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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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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发表于 2007-7-1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茶叶,其实能判个无期都不错了!那些掌握资源和权利的人,做一些见不人的事时,根本不需要自己动手,甚至都不需要明说,自然会有手下人替他办的,出了事也不需要他负责,法律拿他没办法,因为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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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4 13:56 发表
回愚石:没有哪个法律条款是绝对的“合情合理”。首先是严格执行,然后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不断的调整,英美的多如牛毛的法律条款就是这 ...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而不是缺少法律造成的。制定法律以后,不严格执行,法律就会变成儿戏。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4 13:56 发表
―――――哈哈,说的轻松!这些法律执行了没有?照样拖欠工资,小煤窑照样在挖。照样死人!。。。老板们照样不理不睬!


你的这些话让我感到莫名其妙。我说的那些法律条款并无制定何来执行?
非法拘禁,克扣工资等本身都已违反了现有法律,难道再制定一个“炒老板鱿鱼可以不用付违约金的法律条款就能够解决你例举的为题?这都是那跟哪啊?

不执行现有法律让劳动者吃了亏,就制定一个允许劳动者随意终止合同不用付违约金的法律,这都是什么逻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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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ghost 发表于 2007-7-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电信/沈阳广电电信合作宽带
现在才谈到正题,呵呵
错的不是法,而是执法的人

看看现在的法律都被执行成什么样子就知道了
幸好中国不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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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4 13:56 发表

你好好看看下面的“嘴脸”吧!
1999年,国家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和所有的雇员。按照1997年国务院16号文件的规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将分为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一般在工资的13%到18%之间。但是,老板们不愿为这些工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并认为“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令。这无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负担”。且不说这“高昂的长期成本”不过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小部分而已,但在资本家看来多支出相当于百分之十几的工资的养老保险就如同挖了自己的心肝一样。老板们在榨取了百分之几百的剩余价值以后,就连这一点点也绝不放过,他们恐吓道:“如果两种保险都严格执行了,大部分农民工可能将失去城市工作<!!>,其损失将远大于新的保险制度所带来的收益。”
你说的这些问题,跟炒老板鱿鱼的问题有什么关系?难道制定了那样的法律可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说话要符合一点逻辑好不好?把不相关的问题扯到一起,就能增加论证的力度吗?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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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Eldghost 于 2007-7-17 20:09 发表
看看现在的法律都被执行成什么样子就知道了
幸好中国不是判例法……


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中国的法律不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随意性太大,就想发摆子,有时严打,有时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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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8 11:03 发表
回愚石:
我从来没有把“炒老板鱿鱼的问题”扯在一起,请您睁大眼睛再看看,符合逻辑后再说话好不好! 俺写文章从来不扯问题,就是摆事实!
...

麻烦你再看看楼主的帖子和标题,这是在讨论 “炒老板鱿鱼的问题”,你扯的这些“事实”与主题有关吗?
我的观点只有一点:制定“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这样的法律,就是缘木求鱼,无助于保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你要是反对我的这个观点就讲出理由来。不要扯些不着边际的理由。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18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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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olee 发表于 2007-7-1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常州 联通
我个人支持这个提案,现在职工明显弱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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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8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8 14:14 发表

这些人(企业主集团及其代表传媒)先把新劳动法归结为“炒老板鱿鱼”这个主题---以大幅的标题予以攻击!---置无数个侵害劳动者的事实于不顾!  妄图以极个别尚未执行的所谓的”不公平“条款来全面否定新劳动法!用心之良苦呀!...


首先,我自己并没有看到新的劳动法,因此,如果确实如你所说,是“这些人(企业主集团及其代表传媒)先把新劳动法归结为“炒老板鱿鱼”这个主题---以大幅的标题予以攻击!”,那也是我受到了坛主的这个帖子的误导,你可以去攻击坛主好了。我在帖子里边总是指出,我反对的只是这个条款,而不是这套法律。你再回去看看,我是不是多次说明反对的是这个条款。而你总是用其它的毫不相关的事实来反驳我的观点。你是不是“用心良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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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8 14:14 发表
追加回复:
您一会儿说“我”所举的例子都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而不是缺少法律造成的---一会儿又说“那些法律条款并无制定何来执行”---最后您说“非法拘禁,克扣工资等本身都已违反了现有法律”---您的话让我感到莫明其妙呀!

...


在44楼,我说过:

" 但是保护的条款应该合情合理。比如,茶叶说了很多的企业老板虐待工人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应该被禁止,但是禁止这些情况,我觉得可以用其他的条款来解决,比如:
1、针对老板克扣、压低工资,可以制定法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凡是查出低于工资标准的企业,强制他们按照双倍标准发给工人。
2、针对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制定法律条款,凡是拖欠工资的,强制按照每天1%的利息支付,这样还有敢拖欠的吗?
3、针对老板不增加安全设施投资,置工人于极端危险环境的问题,可以制定法律条款,凡是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一律强行关闭,偷着开工的,判无期徒刑。"



你没有看懂这些红字的条款是我虚拟的条款,并非真的存在的条款,就在47楼反问我:
“―――――哈哈,说的轻松!这些法律执行了没有?照样拖欠工资,小煤窑照样在挖。照样死人!。。。老板们照样不理不睬!”

针对你的无理反问,我才说出“那些法律条款并无制定何来执行”。
看来你是不屑于仔细理解别人的意思的。

后来我又说“非法拘禁,克扣工资等本身都已违反了现有法律”, 这里的现有法律是指现存的法律,不是指上面的这些红字的虚拟条款。

你之所以感到“莫名其妙”是因为你没有理解那些红字条款是虚拟条款,是你的理解出了问题。

我国的现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你可以再去看看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果这些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你举的那些事实能不受到惩罚吗?
更进一步,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款不足以禁止你所说的事实,那就是说,那些老板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那么,判黑砖窑老板有罪是冤枉他们了?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18 17: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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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8 18:15 发表
你的观点是孤立的抽取出来的,没有什么意义,所以根本不值得我去反驳 ...

可是你已经反驳了我好多次。不要言行不一嘛。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18 18: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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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skyOfAlche 发表于 2007-7-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为什么是明年? 我已经等不及了。。。。。 现在的工作太烂了。。。。 想下个月就走 2w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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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 发表于 2007-7-19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电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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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9 12:12 发表

----呵呵,你再看看我的帖子,你的“炒老板鱿鱼的问题”俺可是没反驳一个字哦!


看来你也同意我的观点了。这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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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9 12:12 发表

凡是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一律强行关闭,偷着开工的,判无期徒刑。---哈哈,说的轻松!连强行关闭,停产整顿都做不到,还幻想判无期徒刑!你太天真了把!


不是我天真,而是你太天真,原来的法律得不到执行,才造成了你所例举的那些问题,现在却把希望寄托在新的劳动法上,这不是天真是什么?

解决执法不严才是关键,制定的法律再多,法律条款对职工再优惠,不能得到落实,还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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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1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19 20:29 发表

执法不严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比较清楚了,只是由于权力或企业主(金钱)腐蚀使得法庭。。。。。。黑窑主和刘涌就是例子!
另一个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或者抽象、含糊(这是旧的劳动法,环保法等存在的常见问题),换句话说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企业主钻法律的空子、而执法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互相推诿!使得很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那你就说说,你前面的“事实”中,哪个是现有法律的空子造成的?你要是需要用新的例子才能证明你的观点,就说明你前面例举的“事实”还不能支持你的观点,说明你前面的论证无力。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19 22: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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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20 12:39 发表


2w的违约金。。。。。不就是活生生的"事实“嘛!:::" />


2w的违约金也是在你扯了很多的事实之后的新事实,这正说明,你先前扯的所有事实与本主题无关。

再者,我的观点是反对建立“炒老板鱿鱼不用付违约金”那样的蹩脚条款。难道有其他网友盼望那样的条款就能成为你的论据?这个“活生生的事实”就可以证明那样的条款是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利益?不知道你的论证使用的是什么样的逻辑。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20 14: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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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2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22 16:49 发表

2w的违约金。。。就能说明我所摆事实与新劳动法无关!---天哪,你的逻辑太强了,真是愚到家了!
真不知道这么多年你是怎么学的。。。


你要是有本事,你就说说你之前摆出的的事实,哪一个是旧的劳动法允许的,如果你不能指出指出,就说明哪些事实不支持你的观点。就说明你的逻辑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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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24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23 15:05 发表
你要是有本事,你就说说我之前摆出的的事实,哪一个于旧的劳动法无关!如果你不能指出,就说明这些事实不支持你的观点。就说明你的逻辑愚的像石头! ...


这句红色的话,就充分显示了你的逻辑思维有问题。我的原话是这样的:

"你要是有本事,你就说说你之前摆出的的事实,哪一个是旧的劳动法允许的,如果你不能指出指出,就说明那些事实不支持你的观点。就说明你的逻辑有问题。"

我的意思很明白:你说的那些事实都与旧的劳动法有关系,那些“事实”都是旧的劳动法不允许的。

我说它们都有关系,强调旧的劳动法就能解决你说的问题,现在,你倒让我找出无关的,这不是逻辑混混乱是什么?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24 0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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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石 发表于 2007-7-25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联通
原帖由 温暖如茶 于 2007-7-25 16:19 发表
我的意思很明白:wo 说的那些事实都与旧的劳动法有关系,那些“事实”是旧的劳动法没有明确的包括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惩罚制度。只有新的劳动法才能逐步解决我说的问题,现在,你倒让我找出允许的,这不是逻辑混混乱是什么?


我从来没有说过你说的那些事实与旧法无关,而是强调有关(不同意你就找出来反例来),可是你为什么要让我找出无关的?你只要能把你的这个辩论逻辑说清楚,我就承认你思路清楚,向你道歉,咋样。

    2001年6月3日《信息时报》报道了一个30岁的烤漆工李金中活活累死。从死者李金中生前“严重超时加班的工作打卡单”上可以看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晶宝饰品厂私人老板“强制工人加班,导致李金中过度劳累死亡”。
    李金中的妻子诉称,“李金中在家身体一向健康,再苦再累的农活他也不怕,没想到南下打工却这样死去了”,但“经常超时加班的李金中工资并不高,前不久李金中向家里邮寄1000元人民币,还写信称其中的300元是从工友的工资中借来的”。我们在李金中的工作打卡单上看到,“工厂规定每日早晨7:30上班,但实际上李金中每日7点20几分就要去打卡上班,夜晚时常在零点前几分钟下班”。从这张卡还可以看出,“李金中猝死前的24天里,每天都是早晨7时许起床,第二天凌晨零时许才能回到宿舍休息”。并且记者还去李金中工作过的车间采访,但见约200平方米的车间浓雾弥漫,散发出一股股刺鼻的味道。工人们大都很年轻,二十几岁的样子,都没有戴口罩,也没有穿什么工作服。一名来自江西姓吴的工人悄悄告诉记者“没任何防毒措施从我们刚到这里来上班时就是这个样子”。


你说“那些“事实”是旧的劳动法没有明确的包括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惩罚制度。”这说明你根本就没有仔细看过旧的劳动法。而是靠想当然发牢骚。你可以看看旧的劳动法,在你举出的李金事件中上,老板起码违反了四条法律:
1、违反了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违反了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违反了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违反了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违反这些法律的责任和惩罚任可以参见“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老板已经违反了这么多的法律条款,你说一句“那些“事实”是旧的劳动法没有明确的包括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惩罚制度”就可以遮掩过去?你这不是在为违法的老板开脱责任吗?


[ 本帖最后由 愚石 于 2007-7-25 23: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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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vsTY 发表于 2007-7-2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贵州–遵义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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