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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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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22 温暖如茶 的帖子

你的心态已经被你所看见的现象扭曲了, 在你看来, 老板就是万恶的资本家,替公司说话,站在公司利益上的人就是"XXX嘴脸", 这是你的潜意识, 所以我说你的心态已经被扭曲了,你套用这么多乡镇企业老板所谓的"累累血债"和事实, 我觉得很幼稚.
要拿事实说问题,不是这么个说法. 你要明白,还有很多是你没看见的,或者你看见了也装做没看见,因为你心态已经是这样了 --- 一叶障目

我从头到尾没反对需要保护雇员的利益, 但同时公司的利益就不要保护了? 另外我所接触的是一些公司,包括我所在的公司,很多事情不要拿你看见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作坊去比较, 根本不具可比性

就这么个问题,我遇见的 - 我见过一些没有基本责任心和缺乏基本职业素质的员工, 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 肆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骑马找马, 公司之前投入的大量人力资源成本无端流失, 甚至有的员工负责公司重要项目,一走了之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麻烦您用您的理论把它给说通了,说说看这个损失为什么要公司承担?是不是就因为公司有钱,个人是弱者?

也许出发点不同,站的角度不同,观点就不同,看事情自然不同.
好了我不再参与谈论了,不过哪位再要搞人身攻击,说什么嘴脸不嘴脸的,我还要出来,请他说说自己是什么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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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联通
在国内,是楼上(张瀚)所在的公司多还是茶叶提到的“血汗工厂”多?是拿不到工资就无法生活的人多还是还不交接工作就跳槽的人多?《劳动法》明文写着要保活雇员和雇主的利益,可实际操作中了,企业因为掌握了更多的资源更多的话语权而收到了权利机关的袒护,新的《l劳动法》无非是在条文方面偏向了雇员这个弱势群体,以便在劳动纠纷中能抓到一根救命稻草。

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是有《劳动法》来保证的吗?企业用了错误的人给自己带来了损失,企业也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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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26 温暖如茶 的帖子

那对您如此鲜明的立场,套用您的逻辑,我只能说您也代表了一部分DM的"嘴脸" - 实在不想用这个词,没办法将就下了

另外,举例不要老拿"乡镇企业"和"私营作坊", 和我提的情况不具可比性, 也豪无意义, 说实话,我一看什么砖厂煤窑的,就不爱搭理, 更没兴致看完. 我很清楚这些都是真实的, 这里面还有老板打死人的, 更能说明资本家的万恶, 你可以在续本里提

可能你和我面对的不是一个"employee"的群体, 因此别再跟我说什么砖厂煤窑了, 那不是我讨论的本意和范畴. 你说的这部分人也不是靠你出几本书,上几个法律能改变现状的.

最后一次 ---- 不要"一叶障目"


到此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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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dcrdd 发表于 2007-7-1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大同 联通/口泉领先网吧
辩论贴了,不过不要动气啊!
以和为贵啊,都是天文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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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方 发表于 2007-7-1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感觉会加剧非熟练工人的磨擦性失业……熟练工人工资的局内人-局外人现象也会更加显著,工资刚性得以进一步加强……

但在这个社会阶段,牺牲一部分经济效率来换取稳定还是值得的。

[ 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07-7-13 16: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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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联通
本来我觉得茶叶用“嘴脸”这词有点过,可是看了楼上(张瀚)上面的话,觉得茶叶还是一针见血的说出了本质!
真的没什么好说的了,屁股决定大脑,虽然我的家庭、我的生活环境、我所在的公司和茶叶提到的那些有天壤区别的,我可以眼不见为净的做鸵鸟,可是我还生活在这个国家,这个社会里,只要这个国家和社会存在这种一边倒的劳动关系,总有一天可能会轮到我的头上,将心比心都应该站出来说几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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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27 vincent 的帖子

这叫什么逻辑啊?

在国内吃米饭的还比吃面条的多呢? 你这意思是只卖米饭不卖面条?

这是在制订法律,不是在讲感情谈人情. 法律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合法正当利益, 法律也只能去维护合法的和正当的利益.
要讲情,那出个"杀富济贫法"最管用.

工人拿不到工资,企业和企业主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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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帖由 vincent 于 2007-7-13 16:48 发表
只要这个国家和社会存在这种一边倒的劳动关系,总有一天可能会轮到我的头上,将心比心都应该站出来说几句公道话!


拜托你看清楚帖子啊, 现在到底向哪里一边倒了啊, 连新闻自己的标题都是"《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向劳动者一边倒"

为什么大家看问题就不能客观一点呢?

最后再阐一下自己的立场吧: 反对任何一边倒的法律, 法律不是人情债!

不能理解我观点的, 只要不再攻击我本人就好. 我会报着"求同存异"的心态去理解你们的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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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联通
原帖由 张瀚 于 2007-7-13 17:12 发表


拜托你看清楚帖子啊, 现在到底向哪里一边倒了啊, 连新闻自己的标题都是"《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向劳动者一边倒"

为什么大家看问题就不能客观一点呢?

最后再阐一下自己的立场吧: 反对任何一边倒的法律, 法律不是 ...


原来的法律写的倒是公平,可现实情况是向谁倾斜的?法律改成这样只是为了纠正现实的倾斜,法律文字的平等不等于实际的平等!《宪法》说公民有很多权利,实际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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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Pig 发表于 2007-7-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圣荷西 Microsoft
我想这部法律没有超出英美对劳方的保护力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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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瀚 发表于 2007-7-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浪上有这条新闻,浏览了一下评论, 也基本和我们这里一样存在明显的,比较大的分歧

其中这位网友的观点和我的基本一致:

2007-07-13 14:48:28 新浪网友 IP:221.225.165.*(江苏省苏州市)
哎。。。中国的法律,矫枉过正
有没有无良的老板?有,现行的劳动法如果认真实施的话,劳动监察部门实实在 在的做事的话,我个人觉得已经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了
劳资双方的的利益永远是对立的,而且是永远无法调和 的(除非进入共产主义),法律就是法律,是准绳,没有什么人性化,弱势群体的概念,有几十亿家产和街头的流 浪汉在法律面平等的,而不能因为流浪汉是弱势群体法律就有所偏颇,也不能因为是富翁脱离法律的约束
一部所 谓讲究人性化的法律势必被人们所唾弃,正如我们现在的新交法
政府真正应该做的事情是:让公务员队伍能够认 认真真执行现有的法律,认认真真的为人民做事,不要让人民将蛀虫和公务员划上等号
做一些实际的事吧,别再 出台这些所谓人性化的荒诞的法律了

法律最基本的核心是: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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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ron 发表于 2007-7-1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三亚 电信
是应该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现在很多劳动者表现的过于软弱,不去为自己的应得利益抗争,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点打压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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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就我个人所接触到的劳资双方而言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垄断国企、一般国企、外资企业(主要是欧美日等国家)少数港台企业和一小部分私人企业等的情况比较正常,双方都有轻度的利益侵害个案。(这些地方一般都比较有钱,在此工作的也大多是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白领,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部分私人企业、个体经济、港台企业、极少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垄断国企、一般国企、外资企业等资方处在强势,主要是劳方受到侵害,但问题不算严重,在个人和社会的承受范围内。(这里的经济效益一般,在此工作的文化层次普通,老板和高管个人素质尚可)

3、某些个体经济、港台企业、一般国企、私人企业等等等等资方处在完全强势,对劳方侵害严重,已超出了其个人和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承受范围,经常被投诉、起诉和媒体暴光。(这里的经济效益较差,在此工作的员工年龄和文化层次普遍较底,几乎都是刚从农村出来,企业主要靠给别人帖牌加工低附加值产品生存,老板和部分管理人员素质较差,这样的情况由以珠三角、长三角为甚)

由此,可以看出评论的双方
反对一方主要是在第一种情况的单位工作,而且还是高管,平时接触的都是员工对企业的侵害个案,对第三类情况了解关注较少;
而赞成一方除了学生外恐怕大家也都在第一、二类单位工作,只不过大部分是普通工作人员(就象俺),平时由于在单位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比较关注对第三类企业和人员的负面报道

所以请大家在评论时还是心平气和一些。

这个法律的出台个人认为主要是针对第三种情况的,(我在珠三角的切身体会是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而法律又不可能只针对第三种情况制定,由此肯定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这种代价还是必要的,毕竟一、二类企业里的情况只是少数,不会因法律的改变而增加(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毕竟大家都是理智的,违法的事代价太大对谁都没好处;
而第三类情况则不同,由于劳方的自我保护意识太弱,资方的违法成本太低,必须由国家的法律进行强势保护才能达到平衡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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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回复 #37 张瀚 的帖子

正如您所说“法律最基本的核心是: 公平!”
但问题是公平都是相对的,如果退回三十年前,资本家是要被抓起来枪毙的,而就因为是资本家的亲属也是要坐牢的,甚至陪着一起枪毙,你能说它是公平的吗?
如果是不公平的,那好了,这可是当时的法律啊!你又做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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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朝阳区 联通
反对一方主要是在第一种情况的单位工作,而且还是高管,平时接触的都是员工对企业的侵害个案,对第三类情况了解关注较少;
而赞成一方除了学生外恐怕大家也都在第一、二类单位工作,只不过大部分是普通工作人员(就象俺),平时由于在单位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比较关注对第三类企业和人员的负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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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老兄总结的很到位,事实就是这样的,利益和位置决定观点,通俗的说就是“屁股决定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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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3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应该的,毕竟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弱者。
但是保护的条款应该合情合理。比如,茶叶说了很多的企业老板虐待工人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应该被禁止,但是禁止这些情况,我觉得可以用其他的条款来解决,比如:1、针对老板克扣、压低工资,可以制定法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凡是查出低于工资标准的企业,强制他们按照双倍标准发给工人。
2、针对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制定法律条款,凡是拖欠工资的,强制按照每天1%的利息支付,这样还有敢拖欠的吗?
3、针对老板不增加安全设施投资,置工人于极端危险环境的问题,可以制定法律条款,凡是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一律强行关闭,偷着开工的,判无期徒刑。
总之,解决任何问题都不需要规定“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这样显示公平的蹩脚条款。

制定的条款应该让劳资双方都遵守合同,法律应该严惩不遵守合同和法律的行为,而不是给其中的一方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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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王荣兵 发表于 2007-7-13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电信
恐怕没什么用吧,法律规定的多了,但哪条起了作用,作为一线的农民工我是有深刻体会的.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
"妈的!不干就快滚!外面人多的是" 这是农民工兄弟听得最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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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ry 发表于 2007-7-1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教育网出口
楼上说的很对,我们国家不缺少完善的法律,缺的是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在地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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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unboy 发表于 2007-7-1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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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m2000 发表于 2007-7-1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金华–永康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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