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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版规讨论稿(2010.7.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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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7-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7-4 18:43 编辑


你的观点超出了我的常识,我的常识是:

一种故意的、人为的行为对其他人有害,要么是违法的,要么是不道德的,二者必居其一,绝无例外。既不违法,又符合道德规范的任何行为(除了意外事件)都是有益的或者无害的。这里讨论的民科问题显然不是意外事件。

你要是能够举出反例并给出论证,我会崇拜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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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7-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7-4 18:49 编辑
152楼:
争权力也就罢了,难道还有争义务的吗?
你这个论点真是匪夷所思。
然后你又说出“接受帮助的义务”这样奇怪的话,难道那些回帖“学习了”、“谢谢楼主”的网友们是被逼着看文章的?
我实在看不懂你的回帖,不知道如何找出你的错误。
只能如此回答:连错误都算不上。
关于你引用的我的帖子,那是我自己关于自己的道德观的陈述,和其他人无关。
就像我说:“扶老奶奶过马路是我应该做的”。你非要反驳:“老奶奶凭什么有义务要被你扶着过马路!”
何其荒谬!
至于民科缠住我而我不管,非不愿也,实不能也。跟他们讲不明白,何苦费口舌。
扶老奶奶过马路是我应该做的扶老奶奶过马路是我应该做的
就像是老奶奶口称要我扶着过马路,自己却往楼上走,我能如何?bearcat 发表于 2010-7-4 13:11


我说你争义务,只是说笑话,因此我加了一个
我的意思是:你说的“把正确的知识回馈大众,帮助别人辨识真伪,是学者的神圣义务。”其实你在高抬学者,为学者带光环,而学者并无此义务。学者们只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得起自己的工资,就已经完成了学术上的义务。至于“把正确的知识回馈大众,帮助别人辨识真伪。。。”那最多是个人的兴趣和爱好,愿干就干,不干也行。学者们千万不要把自己当成救世主。

那些回帖“学习了”、“谢谢楼主”的网友们,正是因为对方没有传播知识的义务而为此付出了心血,才跟帖致谢。

扶老奶奶过马路是你应该做的,那是你基于道德,而非基于义务。老奶奶要是不让你扶她(怀疑你乘机偷他的钱包),你也不能强制扶她,更不能训斥他。对对天文知识方面的老奶奶,也是如此。

你说“至于民科缠住我而我不管,非不愿也,实不能也。跟他们讲不明白,何苦费口舌。”可是你又说了“把正确的知识回馈大众,帮助别人辨识真伪,是学者的神圣义务。”既然你作为学者背负有神圣义务,完不成就可以找借口不去履行? 顾此失彼、自相矛盾了吧。  

总之,151楼的观点是,谁也不要自视清高,不要想当救世主,不要随便说自己有某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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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 发表于 2010-7-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中山 电信
有些地方需要修改,比如宇宙的研究绝对需要哲学的介入。就像宇宙大爆炸的奇点,不解释奇点的来源,就以因为那是宇宙还未诞生,所以不解释,本质上逃避和消极的表现,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
俺认为百花齐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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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tai 发表于 2010-7-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华数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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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s 发表于 2010-7-5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弗吉尼亚州–劳登县–阿什本 Verizon_Online有限公司
楼上, 你的太湖东西里面的逻辑是千痊百孔, 就不要和我谈什么"逻辑素质"了. 你去找个严肃些的地质学术杂志, 看哪个会发你的东西(除非那个杂志不在乎自己的名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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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cat 发表于 2010-7-5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科罗拉多州–布鲁姆菲尔德–布卢姆菲尔德 Level3
你的观点超出了我的常识,我的常识是:

一种故意的、人为的行为对其他人有害,要么是违法的,要么是不道 ...
愚石 发表于 2010-7-4 17:58


我可真拿你没办法。
让你去查一下“道德”的定义,你肯定没去查。
就连古文都懒得google一下背景知识和别人的赏析。
你的态度既然这样不认真,怎么能要求我认真讲解?
估计我讲什么你都听不进去,何苦呢。

不过,既然你让我举例子,我还是举一个吧:
旧时代,女孩会被父母要求裹脚,造成终身残疾。但这显然不违法,而且是符合当时的道德的(四德中的妇容)。

回到原来的话题:
民科本人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且他自己做的事情符合他自己的道德观。
但是他的行为对看帖大众有害,所以在论坛上应该被禁止。

只有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结论,才可以向大众推销。
这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而是一个约定。
这个约定的具体形式就应该是版规。

咱俩关于这个话题就讨论到这里吧。
你如果还不理解,就算了,看来我没法给你讲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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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ding 发表于 2010-7-5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重庆 电信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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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7-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7-5 18:06 编辑
不过,既然你让我举例子,我还是举一个吧:
旧时代,女孩会被父母要求裹脚,造成终身残疾。但这显然不违法,而且是符合当时的道德的(四德中的妇容)。


bearcat 发表于 2010-7-5 11:56


你这这种辩论逻辑很特别。首先,你让人回到古代看裹脚是否符合旧道德,然后,你又让人跳回现代,用现在的观点看裹脚是否有害。你为什么不能站在旧时代同时看待两个问题?
在旧时代,裹脚因为符合当时的审美观,所以才符合当时的道德。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孩子不裹脚,它可能找不到好婆家,一辈子受的苦可能远比裹脚受的苦更大。父母逼迫孩子裹脚是为了她将来的更大利益。如果裹脚肯定对孩子不利,父母为什么要折磨自己的孩子?所以说,在当时,女孩子裹脚在长远上是利大于弊的,起码当时为孩子裹脚的家长是这么认为的。

是否合法。是否合道德,是否有害,都要放在同一背景下考虑才可以。对利害的评估也要全面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在古代,你要是走到一个家里,呵斥人家别裹脚,可能人家会认为你是在害人家。 所以,对这类事情,我们应该做的是改变大环境,改变人们的审美观,或者修改法律条文,或者改变道德观。而不是直接去干涉具体的个人的行为。

与裹小脚类似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比如刺青、穿耳孔、穿鼻孔、整容、隆胸、变性手术、穿高跟鞋、宗教信仰甚至竞技体育等等。有的人认为这些都有害,可有的人却喜欢。你能肯定有害吗?

因此,你的论证方法出了问题,你的例子并不支持你的论点,你对我的反驳无效。另外,你说了“只有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结论,才可以向大众推销。”而你的这段发言使用的方法根本就错了,所以你不应该向大众推销,请你自己删除自己的发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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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7-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7-5 13:39 编辑
回到原来的话题:
民科本人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且他自己做的事情符合他自己的道德观。
但是他的行为对看帖大众有害,所以在论坛上应该被禁止。

bearcat 发表于 2010-7-5 11:56


我在这里并不反对禁止民科。我反对的是用口水淹死mk,因为是不是民科并无天然的标准,太湖贴就是一个例子。我主张由版主做主,对他断定的民科给予锁楼、删除或封ID。其他人可以友好地交流,可以不发言,可以通过短信等方式向版主提建议,但是,不可以直接吐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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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10-7-5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10-7-5 13:42 编辑
只有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结论,才可以向大众推销。
这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而是一个约定。

bearcat 发表于 2010-7-5 11:56


在没有经过大家的讨论之前,谁能保证自己的研究方法是正确的?照你的“约定”,咱谁都别发言了。你的发言是不是经过国家鉴定以后,才发表在这里?再说了,就算经过了国家鉴定,能保证不出错吗?
"mk" 能知道自己的方法是错误的?正是因为他已经笃信自己的方法是正确的,才听不进别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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