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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销售帖子请在3日内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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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发表于 2004-4-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市 联通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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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以前发布之违反规定之贴在3日内必须按新规定交纳费用!!
 楼主| 315 发表于 2004-4-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市 联通信息港
近来发现有同好在论坛上未经许可发表商业性销售广告。
特此通知。
个人转让自己的二手器材不在此类。
SKYEYE 发表于 2004-4-1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济南市 联通
悄悄话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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