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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工程事件的社会参与层面简析和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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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眼观音 发表于 2007-12-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柳城县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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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群体为谋求某种特定共同利益的行为,其操作必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也就必然需要对资源的使用、直接参与的人员作有组织的调配和管理,以使一切相关的活动尽可能都为实现所期望的结果而高效地进行。显然,将会形成一个基于其社会背景的、庞大复杂的任务执行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所必须使用和指挥的人力物力的规模非常庞大,系统工程问题自然产生,操作进程中各个阶段性的结果就成为工程参与者关注的监控对象——为实现预定目标对系统状态进行优化、防止各方面因素的联合作用趋向于导致任务的失败。这就是系统工程中人应当着重考虑的情况。
    然后,由于这类事件属于社会群体的宏观行为之一,其过程和结果必然客观地表征该社会群体的某种特征,是其行为模式和能力水平的一种体现,实际具有某种可以被社会中的成员用作工具标识其行为能力优劣程度的价值,并且此价值经常被利用,也经常有意无意中被预定为事件发生发展需要创造出来的目标之一,为(或者巧合地恰好可以为)希望利用者提供进行“此事是有我之众所为、亦现我之高下”活动的社交素材,于是自有以其相关价值投入社交荣辱战斗的诉求的成员,必然不参与操作也参与各进程结果评价的广义“工程验收”活动,尽管也许其中部分成员本无求取工程参与者关注结果(特指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收益等非自然规律认知和生存发展资源获取的方面)的兴趣,或者工程预定目的与社交荣辱判据价值两方面都自己决定谋求(注: 此多有涉及基于自我参与动机自作事件定性而存在工程任务增加的诉求,须与工程真实计划的目标比对以辨可行否)。
    这样一来,系统工程事件以其必然的本定目标的巨大利益的获取可能,以及必然的可资利用的(也许原计划以忽略方式不管它会不会作为附带结果产生)巨大社交自美价值的获取可能,将直接参与者和除了一切结果都置若罔闻者之外的自认有瓜葛者,都吸引卷入进程结果的直接监控职能目的或者旁观身份的成败优劣评价中。
    剔除工程任务执行者及其社会资源利用效果监督管理职能者的成果验收行为不论,实际不能施加直接影响的旁观者的“验收”行为,就因微观个体试图参与的难以全同的具体动机,而基于不同的相关价值利用目的,表现出只要动机非预先协商约定地恰好吻合就作恰好相同的评价并相互支持各自表达的观点态度、动机恰好不同就相互对抗力求自我观点态度被接受的派系分列现象了,并且因为相关交流的基础只是自我观点的告知和他人观点的可获知,而没有共同的事件结果价值利用诉求(并且受各自社会生活背景和自我发展计划只求适应自我生存目标的影响,不能直接相互影响而妥协趋同),就必然没有达成共识的社交结果(因为局限于口舌的交流而已)。
    另外,这种身在当地而观点超越地理隔阂的远程交流,受不能影响对方实际利益的困阻、得不被对方影响自身实际利益的便利,就有了不改自我观点的机会,和不能使对方屈服的麻烦。但是仅仅语言的交锋,照样习惯追求克服他人的目标,自然多有从观点的证明正伪途径来立己败敌的社交背景适应行为,并且匹配于多崇“人”法以理文斗而蔑视“兽”法无理蛮缠的社交规则发展方向,就逐渐使人向理靠拢,否则即使暂时凭借表明观点和告知反对态度在交流的互相了解阶段引发虚假的“胜负未决打个平手”混战,但进入以观点的逻辑基础(即论据和推理论证逻辑链条展示)为主力部队进行对错强弱决战阶段后,蕴含在结论表象中的理性力量将最终决定各方的真实社交胜负,所以提出观点经常需要作出自我为何如此结论的告白,才能在这种特殊的也经常使人感到大大影响社交形象(因为规则认定能言其理立其论者正确且睿智、力强)的战斗中生存。
    当然,其中也经常有主要依托特殊交流背景的论不可立也无损实际的条件,改钻背景中的理所不钻的漏洞,行游击只表达观点和态度而不阐述推理进行决战,或者使用若干强作勾联如马克吐温竞选州长所遭诋毁的政客式抹污点诡辩工具,以改变事件原属讨论范畴的移位定性推理过程,得用讨论对象别事行为的对应优劣评价为逻辑判据,扯有罪推定链条,以射原讨论范畴中的对方观点,呈现误导性质的虚假“有理”的证伪(当然也有再自作讨论范畴扩大化找讨论对象的行为族谱,假装参与讨论而实际趁乱出拳表达别事观点的逻辑战术,以及其他可以从逻辑学中找到的很多种乱世游击技巧等,诛连九族的伪相关而已);另有事件利用价值及相关评价与参与者具体动机的关系决定其支持或者反对对方某种具体观点态度的问题,等等,于是,这种从整体表面看来貌似约定事件进程和结果评价的讨论背景及证据取舍范围之交流,实际从微观看,具体超级庞杂的关于参与者实际诉求的精细结构,而且各人愿意设定的讨论背景所允许包含或拒绝包含的参考条件,因互不相同而几乎不可找到绝对相同者,即习惯所谓交流平台有差异,在缺乏某种公约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必然会出现理论上无穷多种观点和表述行为了。
    然后,至于如此绝无可能达成一致的交流是否可以允许无限制地进行,就取决于是否共同约定一定的讨论范围,以及推崇的讨论行为及其相关结果之影响在对应事件参与立场上的性质界定和适当控制,具体而论,就是是否只从自然科学角度进行,还是包含若干社会学的成分,或者进行完全无限制的仅仅作为观点告知获知途径的交流,这就需要根据肯定不能满足所有诉求的交流原则来考虑取舍了,各人先注意这个问题再发言和讨论就较为妥当了,也可以在讨论中刮目清耳,乱云飞渡也明了从容矣。
    幸甚至哉,聊以得趣......
avo58725i 发表于 2008-5-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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