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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是法律错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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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obs 发表于 2006-12-2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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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7  来源:东方早报

  本月20日发生在成都的“奔驰轿车碾死3岁儿童”事件,再次使得“撞伤不如撞死”成为舆论热点。12月25日发表曹林的文章《“撞伤不如撞死”是法律错觉》,认为“一种人性化规定被人性之恶曲解为‘撞伤不如撞死’,舆论应该谴责那些缺乏法律意识的人,而不应苛求法律。”

  那么,“撞伤不如撞死”真的是法律错觉吗?显然不能这样认为。以北京为例,撞死一个人,赔偿金额最高大概在40万元左右。而撞伤一个人,在法院实际审判中,赔偿上百万的并不少见。可见,将一个人撞成重伤的成本很可能高于撞死一个人的成本,何况其中纠缠的精力与时间,撞伤人的成本就更大了。当然,如果伤情只是十级伤残,赔偿金额只有3.5万元左右,但是在情况紧急时,撞成重伤的概率往往较高,而且在当时谁能预测伤情会是多少级呢?制度的不合理可见一斑。

  “撞伤不如撞死”不但不是法律错觉,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据《法制晚报》报道,一名沈阳的驾驶员说:“我在驾校学习时,教官就直接地告诉我们说,如果发生了事故的话,死者的赔偿金相对比较固定,最起码有个准数。但如果是撞伤了人,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是没个准数的,并且对于伤者的赔偿期限也没个头。因此一旦发生事故,还是撞死人比撞伤了合适”。

  我们当然可以希望用道德的教化和舆论的谴责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人性意识与法律意识,但法律的创设应该是用来防范人性之恶的,因为总是有人不愿听从道德的召唤,而且道德高尚的人也会不时流淌出人性之恶。所以,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就是要让那些道德水平较低的人也能自觉受到约束,让人性之恶不再泛滥。所以,只有制订“撞死不如撞伤”的法律制度,才能避免人们在道德与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选择,才能大大减少将人撞伤再撞死的情形。

  何况,那种撞伤后再撞死的例子毕竟是极端的事情,大多数情形是如深圳一名货车司机所说,“我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撞死对方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这种不主动刹车,谁又能抓住其什么把柄,对其能进行什么样的道德谴责?除了制度在事先对其进行理性约束外,我想不出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让其主动刹车,来防范其人性之恶。
hamas 发表于 2006-12-3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甘肃–兰州–安宁区 电信/益孚网吧
不是撞死赔得太少,而是撞伤赔得太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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