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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34 | 查看: 1811| 回复: 2来自: 天津市 联通
http://net.china.com.cn/jbqk/txt/2006-04/19/content_208136.htm

一名网民在网络上发帖称他人为“猪头”,番禺法院近日判令其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0元。

这是番禺法院审结的第一宗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章某是番禺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队长。2004年2月,该小区业主举行游行活动,章某进行劝阻,被拍下照片。而后21世纪满堂红地产网出现了题为“凶悍的猪头保安”的帖子,并附有章某的照片。该论坛网民相继跟帖,其中不乏“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等侮辱性言论。章某为此受到很大压力,他认定发帖人就是该小区住户邹某,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20万元。

章某提供了2003年11月11日“gdda”在网上书写的帖子“我就是gdda!今年七月的照片!”及照片,以及gdda在2004年4月21日发给“神雕小侠”的主题为“通讯录”的邮件,邮件内通讯录上记录了gdda就是邹某,并详细列明邹某的身份资料。章某把这两份打印件作为上诉的证据。邹某矢口否认自己是gdda,对章某提交的打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于是,邹某是否就是网络中的gdda,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为查明案件事实,番禺法院委托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取相关证据。由该处提供的证据,法院初步认定邹某就是网络中的发帖人“gdda”。为进一步确认,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通过查询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邮件系统,找到了“gdda”的联系方式,证实“gdda”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住址与邹某的一模一样。此外还有多项证据表明邹某就是“gdda”的事实。

番禺法院最终判定:邹某在21世纪房产论坛网站上以个人名义向章某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于 2008-10-28 11:39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汗。实在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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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2:57 来自: 江西省赣州市 电信
1W就这样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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