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拉斯维加斯 BuyVM
看了你这句话我感到很奇怪,你认为,方舟子应该调查清楚了再说话,可是你在质疑方舟子数据的时候不是也没有调查清楚就发言? 要求别人的为什么自己做不到?是不是你自己拥有某种特权?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3:54


要反对某一个观点,严谨的治学态度应该是或者至少应该包括:
1、对要反对的观点非常清楚;
2、对自己要反对这个观点所需要的知识、方法掌握的很好;
3、对所需要的证据很清楚,或者能够调查的很清楚。

方舟子的意思很清楚:李用国际惯例替自己辩护,方认为李说的国际惯例站不住脚,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拿出了一些证据。

而我反对的是:主要是方舟子的结论(不存在李所说的国际惯例),以及方舟子得出自己观点所依据的证据获得。

我反对的基础包括:
1、李所说的国际惯例确实存在,这个我作为理论物理的半业内人士,我很清楚这个惯例的存在(只要读过理论物理放心的研究生,对这个惯例不了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和老师、同学平时聊天从没涉及过这个话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另外,我给出的邢志忠的博文也很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2、我知道这个惯例主要在理论物理领域存在,其他物理学分支一般没有这种惯例。而方在调查证据时根本没有考虑文章领域问题,所以我说他得出结论的途径不充分。

上述两点我非常清楚。

而方舟子:
3、他根本不清楚理论物理领域这个惯例的问题,他的文章很清楚的反应了这一点;
4、他根本不清楚这个惯例和具体学术领域有关,否则他根本不会仅仅给出文章署名列表而不考虑文章所述领域(8L)。

基于上述4点,我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质疑方舟子的观点,质疑你9L的观点。

而我在发21L时没有去调查是因为我要表述的观点根本不需要后面几楼在你的要求下我调查的,以及我说方舟子以及你应该调查的。调查这些东西是为了支持你和方舟子的观点,不是为了支持我的观点。

我对方舟子没有任何成见,我甚至很喜欢方舟子,我只是对事论事:在这一件事上,方舟子做的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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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拉斯维加斯 BuyVM
合惯例不一定合理。
愚石 发表于 2010-12-28 14:07


你这是在抬杠,或者可以说是在制造佯谬。理由,我懒的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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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9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而方舟子:
3、他根本不清楚理论物理领域这个惯例的问题,他的文章很清楚的反应了这一点;
4、他根本不清楚这个惯例和具体学术领域有关,否则他根本不会仅仅给出文章署名列表而不考虑文章所述领域(8L)。

基于上述4点,我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质疑方舟子的观点,质疑你9L的观点。

而我在发21L时没有去调查是因为我要表述的观点根本不需要后面几楼在你的要求下我调查的,以及我说方舟子以及你应该调查的。调查这些东西是为了支持你和方舟子的观点,不是为了支持我的观点。

我对方舟子没有任何成见,我甚至很喜欢方舟子,我只是对事论事:在这一件事上,方舟子做的不够。...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0


其实,我喜欢方舟子的文章,正是感到他是说话非常严谨的人。当然,再严谨的人说话多了也有出错的时候。实际上,我一直等着方舟子出错一次。更希望他的这两篇言论能成为他的第一次较大的错误。如果你能下一点功夫,把他的这次错误给证实了,将会是一个有轰动效应的话题。可惜,在我查了一些资料以后发现,他的言论还是有道理的,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在情理之中。

你说仅仅在粒子物理领域才有那个惯例,因此就说,方舟子犯了错误。可是,在我看到的资料里边,比如李政道传记作者季承在谈到这一点时只是说,按照排名惯例如何如何,并没有特指粒子物理。方舟子不知道这一点(我也是看到你的发言才知道的,因此感谢你的发言),调查了相关杂志的排名情况后给了出结论。虽说不准确,但也做到了常人不能做到的地步。如果他不写这篇文章,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一点。从这方面讲,方舟子的错误反倒是有益的。

如果李政道提到署名惯例的时候并没有限定“粒子物理”这个领域。就不能怪方舟子。根据我的调查,李政道大概不会给出“粒子物理”这个限定。因为他和杨振宁“破例”的那篇就属于统计力学,而不是粒子物理。如果他限定了“粒子物理”,他们合作中有11篇统计力学方面的文章,除了第一篇,再也没有给杨振宁占第一的机会,实在是有些不合情理。

11篇统计力学合作是杨振宁给出的数据,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n/cul/news/2010/03-19/2178768.shtml  如果P版对此有异议,不妨用证据驳倒杨振宁。

现在,你要想完全推翻方舟子的观点,还需要努力两下:第一,你要证明李政道的三篇破例文章都不属于粒子物理,第二,你要证明李、杨合作的23篇都属于粒子物理。如果你做不到这两点,方舟子的文章就是很有价值的(尽管有瑕疵)。

看过你的一些发言以后,感觉到你的一个明显的倾向:调查不彻底就不要发言,有瑕疵的文章是不能接受的。这一点,你自己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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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一个有趣的现象。

在21楼,P版说“在理论物理领域,或者说至少在粒子物理领域,确实有按姓氏首字母英语字母表排序的国际惯例。”  这说明,当时,你也还没有确切知道该惯例到底是限定在“理论物理”还是“粒子物理”领域。但是这并不妨碍你说出“个人认为方舟子的这个根本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可是当我在25楼说了“我认为,按字母顺序排名,可能是一个弱惯例,而不是个强惯例。并且这个惯例可能主要是用在作者很多的情况”以后,因为使用了“我认为...”,就被你教导一番。

为什么你可以使用“个人认为...”、我就不能使用“我认为...”. 更何况我还使用了“可能”这样的字眼来弱化观点,而你用“根本”这样的字眼来强化观点。到底是谁说话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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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方舟子的意思很清楚:李用国际惯例替自己辩护,方认为李说的国际惯例站不住脚,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拿出了一些证据。

而我反对的是:主要是方舟子的结论(不存在李所说的国际惯例),以及方舟子得出自己观点所依据的证据获得。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0


方舟子的结论不在于“不存在李所说的国际惯例”,而在于:或者惯例不存在,即使存在,李也没有遵守这个惯例。

因为方舟子的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在物理学界,当时(以及现在)有很多人在发表论文时,署名按姓氏英文首字母的顺序排列(这一点和生物学界很不一样),但是也有很多人并没有这么做。李政道自己在当时和他人合作写论文时,就几次违反他所谓的“国际惯例”,让自己成为第一作者:”

这说明,方舟子已经注意到了这个惯例,但不承认所有的人都遵守这个惯例。方舟子认为李政道只是对自己有利时才遵守惯例。方舟子首先列出的就是李政道“破例”的三篇。尽管方舟子后来也曾企图证明不存在这个惯例,但是他的论证并非仅仅依赖于这个惯例的存在性,而还在于李政道自己是否遵守了这个惯例。

如果你能证明“李政道的破例不属于粒子物理领域”同时还要证明“两人合作的23篇都是粒子物理领域”。否则,方舟子的最终结论(李的辩护不合理)就很有价值。

另外,方舟子指出“可见在当时,在Physical Review上,不存在李政道所说的“按作者姓氏首字母的顺序排列”这一“国际惯例””,由此可见,方舟子已经把“不存在惯例”限制在“当时的Physical Review上”,足见方舟子说话的严谨性。我认为方舟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经做得相当好了,尽管仍有瑕疵。在这一点上,足以成为我的榜样,也许你认为你做得比他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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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12-29 11:03 编辑
我反对的基础包括:
1、李所说的国际惯例确实存在,这个我作为理论物理的半业内人士,我很清楚这个惯例的存在(只要读过理论物理放心的研究生,对这个惯例不了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和老师、同学平时聊天从没涉及过这个话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另外,我给出的邢志忠的博文也很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2、我知道这个惯例主要在理论物理领域存在,其他物理学分支一般没有这种惯例。而方在调查证据时根本没有考虑文章领域问题,所以我说他得出结论的途径不充分。

上述两点我非常清楚。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0


在我看来,尽管你使用了“上述两点我非常清楚”,但是你并不清楚这个惯例的准确领域是粒子物理还是理论物理。
你要是确定为理论物理领域,你敢说李政道的三篇和别人的16篇破例文章都不在该领域?
你要是确定为粒子物理领域,你敢说两人合作的23篇都在该领域?

我给你的建议是,少说断言,多说“可能”。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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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bird 发表于 2010-12-2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再次证明  人非圆人  圣人也有错  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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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1734 发表于 2010-12-2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联通
物理学家啥的,专业上取得的成就和人品没有关系,,,牛顿打压莱布尼茨,,,居里夫人人称波兰荡妇,,,霍金还活着,不说啥了,身残志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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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2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12-29 20:39 编辑
而方舟子:
3、他根本不清楚理论物理领域这个惯例的问题,他的文章很清楚的反应了这一点;
4、他根本不清楚这个惯例和具体学术领域有关,否则他根本不会仅仅给出文章署名列表而不考虑文章所述领域(8L)。

基于上述4点,我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质疑方舟子的观点,质疑你9L的观点。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8 20:20



偶然间又发现了方舟子的第三篇相关文章,它发表在一年之前。在这篇文章中,已经反驳了邢志忠的观点。其中有的论点和论据与我前面说的相同。但是他又提出了其它有力观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0gwue.html

三说杨振宁和李政道的论文署名之争
方舟子
我写了两篇有关杨振宁和李政道的论文署名之争的文章,一些物理学界人士很不以为然,认为我太外。我不知道这件事如何扯得上外不外行,本来只要根据基本事实人人都可得出结论,并不需要用到物理专业知识。这些反对意见大致有三: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李政道传》又不是李政道自传,是季承写的,据季承说其写作自始至终和李政道没有关系,因此书中观点不能代表李政道。《李政道传》其他部分如何我不知道,但是有关杨振宁和李政道的论文署名之争的部分,却完全代表了李政道的观点,与李政道本人此前的说法完全相符。《李政道答〈科学时报〉记者杨虚杰问》(收入《宇称不守恒发现之争论解谜:李政道答〈科学时报〉记者杨虚杰问及有关资料》,季承、柳怀祖、腾丽编,甘肃科学技术出版2004年04月第1版)中,李政道对此事是这么说的:

  “1951年我和杨振宁都在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工作,合写了两篇统计力学的文章,对相变现象做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带头的第一篇论文有两个定理,主要是我证明的。我们完成这篇论文之后,杨振宁要求如果我不在意的话能不能把他的名字放在我的前面,因为他比我大四岁。我对他的要求很觉吃惊,因为这并不是一般物理学界合作的习惯。习惯的排名次序是按合作者姓氏英文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来排列。但由于事出突然,当时虽感到很窘,但勉强答应了。稍后,我看了文献,察觉这样做是不对的。当我们写第二篇论文时,我把一些文献给他看,以说明年岁大并不是排名的考虑因素。而且,我又解释,第一篇文章里的两个定理,主要是我证明的,可是我的名字却排在了后面。这样,杨振宁被我说服,同意我的意见,于是第二篇论文名字的排列次序便倒过来了,虽然在第二篇论文中只有一个定理,而其最后主要的一步是杨振宁想出来的。1952年,《物理评论》上刊登了这两篇论文,其署名次序出现了与惯例不同的情况:……”
  《李政道传》只是重复了李政道本人说过的观点,并非季承的独创。由李政道的自述也可知,他其实比杨振宁更在乎排名,为此还找了一些文献向杨证明。如果杨真计较的话,也完全可以找一些文献证明岁数大是排名的考虑因素,这种情形在他们投稿的《物理评论》上有的是。
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  
  第二种反对意见是,物理学界的“惯例”是只有当合作者的贡献相等时,作者署名才按姓氏字母排序,不如此排序就意味着贡献不相等。但是这并不是李政道所说的“惯例”。从上引李政道的话可知,李政道认为的“惯例”是不管合作者的贡献大小如何,都应该按合作者姓氏英文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来排列。事实上,李政道本人并不认为他和杨振宁的贡献相等,而是认为第一篇主要是他做的,第二篇主要是杨做的。杨、李合作的23篇论文,能说每一篇两人的贡献都均等吗?在只有两个作者时,别人又如何知道是按字母顺序排的,还是按贡献大小排的(只不过贡献大的作者碰巧字母顺序也在前)?

  第三种反对意见以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百人计划”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邢志忠为代表。他在科学网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粒子物理学界与核物理学界的论文署名国际惯例》,我先把它全文引用如下,再做反驳:


  李先生与杨先生论文署名之争连日来旧话重提, 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看到有转载方舟子先生对此所做的统计和评论, 感觉有必要在此说一下基本粒子物理学界与核物理学界的论文署名国际惯例.
  
  在高能物理学界, 即基本粒子物理学界, 国际惯例是按作者的姓氏字母顺序署名, 不记作者的贡献大小. 我老人家的姓氏是Xing, 所以特别吃亏. 好在我年轻的时候喜欢单干, 一个人发文章, 没有排名顺序的烦恼. 界内的重量级人物, 如大名鼎鼎的Weinberg和Witten, 与人合作时名字也不得不排后面. 他们单独发表的文章, 好多都是流芳千古之作, 所以不怕不被承认. 一般说来, 我们不讲究第一作者.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例外, 比如有的导师高风亮节, 愿意把学生后辈的名字放到前面. 但是总体而言, 高能物理学界是十分尊重按字母顺序排名的国际惯例的.

  和高能物理学界形同姐妹的核物理学界, 对这个国际惯例恰好不是特别在意. 无论中外, 核物理学界的作者发表文章, 有些讲究按贡献大小排名, 有些讲究按字母顺序排名. 两者的比例, 大概在50%对50%, 误差可能20%或者30%. 但是在高能物理学界, 按字母顺序排名的比例高到90%以上.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
  方舟子先生所检索的那一期杂志中, 很多文章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 所以不按字母顺序排名的话, 不足为怪.
  李先生和杨先生本质上属于基本粒子物理学界, 所以他们的合作文章署名按字母顺序排列, 实属正常. 也许有人会说, 当年的基本粒子物理学与核物理学的关系紧密, 宇称不守恒的工作和两个学科都密不可分, 岂能只套用前者的国际惯例? 这个嘛, 一定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所以排名这个问题, 有时候比较敏感, 弄不好真伤感情.

  至于高能实验物理学的文章, 一个国际合作组动辄上百人, 不按字母顺序排名, 还真不好办. 大型强子对撞机恐怕上千人, 不能一篇文章署上一千个人的名字吧? 这事好几年前就有人操心了, 最终如何解决排名与贡献等问题, 大家拭目以待.
  有惯例总比没惯例好, 只要它比较合理并且获得尊重. 我老人家名字排在后面也罢, 起码省心呀!  

 -------   

      邢研究员的这番“专业见解”,多处与事实不符。   
  一、从上引李政道的话可知,李政道说的惯例是“一般物理学界合作的习惯”,并非如邢研究员所说的特指基本粒子物理学界。
  二、杨、李引起署名争议的论文是统计力学的论文,研究的是相变现象,并不是邢研究员说的基本粒子物理学,并不适用基本粒子物理学界的惯例。
  三、我所检索的那一期《物理评论》不按字母顺序排名的文章,涵盖了物理学各个领域,并非“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
  四、基本粒子物理学界“界内的重量级人物, 如大名鼎鼎的Weinberg和Witten”,并非如邢研究员所说,“与人合作时名字也不得不排后面”。Weinberg和Witten早年发表的论文,都有违反“惯例”把自己放前面的,例如:
  S. Weinberg, S. B. Treiman. Electromagnetic Corrections to Isotopic Spin Conservation. Phys. Rev. 116, 465-468 (1959)
  E. Witten, D. Olive. Supersymmetry algebras that include topological charges. Phys. Lett. B, 78, 97-101 (1978)
  E. Witten, J. Bagger. Quantization of Newton's constant in certain supergravity theories.  Phys. Lett. B, 115, 202-206 (1982)
  还有一篇Weinberg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虽然Weinberg放在最后,但其他人并没有按姓氏字母排序:
   S. Okubo, R. E. Marshak, E. C. G. Sudarshan, W. B. Teutsch, S. Weinberg. Interaction Current in Strangeness-Violating Decays. Phys. Rev. 112, 665-668 (1958)   
     可见即使是基本粒子物理学界的重量级人物,也并非都遵循邢研究员所说的“署名国际惯例”。
  邢研究员把基本粒子物理学界有此惯例的原因归为“一个国际合作组动辄上百人, 不按字母顺序排名, 还真不好办”,但是一则这个原因不适用于只有两、三个作者的情形,二则即使有上百个作者,也不是非按字母顺序排名不可的。例如2001年分别发表在Science和Nature上的两篇关于人类基因组序列的论文,都各有200多个作者,但都没有完全按字母顺序排名,第一作者分别是项目负责人J.C. Venter和E.S. Lander。
  在整个事件争论中,反应出的某些中国学者的治学态度,其实也一样值得注意,不管这些学者有着怎样的专业和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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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回复 49# 愚石

好吧,我承认我发言确实不严谨。懒的打字表达完整的想法,以至于越说越乱。

1、我质疑的主要是方舟子的第2篇文章,也即这里的8L。质疑的内容47L说的应该很清楚了。

2、我确实不清楚这个惯例除了粒子物理(包括量子场论、高能物理,这三个词不严格区分基本上是一码事)还涉及到具体哪些领域,包括理论物理中具体的领域如统计物理。也正因为不清楚,21L才会那么写。不过,这不影响我的结论或质疑:方的第二篇得到结论说不存在所谓的惯例,而且完全没有考虑具体领域。既然至少在粒子物理领域确实存在这个惯例,而且是很强的一个惯例(我发21L时就100%确定这一点),那么方第二篇文章就不可靠。方在那里用的是很明确的语言,反驳明确的观点只需找到一个反例就够了。我提到了理论物理方面等比较模糊的语言,只是因为我印象中这个惯例的范围包含了整个理论物理的纯理论(区别于应用理论)研究领域,这时就包含了统计物理领域。

3、李为什么会那么说(方第一篇质疑的),我不知道,也不太关心。方第一篇(7L)所列3篇如果你43L给出的内容无误的话,至少有一篇(43L的下面一个,上面的应该属于核物理)应该属于粒子物理领域(没看到完整文章我没办法做准确判断)。邢志忠老师的博文我相信也是主要针对第二篇的,那里并没有提到第一篇的内容。或者说,我并不关心李杨之争,这是悬案,说不清楚。

4、对我的质疑用另一种说法:方在第二篇的批评批错了方向,他用这一篇作为继自己第一篇之后对李关于惯例问题说法的进一步质疑,根本没有任何杀伤力。方要质疑李没有遵守这个惯例,应该基于自己的第一篇继续深入,用第二篇的东西走错了方向。我相信方会尽力做到严谨,不过,如果走错了方向,再快的马再好的马夫也没用。

5、“在物理学界,当时(以及现在)有很多人在发表论文时,署名按姓氏英文首字母的顺序排列(这一点和生物学界很不一样),但是也有很多人并没有这么做。”
物理学是个很大的概念,理论物理只是其中非常小的一个分支,从研究人员、文章数量两个指标考虑占的比例应该都不会超过5%。方的这句话根本没有错,但李杨二人恰恰是其中很特殊的5%,存在着那一个惯例。

总而言之,方舟子第二篇文章:
1、结论是不存在所谓的惯例。(不对,至少在粒子物理领域存在所谓的惯例。)
2、调查同期期刊中的文章,只检查了下作者排名是否是按照字母顺序的支持自己的结论。(不恰当,必须考虑具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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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回复 55# 愚石

刚发完竟然又有新的了。

同样,对其他的我不关心,只说后面的四点。

一、二:《李传》中为什么那么说以及那里说的是否准确反映了当时的事实,我不关心。我只用邢志忠老师的原话回答:“李先生和杨先生本质上属于基本粒子物理学界, 所以他们的合作文章署名按字母顺序排列, 实属正常. 也许有人会说, 当年的基本粒子物理学与核物理学的关系紧密, 宇称不守恒的工作和两个学科都密不可分, 岂能只套用前者的国际惯例? 这个嘛, 一定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所以排名这个问题, 有时候比较敏感, 弄不好真伤感情.”
以及稍加修改的版本:李先生和杨先生本质上属于基本粒子物理学界, 所以他们的合作文章署名按字母顺序排列, 实属正常. 也许有人会说, 他们发的统计物理的文章岂能只套用粒子物理的国际惯例? 这个嘛, 一定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所以排名这个问题, 有时候比较敏感, 弄不好真伤感情

三:邢志忠老师为什么拿核物理来举例我不清楚,或许是因为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比较接近,特别是当时。这个的回答同样是邢老师的原话:“很多文章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我不明白严谨的方为什么要漏掉前面四个很重要的限定词?

四:邢老师也说了,惯例不是法律,你偏要不遵守也没人管得着。也就是说,有例外,但不多,少于10%。
你可以去搜Weinberg和Witten与别人合作的文章,肯定会发现绝大多数遵守惯例。下面的链接就可以找到很多,你虽然不能下载文章,但搜索看看作者没问题。
http://publish.aps.org/search/

这里方只找出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其他的视若无睹,似乎是:在整个事件争论中,反应出的方舟子的治学态度,其实也一样值得注意,不管方舟子有怎样的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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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30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12-30 08:05 编辑
三:邢志忠老师为什么拿核物理来举例我不清楚,或许是因为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比较接近,特别是当时。这个的回答同样是邢老师的原话:“很多文章恰好是核物理方面的”。我不明白严谨的方为什么要漏掉前面四个很重要的限定词?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9 22:02


邢志忠用“很多文章...”这表明了说话严谨。而方舟子的论述则瞄准了剩余的小部分,因为李政道以及邢志忠提到的大名鼎鼎的人物都进入了这小部分。因此就不需要提及四个很重要的限定词了,能够证明他自己的观点就足够了。惯例是不是存在,是强惯例还是弱惯例,固然要看遵守人的比例,但在方舟子论述的事情上,李政道自己是否遵守这个惯例更有说服力。

在第二篇,方舟子没有提到具体领域就下结论,这在你看来不严谨,但是李政道自己没有说出具体领域,他也不能说出具体领域(否则自己就破例了),方舟子自然要按照李政道给出的范围来论证。你和别人可以说方舟子的方向错了,偏巧李政道不敢说。如果李政道的书中已经限定了粒子物理领域,方舟子的第二篇肯定属于不严谨。但是李政道自己没有严格限定,方舟子就算错了,也属于情有可原,算不上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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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3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总而言之,方舟子第二篇文章:
1、结论是不存在所谓的惯例。(不对,至少在粒子物理领域存在所谓的惯例。)
2、调查同期期刊中的文章,只检查了下作者排名是否是按照字母顺序的支持自己的结论。(不恰当,必须考虑具体领域。)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9 21:21


方舟子的结论不是“不存在所谓的惯例” 而是“在当时的Physical Review上,不存在那个惯例”。方舟子想反驳李政道,当然是要根据李政道的言论找材料,而李政道给出的范围是清楚的“物理学界”,在这种背景下,方舟子的方法是严谨的,结论也是正确的。
不考虑背景,就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严谨。当然,严谨的人也可能发生错误。比如在地心说年代里给星体加本论的人们,不能说不严谨,但是都错了。我们不能笑话或指责他们的错误。对方舟子也是如此。更何况方舟子的大结论(李的辩解不合理)还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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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12-3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四:邢老师也说了,惯例不是法律,你偏要不遵守也没人管得着。也就是说,有例外,但不多,少于10%。
你可以去搜Weinberg和Witten与别人合作的文章,肯定会发现绝大多数遵守惯例。下面的链接就可以找到很多,你虽然不能下载文章,但搜索看看作者没问题。
http://publish.aps.org/search/

这里方只找出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其他的视若无睹,似乎是:在整个事件争论中,反应出的方舟子的治学态度,其实也一样值得注意,不管方舟子有怎样的声望 ...
positron 发表于 2010-12-29 22:02



方舟子论述的最后目的是:李政道自己不能遵守的惯例,为什么要求杨振宁遵守?所以,你和邢志忠所说的大多数就失去了意义。

也可能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遵守惯例,遇到至关重要的情况时才不遵守,否则,李政道、Weinberg和Witten这些大牛为什么要偶尔破例呢,你能给个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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