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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试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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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猫子 发表于 2007-4-2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西–忻州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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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纯属恶搞!

转自:http://bt.daqi.com/article/127675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



jy02819746 发表于 2007-4-2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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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yzd1 发表于 2007-4-2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电信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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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楹 发表于 2007-4-2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滨海新区 联通
汗~~~但是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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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星图 发表于 2007-4-2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教育网/教育网直通车
《飞碟探索》。。。。我还《秘境追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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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中韵律 发表于 2007-4-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电信
晕,动物世界?这样才伤人了吧,应该是世界十一大奇观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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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心疯猫 发表于 2007-4-2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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