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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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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xie 发表于 2007-7-13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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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解析《劳动合同法》 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向劳动者一边倒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蒋隽 摄影 巢晓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
  
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工作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广州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
 
广州企业界法律界聚焦《劳动合同法》
  
昨天,广东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做了一天“小学生”,津津有味地听我国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详细解析于今年7月1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规定的新动态。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参与了《劳》的起草过程。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州市企业界和法律界首次进行大规模探讨。  劳动者获益
 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开宗明义,“出台《劳》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黎建飞教授分析。
  肖胜方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有趣的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要注意使用这一条款保护自己。”
  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用人单位警惕
  大批劳务派遣公司或倒闭
  刘小姐与某人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我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租赁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广州是劳务派遣最活跃的城市之一。”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黎建飞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劳》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用人单位拉了进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黎建飞分析:“今后可能将有大批劳务派遣公司转行或者倒闭。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
  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肖胜方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肖胜方律师提醒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有违约金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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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祖祖 发表于 2007-7-13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那我们这些做人力资源的,以后还怎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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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这叫什么GP法,对员工反而没有一点约束,难道公司和私营业主的利益就不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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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Pig 发表于 2007-7-1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圣荷西 Microsoft
原来楼上是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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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摄星人 发表于 2007-7-1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天津–南开区 电信
好消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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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回复 #3 张瀚 的帖子

现在的问题是大量的打工者的权益被侵害,而故意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极少(谁还会在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去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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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而实际情况不是没有保护,而是过了头(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对公司和私营业主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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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_soulstone 发表于 2007-7-1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I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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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原帖由 我爱祖祖 于 2007-7-13 07:57 发表
那我们这些做人力资源的,以后还怎么干?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happy::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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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100 发表于 2007-7-13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电信/第三中学网络信息中心
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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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原帖由 blue_soulstone 于 2007-7-13 10:39 发表
矫枉必须过正?!

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必须矫枉过正(至少目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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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原帖由 张瀚 于 2007-7-13 09:16 发表
这叫什么GP法,对员工反而没有一点约束,难道公司和私营业主的利益就不要保护?!


在公司和雇主面前,除了法律员工没有一点主动权,完全是一边倒,如果法律片面强调公平,实际的情况就是不公平!必须向弱势群体倾斜才有可能保证一些社会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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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我不知道你们里面有几个人是搞企业和公司管理的,有几个人是搞法律的.
有几个人站在公司的角度上,遇见过员工不遵守劳动合同突然辞职,有的甚至招呼都不打,工作都不交接给公司带了怎样不可弥补的损失
如果只站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上考虑这个问题,就别跟我继续讨论下去了,算我错了.

另: 12楼温暖如茶, 请你说话注意点,不要乱给别人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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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3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新法律的规定多数不能得到落实。

法律需要在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有意地倾向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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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15 温暖如茶 的帖子

注意你自己的素质,不要莫名其妙给人扣帽子

普通劳动者 和 公司管理层, 这只是两个不同的角色而已

照你这意思,劳动者就都是劳苦的大众人民,永远被剥削被欺负的社会底层, 而管理者/企业主就是万恶的资本家?

"嘴脸"是贬义词你承认吗? 你有什么资格肆意侮辱别人?

所以我提醒你注意自己的素质, 不要搞地好象自己代表劳苦大众一样, 这不是旧社会. 劳动者的利益要保护,公司企业的利益同样要保护. 现在不是文革批斗资本家的时代了.

"如果只站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上考虑这个问题,就别跟我继续讨论下去了" -  没觉得我的话哪里不对了, 你只站在一个角色无限放大你所代表的这个角色的利益, 那还有什么好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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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祖祖 发表于 2007-7-1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联通
呵呵,看到大家讨论的这么热闹,我也说几句我自己的亲身感受:
坐了好多年的HR了,从办事人员一直到主管,说心里话,劳资利益永远是相对的:
从工作角度,就是为老板降低人力成本,这是我的职责,新法确实过于偏袒劳的一方,上面所有提到的那些敏感问题,我都亲自处理过,还有的正在处理,新的劳动法如果让我看来,只是纠正了一些错误,同时又造成了新的错误。新的劳动法带来的可能将是企业无法焕发活力,人员臃肿,负担沉重,严重将导致破产。把原本社会和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又划给了企业,把本应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发挥主导作用的因素换了一个说法又重新折回了计划经济。
从个人角度,我也是一个劳方,我也会老,也会成为企业的累赘,所以从个人角度我是支持的,这就是我最苦恼的地方,既要支持又要想法设法找对策,其实也是给自己在画圈子。

说了上面这一些,作为一个多年从事HR工作的人来说,就算不用教授讲,也可以马上反应出每条变化所对于劳资双方带来的后果。其实张翰说的并不道理,如果我们中间有自己做企业主的话,也就会切身的体会到这个新的劳动法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了,绝对不是轻易说说那么简单。你会发现你将被一个无形的绳索捆得你动弹不得。

[ 本帖最后由 我爱祖祖 于 2007-7-13 1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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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祖祖

有的人从我说的话里一定是把我当成"万恶的资本家"了

我一样也是个打工的,大学毕业后做最低的职位,一步步走上来,现在在一家外企做管理,算高管吧

我对企业/员工利益平衡的认识也是从一开始的普通员工角度,经历过很多新的认识后,逐步逐步产生变化到现在的

可以理解很多人觉得要大力保护员工/打工者的利益,因为我也是打工的,但一味强调雇员利益,甚至因此剥夺企业公司利益,这就合理了吗?这就和谐了吗?

我见过一些没有基本责任心和缺乏基本职业素质的员工, 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 肆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骑马找马, 公司之前投入的大量人力资源成本无端流失, 甚至有的员工负责公司重要项目,一走了之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事情要站在多角度去看,不要一叶樟目,否则只能片面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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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其实如果有一个良好的劳动法和法律、诚信环境,这些本不是大问题的。现在的问题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违规的成本很低,所以才有人不断这么做。另外新法这么做是因为现在企业违规的事太多了,是主流。另外大家作为劳动者和雇主谁参与了新法的制定,谁就自己的利益发表了意见,这个法律是个别人根据有限的调查做出的,是自上向下的,有问题也是必然的,说白了这是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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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dcrdd 发表于 2007-7-1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大同 联通/口泉领先网吧
我是小学生,没什么学问,反正最通俗的说法就是给人打工,不如自己当老板!!!说明老板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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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夜星蓝 发表于 2007-7-1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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