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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能否用法律来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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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5-7-9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天津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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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来聊聊“见死不救”,“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话题,如今大家一提起“见死不救”好像就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并且中国自古以来崇尚佛教,佛家里有一句话就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是随着现在越来越多“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大家都在拷问,这是怎么了,见义勇为去哪儿了?

  我们旅游卫视联合了央视资讯,利用e-panel 互动平台,做了个小小的调查。

如果是您遇到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您需要别人见义勇为吗?
单选题 回答数 回答比率
需要 107 97%
不需要,自己能解决 2 2%
随便,息事宁人就好 1 1%
回答人数 110    

  数据分析:当我们遇到人身、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97%的人“需要”见义勇为。

您对见义勇为持怎样态度?
单选题 回答数 回答比率
坚决支持 68 62%
比较支持 38 35%
坚决反对 0 0.00%
不太支持 0 0.00%
不好说 4 3%
回答人数 110    

  数据分析:调查显示:62%的人“坚决支持”见义勇为。既然有97%的人“需要”见义勇为,也有一半以上的人坚决支持见义勇为,可事实上见义勇为好像成了特别奢侈的一件事情,而见死不救倒屡见不鲜。

  解释一下什么是“见死不救”?“见死不救”就是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近期“见死不救”新闻事件

  事件一:17岁女孩被水卷走 看客围观无人施救
  2004年09月26号下午3时30分左右,一名17岁的女孩不幸掉进都江堰,尽了有人进行全力营救,但由于周围大量看客的阻挡,还是只有眼睁睁地看着那个女孩被河水卷走。但随后发生的一件事让参与救援的人心情更加沉重———某店铺老板找到营救人员,要他们赔扔进河中的凳子!被居民们一顿怒斥之后,这个老板才灰溜溜地躲开了。

  事件二:小偷闹市行凶杀死被盗人 众人冷漠小偷逃离
  2004年09月15号早上,成都市营门口立交桥下五里墩菜市发生一起惊心动魄的命案:一中年男子买菜时遭遇小偷,当他逮住小偷不放时,不料对方突然抽出匕首凶狠地将他刺倒,中年男子当场气绝身亡。小偷在众人冷漠的目光中逃之夭夭……

  事件三:产妇无钱急救车拒施援手 医生冷漠使女婴惨死
  2004年4月4号在云南昆明以买蔬菜为生的赵凤英难产,丈夫罗甫全拨打了云南新华医院的急救电话,不料,当救护车上的两名30多岁的女医生下车为产妇做了简单检查后,竟然开始和罗甫全讨价还价,当得知夫妇俩只有300多元时,其中一名医生突然说:“几百块钱够什么用,起码要3000元!”
  罗甫全哀求医生将妻子拉到医院,他再想办法筹钱,但遭到了断然拒绝。两名医生不由分说,跳上车指挥急救车掉头就走,最后赵凤英腹中女婴因为耽搁时间太久终于窒息死亡。产妇由于子宫破裂、大量出血,后来经过云南省红会医院紧急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妊娠的子宫因损伤严重不得不切除,丧失了生育能力。

  针对“见死不救”屡屡发生这一事件,我们旅游卫视联合了央视资讯,利用e-panel 互动平台,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
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积极救助,就是见义勇为。
您是怎样看待见义勇为的?
多选题 回答数 回答比率
中华民族积淀数千年的优秀传统之一,应大力提倡 70 64%
应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成本,避免施害者报复见义勇为者的可能性 69 63%
增加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收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70 64%
要分清“不为”和“不能”,避免冲动蛮干 67 61%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已经不宜再提倡 2 2%
回答人数 110    

  数据分析:64%的人认为“中华民族积淀数千年的优秀传统之一,应大力提倡”和“增加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收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并有63%和61%的人认为“应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成本,避免施害者报复见义勇为者的可能性”和“要分清“不为”和“不能”,避免冲动蛮干”。

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您又是怎样看的?(可多选)
多选题 回答数 回答比率
是现行的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民间的道德体系不能很好结合的结果 71 65%
国家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37 34%
社会舆论没有很好的引导人民群众“见义勇为” 48 44%
国家的法制道德建设不完善,应当增加见死不救罪、用法律惩治冷漠 40 36%
个人的“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则是犯罪问题 77 70.00%
是一种道德腐败 47 43%
现在人心冷漠,担心流血又流泪 53 48%
回答人数 110    

  数据分析:可以看,70%的人认为“个人的“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则是犯罪问题”;另有65%的人认为见死不救“是现行的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民间的道德体系不能很好结合的结果”。

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那现在我们就电话接通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的电话。请他来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电话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62355931(家)86612196(小灵通) 13701129646

  提问1:您对我国人大想要提名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怎么看待?

  回答大意:不可能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以及原因。

  提问2:您对现在“见死不救”屡屡发生怎么看待?能靠立法进行制约吗?

  回答大意:见死不救是道德范畴,个人认为不可能靠立法制约。

“见死不救罪”不能承受之重

  对于见义不勇为和见危不救,许多人认为老百姓的精神麻木问题,甚至搬出了鲁迅笔下的人物借以引证。其实,在法制社会,在社会保障不足情况下,要求那些平常的老百姓守住道德底线,甚至挺身而出,做出惊天动地的事来呢,是不是也太苛刻了?

  有网友说:不要怪他们冷漠,是社会的福利制度不够,君不见,多少救人英雄在负伤后,无钱医治,最后只有终身残废,还有多少位见义勇为的青年,在救过别人之后,谁来救他们呢?如果中国有一个完善的福利体制,我会说,每个人都会挺身而出。

  还有网友针对如今见死不救屡屡发生,建议成立个人道德监督机制,就是把个人道德、诚信等记入个人档案。给予见义勇为者以“实惠”的奖励,如发一张能在国家投入范围内的地方可以优惠,如教育、车票等。而不单是口号式的“学习某某某”,整得人家一辈子只能事事按所谓“楷模”的规范行事!毕竟大多都是普通人,而整个社会道德的提高只能靠大多数普通人!

  其实我相信大多数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威胁时,会想到去帮助他,现在问题的核心在于,你是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方式去帮助?我个人觉得是应该采取一个比较科学和理性的帮助方式,比如犯罪分子比较多,比较凶残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记住犯罪分子的容貌、特征等,以协助民警的追捕。我们本期的最后一个数据调查的问题是:

您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威胁时,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单选题 回答数 回答比率
在自己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报警 71 65%
马上挺身而出 6 5%
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报警 21 19.0%
召集周围的人群策群力 11 10.00%
事不关己,袖手旁观 0 0.00%
不好说 1 1%
回答人数 110    

  可以看出,65%的被调查者首先想到的是“在自己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报警。

结束语:

  见死不救现象牵涉到的方面很多,比如说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相关公职人员义务的明确,社会救护体系的高效化,行业自律的完善,对普通公民义举的相应的社会奖励基金等,这一切,都得需要加以发展完善。

(旅游卫视编辑报道)
生活精彩在于想象力丰富和善于调整心态。幸福来自于深切感触、简单享受、自由思考以及被需要    ——地球历公元2006年2月10日上午11:55分。by  meteor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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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熄, 观星不止!
冷看星空2 发表于 2005-7-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闪客网吧
这世道啊!
天工开物 发表于 2005-7-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南平市 电信
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arrow: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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